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科目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04-16 02:40:11 字數 3504 閱讀 7799

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

【考點2】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p77)

【例題·單選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3年)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b.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d.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考點3】保證(p78)

1.保證合同

(1)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2)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023年單選題)

(5)主合同中雖然沒***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023年案例分析題)

2.保證人

(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2023年案例分析題)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單選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4.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範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結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鏈結2】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2023年單選題)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相關鏈結】合同的變更,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僅對變更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經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5.保證期間(2023年案例分析題)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4)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6.保證的訴訟時效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2年。

(1)一般保證

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保證

①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③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7.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並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解釋】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其他規定

(1)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註冊資金提供保證,如果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註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保證人在註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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