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3章物權法律制度

2021-06-27 08:09:27 字數 3393 閱讀 6392

第四單元一物二賣

【考點1】多重買賣合同的合同效力(p92)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訂立買賣合同只是債權行為,債權行為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但是,出賣人只能履行其中一項買賣合同,其他未能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2】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則屬於無效合同。

【考點2】動產的一物二賣(第四章內容)(p92)

1.普通動產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1】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

【解釋2】普通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1】交付>登記>合同。

【解釋2】對於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

【考點3】一房二賣(第四章內容)(p96)

1.一房二賣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由於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2.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單元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

【考點1】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p73)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在成立時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事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才「有效」;(2)《買賣合同解釋》對此進行了重大突破: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原則上屬於「有效合同」,因為債權行為只是負擔義務而不轉讓物權,因此,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亦可有效。

【解釋2】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無權**是無**權人以被**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行為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考點2】善意取得制度(p46)(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於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轉讓人「無處分權」

如果轉讓人對於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後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轉讓

受讓人不僅需要支付對價,而且所支付的對價在市場交易中屬於合理的範圍。因此,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只要合同金額是乙個合理的**即可,不要求「已經付款」。

(5)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則當事人之間只有債的法律關係,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係,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轉讓人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託物(如承租人基於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物)。相反,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委託物,不適用於遺失物、盜竊物。

【解釋】轉讓人取得對委託物的占有畢竟是基於真權利人的真實意思,正是真權利人的這一行為,為事後的無權處分提供了機會,在此意義上說,真權利人畢竟「參與」(而非促成)了無權處分局面的形成,與完全無辜的善意受讓人相比,自然是後者更值得保護。而脫手物則並非如此,因為物的遺失乃至被盜並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本意,此時,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均處於無辜地位,如允許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觀上為銷贓行為提供合法支援。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3.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於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釋1】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4.《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章)、《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8章)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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