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辦法試行地方司法規範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632 閱讀 38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公正、高效的審判、執行案件執行機制,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切實提高審判、執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管理改革實踐,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全國人**律(3)條立法、司法解釋(1)條

第二條案件流程管理,是將案件審理、執行工作中的各程式性事項,按照啟動的時間先後劃分為若干環節,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確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規定各節點完成的時限,並由法院各職能部門綜合運用計畫、人事、組織、監督、控制和獎懲等手段,對案件各節點的運**況進行動態跟蹤、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各類一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執行案件、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案件、司法賠償案件、減刑假釋案件、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申訴複查案件等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但破產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流程時限不受本辦法的限制。

第四條本院對案件流程中重要環節的節點資訊實行計算機自動跟蹤,並在相應期限屆滿前予以警示。

第五條各審判業務庭和職能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據案件流程資訊進行決策,加強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的科學化管理。

第六條立案庭負責全院審判、執行案件流程資訊的動態跟蹤、彙總、分析、反饋,定期向院領導、審判庭和各職能部門提供案件流程資訊。

第七條本院通過計算機區域網,自動將案件流程資訊中反映審判人員績效的收案數、結案數、結案率、流程時限內結案率、審限期內結案率、超審限比例、一次**審理結案率等概括性資訊向全院開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第二章立案

第八條本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由立案庭負責立案審查、登記工作,計算並通知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立案工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在收到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後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刑事公訴案件的起訴,在收到起訴書及相關材料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在收到自訴狀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由承辦案件的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進行審查,並在收到附帶民事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七日內決定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及刑事上訴、抗訴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二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當事人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定、判決不服,直接向本院上訴的,由立案庭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裁定、判決不服,直接向本院上訴的,由立案庭在三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四)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在收到抗訴書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五)對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的案件和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書、指令再審裁定書或者再審決定書、函件,或者本院作出再審裁定書、再審決定書後七日內立案登記。

(六)對破產申請的審查立案,應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七日內徵求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意見後決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七)因管轄改變而移送來院的各類案件,在收齊案卷材料後二日內立案登記。

(八)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在收到執行申請書後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應由本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裁判和民事制裁決定,本院審判庭移送執行,在收到移送執行函件後二日內立案登記。

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案件,在收到委託執行函件後二日內立案登記。

上級法院交辦執行的案件,在收到交辦函後二日內立案登記。

(九)對勞動改造管理機關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在收到相關材料後七日內立案登記。

(十)審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的申請,在七日內決定立案登記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十一)審查請求司法賠償的申請,在七日內決定立案登記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十二)審查請求裁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在七日內決定立案登記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十三)審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在七日內決定立案登記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十四)負責對申訴和再審申請的立卷審查,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當事人不服本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提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在收到申訴書或者再審申請書後六十日內進行書面審查或者組織聽證並決定是否受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受理。其中,對於申訴或者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程式條件,或者提出的申訴理由、事實明顯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於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在程式或者實體處理上可能有錯誤或者確有複查必要的,應當作出予以受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決定。

2.決定受理申訴或者再審申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調齊原審卷宗,進行立卷登記。

(十五)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緩、減、免訴訟費的,由立案庭負責審查。擬緩、減、免訴訟費的,應報請分管院長審批。但批准緩交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十日。

第十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立案庭應當立即進行審查。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報請分管院長同意後作出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當事人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訴訟保全申請的,由立案庭在審查起訴的同時審查保全申請。符合立案和訴訟保全條件的,立案庭在報請分管院長同意後可以在立案的同時作出訴訟保全裁定,並開始執行。

第十一條立案庭對已經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可以在申請人起訴前進行訴前調解,但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申請人未提起訴訟的,應當終止訴前調解並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當事人起訴的,可以在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內進行訴前調解。

第十二條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後二日內將除自辦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執行局(庭)和相應辦理機構,並辦理移送手續。

第三章分案

第十三條立案庭分案時,應當以審判庭各合議庭、執行局(庭)各執行處的收案平均數為標準,按照計算機隨機分配案件的原則確定合議庭、執行處。審判庭、執行局(庭)有按案件型別、審級或者其他標準劃分各合議庭、執行處承辦案件範圍的,立案庭應當按照審判庭、執行局(庭)設定的標準對各合議庭、執行處進行分案。

合議庭、執行處收案後,審判長、執行處長應當在二日內指定承辦人或者決定由本人作為承辦人,並將二次分案資訊輸入計算機。

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申訴複查案件以及對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案件等各類立案庭自辦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案原則直接確定承辦人。

第十四條審判庭庭長、執行局(庭)長對於本部門受理的重大、疑難或者案件相互之間有關聯等型別的案件,認為確需調集成議庭、執行處或者案件承辦人的,可以自行進行調整,並將再次分案資訊的變動情況輸入計算機。

第四章送達

第十五條執行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原則上由執行局(庭)自行負責,其他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由法警支隊和各業務庭共同負責。

業務庭交由法警支隊送達的訴訟文書應當按本院《訴訟文書送達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日期將訴訟文書交法警支隊送達,法警支隊應當在規定的送達日期前完成直接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完成送達,並於送達後的二日內將送達回證交回業務庭。遇有不能按期送達的情形,法警支隊應當及時向業務庭反饋,由業務庭決定繼續送達的方式。

業務庭在必要時可以自行完成訴訟文書的送達。

公告送達由業務庭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各類案件的庭前送達事項由業務庭與法警支隊聯絡,並按照下列時限辦理:

(一)一審民事案件,立案後五日內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和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並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對方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的,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傳送答辯狀副本。

立案後能夠當即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的,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人員應當送達。

(二)一審行政案件,立案後五日內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和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並在送達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被告在十日內提交答辯狀的,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傳送答辯狀副本。

立案後能夠當即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的,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人員應當送達。

(三)二審民事、行政案件在立案後五日內向當事人分別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

(四)一審刑事案件在立案後五日內,至遲在**審理十日前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五)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在立案後五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再審裁定書或再審決定書、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申訴書或再審申請書副本、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

(六)刑事再審案件至遲在**審理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審理六十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審理三十日以前向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送達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審理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審理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七)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案件、司法賠償案件、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申訴複查案件等,在立案或立卷後五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須知等。

(八)各類案件在合議庭組**員確定以後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合議庭組**員通知書。

(九)除刑事再審案件外,其他各類案件在**審理三日前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傳票、出庭通知書。

刑事再審案件在**審理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原生效判決被告人、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審理七日以前送達。

第十七條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其他送達事項按照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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