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04-16 02:41:13 字數 3077 閱讀 4519

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

【考點4】代位權(p75)(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2023年多選題)

【例題1·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於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2023年)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後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於行使。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權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於合法債權;(3)選項c: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考點5】撤銷權(p76)(2023年案例分析題)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1】(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時才可以撤銷。

【解釋2】轉讓**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高於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

【解釋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享有有效債權。

【解釋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2023年案例分析題)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於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解釋】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1)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生效的法律關係,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清償能力;(2)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並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

【考點1】反擔保(p77)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當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但不包括「保證」),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考點2】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p77)

1.擔保合同無效(2023年單選題)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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