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04-16 02:41:13 字數 5090 閱讀 3674

第九單元融資租賃合同

【考點7】合同的解除(p102)

1.《合同法》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司法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結】在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併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欲購乙公司生產的塔吊,因缺乏資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由於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並砸傷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產修理。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2023年)

a.甲公司無權請求丙公司賠償修理塔吊的費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質量問題並發生事故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丁可以請求丙公司賠償損失

【答案】ab

【解析】(1)選項a:融資租賃期間,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2)選項bc: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3)選項d: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單元其他合同

【考點1】贈與合同(p97)(2023年單選題、2023年單選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贈與合同屬於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解釋】贈與合同屬於單務合同、雙方法律行為(而非單方法律行為)。

2.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2023年案例分析題)

4.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釋】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平輩之間的相互扶養,例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例題1·單選題】甲曾經搭救過乙的性命,乙遂將一枚祖傳寶珠裝在乙個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贈,以示感謝。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請乙將寶珠帶回。甲後來有些後悔,又向乙表示願意接受寶珠。

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3年)

a.甲已經取得寶珠的所有權,有權請求乙返還寶珠

b.甲尚未取得寶珠的所有權,但有權請求乙轉移寶珠的所有權

c.甲、乙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但乙有權撤銷該合同並拒絕交付

d.甲無權請求乙轉移寶珠的所有權

【答案】d

【解析】(1)選項a:融資租賃期間,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2)選項bc: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3)選項d: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例題2·單選題】2023年10月8日,甲提出將其正在使用的轎車贈送給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將車交付給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交車時,乙向甲詢問車況,甲稱「一切正常,放心使用」。

事實上,該車三天前曾出現剎車失靈,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駕車回家途中,剎車再度失靈,車毀人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2023年a卷、b卷)

a.甲、乙贈與合同的成立時間是2023年10月8日

b.雙方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因此轎車所有權尚未轉移

c.甲未如實向乙告知車況,構成欺詐,因此贈與合同無效

d.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因此乙無權就車毀人傷的損失要求甲賠償

【答案】a

【解析】(1)選項a: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自2023年10月8日雙方達成贈與合意時,合同即成立;(2)選項b:對於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3)選項c:

因欺詐成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而非無效合同;(4)選項d: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考點2】借款合同(p97)(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單選題)

1.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相關鏈結】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處理方法與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其他主體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例題1·多選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甲公司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銀行可以採取的措施有( )。(2023年)

a.停止發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確定的借款利息雙倍收取罰息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於企業逾期歸還銀行貸款的措施。

【例題2·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計算利息的方法是( )。(2023年)

a.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

b.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實際借款期間小於1年的,按1年計算

c.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

d.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但是借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答案】c

【考點3】承攬合同(p102)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並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解釋】(1)主要工作:同意;(2)輔助工作:可以不經同意。

2.隨時解除(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單選題)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單選題】甲、乙訂立承攬合同,甲提供木料,乙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時,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3年)

a.甲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按約定金額向乙支付報酬

b.甲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賠償乙的損失

c.甲有權解除合同,但應賠償乙的損失

d.甲無權解除合同,並應依約向乙支付報酬

【答案】c

【考點4】建設工程合同(p103)

1.陰陽合同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2)無效合同的處理(2023年單選題)

①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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