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2021-03-04 08:00:02 字數 4318 閱讀 6071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編(市政工程)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確保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推進城鄉統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域內的各類與市政工程有關的城市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

溫江、雙流、龍泉驛、青白江、郫縣、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崍、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區(市、縣)的相應地區應參照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第1.0.3條本規定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設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汙水、再生水、給水、燃氣、輸油、熱力、通訊、廣播電視、電力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

第1.0.4條本市中心城區域內的市政工程,應根據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計畫,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第1.0.5條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內的市政工程建設的平面座標系統採用經國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座標系,高程系統暫採用現行高程系統(待全市域高程系統統一後採用國家高程系統)。

第1.0.6條一般市政建設工程按基本**烈度ⅶ度設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條城市道路分類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築物的服務功能等,劃分為四類即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為車速要求高、行程長的汽車交通連續通行設定的重要交通幹路,快速路交通組織應採用全部或部分封閉式。

3.城市主幹路是城市各區或組團間的交通性乾路,以交通功能為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分道行駛,並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設立分隔帶或分隔欄。

4.城市次幹路承擔組團或鄉鎮內短距離出行並與城市主幹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為解決區域性地區交通和承擔小區內部及大型建築出入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

6.各類城市道路的紅線寬度及計算行車速度按國家相關規範的規定確定。

第2.1.2條城市道路用地指標及道路路網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積佔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宜為15%~20%,規劃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積宜為6.0~13.5㎡。

2.道路網密度:(分割槽列表)

快速路為0.4~0.6(km/km2),主幹路為0.

8~1.2(km/km2),次幹路為1.2~2.

0(km/km2),支路為3~4(km/km2)。三個分割槽道路網密度分別宜為:第一分區12~16 km/km2;第二分割槽7~10 km/km2;第三分割槽6~9 km/km2。

3.工業區(點)內的道路網的密度應滿足相關規範要求,其主要道路(除通過該區域的城市主要幹道外)不應超過25公尺,次要道路不超過12~16公尺。工業區(點)內道路邊原則上不規劃綠化帶,不設大廣場。

第2.1.3條城市道路橫斷面布置

1.城市道路橫斷面一般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行人路、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和綠化帶等組成。

道路的橫斷面型式有單幅路、雙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橫斷面型式、布置、各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應按道路類別、級別、計算行車速度、設計年限的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交通量和**量、交通特性、交通組織、交通設施、地上桿線、地下管線、綠化、地形等因素統一安排,以保障車輛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暢。各類城市道路橫斷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

3.1的規定確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橫斷面分幅型式

道路橫斷面設計應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範圍內進行,應結合近遠期考慮,使近期工程成為遠期工程的組成部分,並預留管線位置。路面寬度及標高等應有發展餘地。(常用道路參考橫斷面見附錄一)

2. 機動車車道及自行車車道寬度可按表2.1.3.2的規定確定。

表2.1.3.2 機動車車道及自行車車道寬度

注:在舊城區道路改建中,個別指標受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本規定標準時,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變動,待逐步改造後達到規定要求。

3.路緣帶寬度可按表2.1.3.3的規定確定。

表2.1.3.3 路緣帶寬度

注:支路可不設路緣帶,但應保證0.25m的側向淨寬。

4.城市非機動車道路網可由城市主、次幹路兩側的非機動車道、城市支路、居住區內的道路、自行車專用路共同組成。

非機動車道可以和行人路合建,設定時靠路緣帶部分為非機動車道,合建單側總寬度不得小於5.5公尺。

5. 城市道路分隔帶最小寬度可按表2.1.3.5的規定確定。

表2.1.3.5 城市道路分隔帶最小寬度

注:在舊城區道路改建中,個別指標受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本規定標準時,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變動,待逐步改造後達到規定要求。

6. 單側設定行人路寬度不宜小於2.5公尺,行人路最小寬度可按表2.

1.3.6的規定確定。

人行交通需成為乙個連續的、有層次的系統,相交的城市道路行人路間必須相互連線貫通,在道路邊若有寬度大於8公尺的規劃綠化帶時,行人路可結合綠化帶的綠化統籌布置。

表2.1.3.6 行人路最小寬度

第2.1.4條道路綠化

1.40公尺及以上寬度規劃道路兩側應控制不小於10公尺寬的綠化帶(防護綠地或街頭綠地),結合道路兩側建設專案臨街集中綠地形成公共開敞空間。

2.25公尺及以上寬度規劃道路側的規劃綠化帶(防護綠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時,應在道路交叉口切角處設定切邊綠帶,其寬度不小於較寬一條道路綠化帶的寬度(詳見附錄四)。

3.道路中間分隔帶綠化應起阻擋眩光的作用;兩側分隔帶綠化應起防護隔離和美化街景的功能;行人路綠帶應以種植行道樹為主並與地被植物相結合,為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者庇蔭和美化街景。

3.濱臨水體的路側綠化帶應結合地形和岸線進行設計,形成有景觀特色的濱水綠帶。濱水綠帶的綠化應在道路和水體之間留出透景區域,使水體、綠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為有機的整體。

第2.1.5條當舊城道路改造時,在滿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況下,應兼顧舊城的歷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網形成的歷史;對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應適當加以保護。

在道路及管線建設中,對文物古蹟應妥善保護,**物部門鑑定只能原址保護的,應及時調整原規劃或設計方案。

2.2 城市橋梁、隧道

第2.2.1條與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橋、跨線橋、下穿隧道等,橋梁中線與河道、鐵路、道路等中心線交角一般應為90°,特殊情況下夾角不得小於45°。

各種橋梁的平面布局應與城市規劃道路平順連線,有利於行車及行人安全

第2.2.2條跨河橋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規劃確定的洪水位控制橋下淨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淨空應符合現行的《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04)規定,若選用的通航水位與城市防洪標準、道路標準、地形和車輛交通發生矛盾時,應經技術論證後確定。

跨線橋、下穿隧道淨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建築接近限界》(gb146.2-83)和《城市橋梁設計準則》(cjj11-93)中的有關規定。

第2.2.3條跨河(線)橋梁、隧道橫斷面型式應與連線的城市規劃道路橫斷面型式相一致。

第2.2.4條橋梁造型應清晰、簡潔、美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與周圍環境協調。

第2.2.5條在不影響橋梁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橋梁設計應充分考慮市政管線的敷設位置及保護措施。

2.3 交通工程

第2.3.1條道路平面交叉

1. 規劃寬度為25公尺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平面交叉口的進口應設展寬段,增加車道條數。進口道展寬段長度為50~80公尺(自交叉口外側平緣石半徑端點處起),展寬車道寬度不小於3.5公尺。

2.在平面交叉口路緣石轉彎處,當道路紅線切角值q<12.5公尺時,宜採用一次轉彎;當道路紅線切角值q≥12.5公尺時,應採用兩次轉彎(詳見附錄二)。

第2.3.2條道路立體交叉

1. 城市道路與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與快速路、主幹路相交時,均應採用立體交叉。

2. 城市道路立體交叉的設定形式應根據相交道路的性質、交通流量、環境景觀等因素確定。立交用地的預留應統籌考慮近遠期實施的需求。

3. 在城市立體交叉口和跨河(線)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出口外80公尺的範圍內,不宜設定平面交叉口和非港灣式公共運輸停靠站,條件限制時,設定距離不應小於30公尺。

4.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線橋等空中交通設施,在穿越住宅區時,其邊緣與既有住宅建築水平間距l<10公尺的,應設定防噪隔音設施, 10≤l<20公尺的,宜設定防噪隔音設施。

第2.3.3條人行立交

1. 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時流量大於5000人/小時,且該道路機動車斷面流量大於3000輛(當量)/小時,宜設定人行天橋或地道;

2. 快速路的行人過街設施,須採用人行天橋或地道,平均間距宜在400~800公尺之間;

3. 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車通過一次阻塞步行**超過1000人次或道口關閉時間超過15分鐘時,宜設定人行天橋或地道。

4.人行天橋和地道淨空應符合《城市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2.3.4條機動車出入口

1.當快速路需要同時滿足沿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出行的需求時,應設定輔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定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許通過周邊路網進出快速路輔道。

成都市市政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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