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科目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06-29 20:45:15 字數 4387 閱讀 4012

第五單元合同的轉讓和解除

【考點5】提存(p88)(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單選題)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結】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通知義務(後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相關鏈結】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例題1·多選題】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名貴西服一套交當地公證機關提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提存期間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3年新制度)

a.西服提存後,甲負有通知義務

b.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由乙承擔

c.如果西服因為**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後,乙仍沒有領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費後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選項a: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2)選項bc: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選項d: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例題2·多選題】甲、乙雙方簽訂乙份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水泥10噸。乙按約定日期向甲交貨,但甲因躲避他人債務不知去向。乙無奈,將水泥提存。

提存當晚,突降特大暴雨,庫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毀損。1個月後,甲躲債歸來,請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絕,並要求甲支付水泥價款和提存費用。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3年a卷)

a.乙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有權拒絕甲交付水泥的請求

b.水泥毀損的損失應由甲承擔

c.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水泥價款

d.乙無權要求甲支付提存費用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c: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乙)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2)選項bd:提存成立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甲)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甲)負擔。

【例題3·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3年)

a.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承擔

b.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c.債權人提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d.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務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選項a: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2)選項c: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3)選項d: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第六單元違約責任

【考點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p89)

1.繼續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023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案例】張某與甲公司訂立汽車買賣合同,後張某駕駛該汽車超載行駛,由於汽車鋼圈(質量不合格)破碎導致翻車,給張某造成損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因超載)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5)損益相抵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甲公司將其裝置作價100萬元賣給乙公司。之後,乙公司將該裝置作價180萬元轉賣給丙公司(雙方約定了30萬元的違約金,此外由乙公司承擔10萬元的運費)。因甲公司違約,致使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交付裝置。

在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中:(1)因甲公司違約,給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為30萬元(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30萬元的違約金),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為80萬元**手買賣的價差);(2)因甲公司違約,乙公司獲有利益10萬元(省下了10萬元的運費);(3)違約方甲公司主張從損失賠償額(110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利益(10萬元)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3)《買賣合同解釋》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①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②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③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定金(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單選題)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並用。

(2)《買賣合同解釋》中關於定金的規定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相關鏈結】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限。

【例題·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0噸銅材,貨款為20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甲因將銅材賣給丙而無法向乙交貨。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乙向法院起訴時,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援的訴訟請求是( )。(2023年)

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b.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

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20萬元

【答案】d

【解析】(1)選項a: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如果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20萬元;(2)選項b:20萬元的定金本來就是乙的,只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對甲的懲罰只有10萬元;(3)選項c:

定金罰則、違約金罰則不能並用。

【考點2】違約責任的相對性(p89)

由於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單選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三人並非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注會經濟法科目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 考點2 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 p77 例題 單選題 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 擔保人 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3年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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