人民法院實習生管理辦法

2021-04-18 04:30:55 字數 1300 閱讀 9081

人民法院實習人員管理規定

(討論稿)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我院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習人員的**一般應是法律專業或與法律相關專業的高等院校在校學生,須經政治處審核同意後方可來我院實習。

第三條政治處根據各業務庭的審判任務和書記員配備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調配實習人員。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接收實習人員。

第四條實習人員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如實填寫《實習人員登記表》,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原件以及影印件各乙份、所在院校出具的介紹信或其它相關有效證明及一寸免冠**兩張。經政治處負責人審批同意後,發給實習證,分配到各業務庭實習。在辦公室辦理門卡的,應交納押金100元(該押金在實習結束時予以退還)。

第五條政治處負責對接收的實習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教育,包括介紹我院的審判紀律、工作紀律、著裝要求等相關規章制度,並對他們提出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六條對實習人員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的實習部門負責。各業務庭應指定專人對實習人員進行帶教。實習人員應在其指導下,學習、熟悉法院各類案件的審理程式及日常工作程式,協助法官做庭審準備工作或從事一些事務性工作,但不得以法院工作人員的名義接待當事人,不得代替書記員從事庭審記錄工作或製作其他各類筆錄。

第七條實習人員在實習過程中嚴禁擅自調換實習崗位。若確有需要調換實習崗位的,應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政治處統一協商調配。

第八條實習人員在我院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其他法院工作人員,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實習任務。同時還應自覺做到:

1、按我院的作息時間上下班,考勤由所在部門負責。不得無故曠工、遲到和早退,如有曠工1日或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取消實習資格。

2、堅持請銷假制度。請假1天以內的,由帶教老師批准;2天以上的,應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報政治處批准;超過5天的,取消實習資格。

3、上班時間統一佩戴實習證,著裝要樸實、莊重,大方得體,不得穿無袖上衣、短褲、短裙和拖鞋,不得濃妝豔抹和染彩發,不得佩戴首飾或有其它與法院工作性質不適應的裝束。如發現有違反此規定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即取消實習資格。

4、保守審判秘密,不隨意傳播在實習過程中接觸或了解到的有關案件情況。

5、愛護辦公裝置和用具,節約辦公用品,未經批准不得影印與審判工作無關的材料。

第九條實習人員如有違法違紀或不服從管理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實習資格。

第十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要寫出實習總結,所在部門要對其寫出實習鑑定意見,交政治處審核蓋章。實習人員的身份證、學生證影印件及介紹信、登記表等由政治處儲存備案。實習人員結束實習離開時需交回實習證。

第十一條對假期到本院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的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政治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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