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編建築篇

2021-03-03 21:05:41 字數 3706 閱讀 6220

2023年4月24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域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

溫江、雙流、龍泉驛、青白江、郫縣、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崍、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區(市、縣)的相應地區應遵照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第1.0.3條 《中心城城市形態分割槽控制規劃》根據中心城不同區域的特點及實際情況劃定不同的城市形態分割槽,在城市形態分區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所在城市形態分割槽的規劃控制要求。

第1.0.4條為豐富城市景觀,提公升城市價值,在**商務區、人民南路(錦江至火車南站段)兩側地塊、城市副中心核心區域、地鐵站點周邊以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重要節點範圍內的建設專案,強調以設計方案的合理性為規劃管理的核心和原則。

第1.0.5條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已批准的保護專項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1.0.6條為引導城市科學有序的發展,在近期建設重點區域,將結合城市設計和相關專業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優化規劃控制指標。

第1.0.7條建設最佳人居環境,加強對建築色彩的管理,加強環境保護,提高居住的舒適性。

第1.0.8條鼓勵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本規定的指導下編制城市設計,城市設計審批後按照城市設計轉換後的管理檔案執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2.1 建設用地性質及相容

第2.1.1條在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對用地性質的確定應依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無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第2.1.2條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相容性原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根據表2.1.2的規定確定其相容範圍。

第2.1.3條建設用地範圍內存在多種規劃用地性質,且規劃要求單獨占地的,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將土地使用性質分類劃定,並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各類用地面積;不需要單獨占地的,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配置規模及位置。

2.2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2.2.1條中心城範圍內按規劃區位、交通條件、綠化環境等綜合承載能力,將中心城居住、公共設施等建設用地劃分為四級強度分割槽。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錯落、建築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融的城市空間形態。(詳見附圖一)

第一分區,為**商務區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區等區域,以高層和超高層建築為主,總用地約佔中心城建設總用地的1.7%。

相容表,具體內容詳見p60

注:1、×禁止相容;▲相容比例不超過10%;◎相容比例不超過50%;●相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場用地指

一、二級批發市場及危險品等特種市場用地。特種市場用地的相容性須經規劃批准,

一、二級批發市場自動相容比例不超過50%;

2、本表所涉及的規劃管理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3、本表未涉及的規劃用地性質不得自動相容

4規劃控制的規劃指標按主導用地的規劃指標控制。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環路以內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狀城市幹道兩側用地和規劃地鐵站點周圍的用地,是以高層建築為主的商住混合區,總用地約佔中心城建設總用地的23.8%;

第三分割槽,為中心城範圍內的大部分一般建設用地,總用地約佔中心城建設總用地的55.2%;

第四分割槽,指受特別設施影響、景觀環境影響或其他特定因素影響,其開發建設強度須專項研究確定的區域,總用地約佔中心城建設總用地的19.3%。

第2.2.2條住宅(含住宅相容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總容積率(含住宅容積率和相容公共設施的容積率)計算公式為:

總容積率=住宅容積率/0.9; 住宅(含住宅相容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表2.2.

2.1《住宅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及以下有關住宅用地的規定執行:

表2.2.2.1住宅(含住宅相容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

續表2.2.2.1

注:1相容的比例是指相容類的建築面積與該專案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的比例;

2 總建築密度是指建設專案中所有建築的基底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3住宅建築密度是指建設專案中住宅類建築投影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4 住宅容積率指專案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5規劃確定不得自動相容的住宅用地的總建築密度與住宅(高層)建築密度同值。

6 相容的商業部分必須單獨以多層形式建設或設定於建築高度不大於24公尺部分。

7 本表中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均為上限(有特殊標註的除外),因建設工程性質、功能、區位及用地情況的不同,相應指標可能達不到上限;本表規定的指標中綠地率為下限值。

第一分區範圍內住宅建築密度為25%,建築基準容積率為5,結合表2.2.2.6的住宅容積率折算係數確定住宅容積率。

第二分割槽範圍內住宅基準容積率為4,結合表2.2.2.

6的住宅容積率折算係數確定住宅容積率,根據住宅容積率計算結果按表2.2.2.

2或表2.2.2.

3的規定選取住宅建築密度;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條件限制,建築高度達不到60.0公尺時,按表2.2.

2.2的規定執行。

表2.2.2.2 第二分割槽居住建築規劃強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割槽居住建築規劃強度控制表

第三分割槽(非「198」地區)範圍內住宅基準容積率為3,結合表2.2.4的住宅容積率折算係數確定住宅容積率,根據住宅容積率計算結果按表2.

2.2.6或表2.

2.2.6的規定選取住宅建築密度;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條件限制,建築高度達不到40.

0公尺時,按表2.2.2.

4的規定執行。

第三分割槽( 「198」地區)範圍內住宅容積率為3,總容積率為3.3,住宅(或高層)建築密度為22%。

表2.2.2.4 第三分割槽居住建築規劃強度控制表

表2.2.2.5 第三分割槽居住建築規劃強度控制表

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已超過規定的,或加建後不能滿足配套要求的,或嚴重破壞空間環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

當同一建設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高度區間時,應根據該地塊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確定該地塊的開發強度。建築密度不應超過最低規劃限高對應的指標,容積率不應超過最高規劃限高對應的指標。

考慮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積對容積率的影響,應在第2.2.2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條規定對住宅容積率進行修正,並最終確定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具體按表2.

2.2.6的規定執行。

表2.2.2.6 容積率折算係數

注:1容積率折算後結果取小數點後1位(按4舍5入法)。(原1、2條取消)

第2.2.3條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表2.2.3《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及以下有關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規定執行:

表2.2.3 公共服務設施建築規劃控制指標表

注:1 中、小學用地的運動場以及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計入綠地率指標;

第2.2.4條商業金融業用地、商業金融業相容住宅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表2.

2.4.1、表2.

2.4.2、表2.

2.2.6及注釋內容進行確定。

表2.2.4.1中心城商業金融業用地、商業相容住宅用地(高層)

規劃控制指標表

表2.2.4.2 中心城商業金融業用地、商業相容住宅用地(多層)

規劃控制指標表

注:1、表2.2.4.1和表2.2.4.2中容積率指標為基準容積率,還應根據表2.2.2.6進行修正確定。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編建築篇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規劃有效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 等法律 法規 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1.0.2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域內的城鄉規劃 設計和管理活動。溫江 雙流 龍泉驛 ...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用地和建築分冊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目錄用地和建築規劃管理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2 2.1 建設用地性質及相容 2 2.2 建築用地規劃指標控制 2 2.3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區建築規劃管理 18 3.1 建築間距 18 3.2 建築退界 22 第四章 商務區建築...

成都市城鎮及村莊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成都市城鎮及村莊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 2015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目錄 第一部分總則1 1 目的1 2 適用範圍1 3 臨第 一 第二 第三繞城高速公路退界1 第二部分衛星城及區域中心城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第一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2 1.1 三線2 1.2 用地比例2 1.3 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控制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