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3-01-23 06:30:02 字數 4793 閱讀 7091

(徵求意見稿)

鄭州市城市規劃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築規劃設計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四章建築退讓

第五章建築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六章臨時建築

第七章建築基地的綠地和停車

第八章附則

附錄1 制訂依據

附錄2 名詞解釋

附錄3 計算規則

附錄4 離界距離圖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築工程。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城市舊城區私有房屋修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及其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第四條各項建築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編制詳細規劃涉及建築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二章建築規劃設計

第五條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係指總平面規劃設計和建築單體設計。

第六條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涉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配套設施等控制指標的應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七條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內容及要求

(一)、建築總平面規劃設計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1、總平面規劃圖:

⑴周圍道路名稱、規劃紅線;

⑵用地界線;

⑶相鄰用地建設情況;

⑷新建建築的名稱、編號、外輪廓尺寸、形狀、層數以及高度;

⑸建築與道路、河道、高壓走廊、用地界線及周邊現狀建築的位置關係和定位座標;

⑹停車場、廣場、綠地位置及數量;

⑺配套設施、輔助用房及構築物的布局;

⑻建築物的室外地坪標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線組織;

⑽技術經濟指標;

⑾擬拆遷建築的名稱、位置、層數、外輪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針。

2、彩色渲染圖(含透檢視、鳥瞰圖、夜景照明效果圖)或模型;

3、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4、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6、豎向規劃設計;

7、文字說明;

8、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資質章以及註冊師章。

(二)、建築單體設計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1、建築的總平面規劃圖(內容同上);

2、建築物的平、立、剖面圖、基礎圖(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圖應註明各層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圖(含透檢視、軸測圖和夜景照明效果圖)或模型;

4、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5、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6、文字說明;

7、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資質章及註冊師章。

第八條城市重點控制地區或地段、建設用地大於3公頃的成片開發地區、城市主次幹路兩側建築、中心城區內11層以上高層建築、:

(一)、建築規劃處業務會或分局業務會;

(二)、局建築專題審批業務會;

(三)、專家諮詢或評審會;

(四)、省會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

注:1、其中城市重點控制地區、主次幹路兩側建築、中心城區內18層以上高層建築以及5000平方公尺以上重要公共建築須另報送夜景照明規劃設計方案。

2、規劃市區內2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築、3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綜合建築、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居住建築、規劃交通重點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廣場和火車站地區)的建築、交通樞紐、長途客貨運站場、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專案須另報送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第九條第八條涉及的內容報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設計方案一般不應少於三個。

第十條室外裝飾裝修工程、臨時建築、零星建(構)築物以及一般建(構)築物的規劃設計要求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十一條建築間距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日照、消防、環保、管線敷設、****、建築保護、衛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地區,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間距執行;在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詳細規劃未經批准的地區按本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住宅建築間距應符合不低於大寒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要求,其中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要求。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對已建成住宅,相鄰新建建築其側向間距已滿足本章相關規定要求時,對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對新建建築由於建築布局和建築藝術處理的需要,區域性不能滿足日照標準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築間距除滿足以上日照標準要求,並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一)、多、低層住宅間距

1、多、低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為南北向時,最小控制距離南側為多層時為18公尺,南側為低層時為9公尺。

⑵主朝向為東西向時,最小控制距離主朝向一側為多層時為15公尺,主朝向一側為低層時為6公尺。

2、多、低層住宅建築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間距多層為13公尺,低層為4.5公尺。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層建築山牆寬度必須小於等於13公尺;大於13公尺的其間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層住宅建築並列布置的間距

⑴山牆最小控制間距多層為6公尺,低層為4.5公尺,並應同時滿足

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牆開有臥室窗的,其山牆間距應適當加大。

4、多、低層點式住宅次要朝向有臥室窗的,其間距按主朝向間距要求控制。

5、多、低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其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二)、高層住宅與高、多、低層住宅的間距

1、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2、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層住宅山牆寬度應小於等於16公尺,大於16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間距要求控制。

3、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並列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4、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5、高層住宅與多、低層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為南北向時,高層住宅位於南側時,其最小控制距離按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平行布置規定控制;位於北側時其最小控制距離為20公尺。

⑵主朝向為東西向時,高層住宅同東(西)側多、低層住宅最小控制距離18公尺。

6、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15公尺。

7、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並列布置時,山牆間距不少於13公尺並同時滿足消防要求,山牆有臥室窗戶的應適當加大。

8、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建築高度大於100公尺的高層住宅與各種層數住宅的最小控制距離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十三條低層獨立式住宅應符合不低於大寒日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間距為13公尺,東西向最小間距為9公尺。

第十四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照2小時的標準要求;幼兒園、托兒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學用房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的間距

(一)、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南、東(西)側時,其間距要求按第十二條規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築(第十四條所列非住宅建築除外)位於住宅北側時其間距要求按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非住宅建築(第十四條所列非住宅建築除外)間距要求可參照住宅建築間距要求適當減少,具體指標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一)、當兩棟建築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二)、當兩棟建築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第十八條當相鄰建築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時,其建築間距要求應增加(或減去)地形相對高差。

第十九條住宅建築底層為商業、車庫等非住宅用房時,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窗底標高為基準。

第二十條違法建築、臨時建築以及已辦理拆遷手續的擬搬遷住宅建築不視為被遮擋日照建築,其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被遮擋日照建築只考慮主要朝向,當建築物朝向的角度超過有效日照時間所規定的角度範圍的不做日照影響分析。

第二十二條本章規定以外的建築型別和布置形式的建築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四章建築物退讓

第二十三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文物、綠地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並同時符合本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要求時,應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建築用地界線起計算離界距離,離界距離不小於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間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下列表1所列值。

表1:(二)、界外為住宅建築,除須滿足第一項離界距離規定外,須同時滿足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要求。

(三)、界外為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的最小離界距離為3公尺。

(四)、地下建築物的最小離界距離為3公尺。

(五)、低層獨立式住宅,最小離界距離主要朝向6.5公尺,次要朝向為4.5公尺。

(六)、多、低層住宅次朝向寬度大於13公尺、高層住宅次要朝向寬度大於16公尺時,離界距離按主朝向控制。

(七)、圍牆經雙方相鄰產權單位協商同意後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標準的前提下經雙方相鄰產權單位協商同意後離界距離可適當減少,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二十五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除經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其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表2:(一)、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公尺的,應相應加大後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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