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2021-03-03 20:27:30 字數 2769 閱讀 3481

用地和建築分冊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目錄用地和建築規劃管理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2

2.1 建設用地性質及相容 2

2.2 建築用地規劃指標控制 2

2.3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區建築規劃管理 18

3.1 建築間距 18

3.2 建築退界 22

第四章**商務區建築規劃管理 26

第五章建築形態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築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 34

第七章附則 37

附錄一名詞解釋 38

附錄二計算規則 43

附錄三建築間距圖示 47

附錄四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48

附錄五成都市建設工程方案設計總平面圖編制規定 52

附錄六成都市建築日照分析管理辦法(試行) 55

附錄七規劃城市用地分類 58

附圖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態分割槽圖 62

附圖二成都市**商務區、春熙路片區及天府廣場片區範圍示意圖... 63

用地和建築規劃管理

第1.0.1條為推進城鄉統籌科學發展,加強規劃管理,確保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成都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本分冊為用地和建築規劃管理部分。

溫江、雙流、龍泉驛、青白江、郫縣、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崍、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區(市、縣)應參照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第1.0.6條為引導城市有序發展,在近期建設重點區域,應結合城市設計相關專業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優化規劃控制指標。

第1.0.7條當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規劃控制指標與本規定不一致時,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一分區,為**商務區、南部副中心核心區、火車北站片區、火車東站片區等區域,以高層和超高層建築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環路以內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狀城市幹道兩側用地和地鐵站點周邊的用地,以高層建築為主的商住混合區。

第三分割槽,為中心城區的大部分一般建設用地。

第四分割槽,為建設用地與環城生態區之間的緩衝區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設用地臨環城生態區規劃控制線500公尺範圍內的用地。溫江、雙流、龍泉驛、郫縣、新都等區(市、縣)臨環城生態區規劃控制線500公尺範圍內的用地,均應按第四分割槽的規劃要求執行。

第五分割槽,為環城生態區。環城生態區的控制要求按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同時,第五分割槽範圍內各區(市、縣)經營性用地建設強度按平均容積率不大於1.

5進行控制。經營性用地包括二類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與物流倉儲用地。

特別控制區,指受特別設施影響、景觀環境影響或其他特定因素影響的區域。

當控制性詳細規劃無明確要求時,建設用地的容積率必須符合本章關於建築容積率的規劃控制指標要求。

表2.1.2 部分城市建設用地相容性一覽表

注:①× 禁止相容;▲ 相容比例不超過10%;◎ 相容比例不超過50%;● 相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發市場用地僅指普通商品的批發市場,不含危險品等特種商品的特殊批發市場;b9其他服務設施用地中不含殯葬設施;

③相容比例係指相容類的計容建築面積與該專案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規劃用地類別的相容應符合規劃要求;

⑤規劃控制指標按主導用地類別進行管理。

表2.2.4.1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

注:本表中總容積率及總建築密度均為上限,因建設工程性質、功能、區位及用地情況的不同,相應指標可能達不到上限。

第一分區範圍內總建築密度不大於25%,基準建築容積率為5.0,並結合表2.2.4.2的容積率折算係數確定總容積率。

第二分割槽範圍內基準建築容積率為4.0,第三分割槽範圍內基準建築容積率為3.0,並結合表2.

2.4.2的容積率折算係數確定總容積率,再根據總容積率計算結果按表2.

2.4.3的規定選取總建築密度。

選取總建築密度時,按總容積率對應的總建築密度選取(若無對應的總容積率則選取比該總容積率高的相鄰容積率對應的總建築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規劃限高或用地條件限制,建築高度低於60.0公尺時,按表2.2.

4.3的規定選取總容積率和總建築密度,且選取的總容積率不得高於按表2.2.

4.2進行折算的總容積率。

表2.2.4.2 建設專案總容積率折算係數表

注:總容積率折算後結果取小數點後1位(按4舍5入法)

表2.2.4.3 第

二、三分區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總建築密度規劃控制指標表

第四分割槽範圍內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總容積率不大於2.0,總建築密度不大於30%,綠地率不小於30%。

第五分區內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根據控規中確定的專案具體容積率,按表2.2.4.

3的規定選取對應的總建築密度,然後在此基礎上增加3個百分點且總建築密度上限不超過35%,即確定為專案的總建築密度。

特別控制區範圍內規劃控制指標參照周邊分割槽的規劃控制指標確定,同時應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當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規劃地塊(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相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中須配建農貿市場或其它建築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公尺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時,該規劃地塊總建築密度可適當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過5%。

原有建設用地的指標已超過本規定的,或加建後不能滿足配套要求的,或嚴重破壞空間環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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