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

2021-06-27 10:51:08 字數 3262 閱讀 3744

第十一單元公司清算

【考點2】清算程式(p190)

2.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1)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解釋】公司清算程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解釋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解釋2】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清算方案的確認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2)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5.公告公司終止

(1)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第十二單元考點綜述

【考點1】約定與法定的關係

1.法定

大多數條文屬於這類,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監事任期為3年。

(3)股份****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先法定後約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範圍,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先約定後法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於: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考點2】優先權

1.物權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乙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乙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合同法律制度

(1)租賃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2)建設工程合同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技術合同

①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②委託開發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③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債權人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

3.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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