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06-30 23:19:02 字數 3917 閱讀 1794

第五單元合同的轉讓和解除

【考點1】合同的轉讓(p84)

2.債務承擔(2023年單選題)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如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經債權人同意後,原債務人將「徹底」退出原合同關係(即徹底免責),談不上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2)對於並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係)並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相關鏈結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結2】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與「債權人」的另行約定對債權人才有約束力。

【例題·單選題】a公司分立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時b公司和c公司明確約定a公司以前的債務由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b公司承擔

b.由c公司承擔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擔

d.由b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d

【解析】「a公司以前的債務由b公司承擔」,並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而是「債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

【考點2】債務的抵充順序(p85)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相關鏈結】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考點3】合同解除(p86)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2023年案例分析題)

(2)事後協商一致: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多選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解釋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解釋】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式。

【解釋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買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權的有( )。(2023年)

a.因出賣人過錯導致標的物在交付前滅失

b.因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在交付前滅失

c.出賣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拒絕交付標的物

d.出賣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明確表示拒絕交付標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b:如果標的物為可替代物,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買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標的物為不可替代物,因買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選項ab是否正確,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將其視為正確答案);(2)選項c: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出賣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選項d:

出賣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合同解除的效力(2023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題)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考點4】抵銷(p87)(2023年案例分析題)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3)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屆滿後的債權,該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4)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抵銷的效果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5)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銷的債務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

②根據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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