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科目考點解讀第0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1-06-20 03:30:48 字數 4187 閱讀 8005

第三單元訴訟時效制度

【考點2】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2023年單選題、2023年單選題)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解釋】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於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2023年)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答案】a

【解析】選項a: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例題2·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於2023年3月1日向乙供貨,乙在收到貨物後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甲依約供貨後,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張權利,則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2023年)

a.2023年4月1日

b.2023年3月1日

c.2023年3月1日

d.202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買賣合同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2023年4月1日)開始計算。

【考點3】訴訟時效的中止(2023年單選題)

【解釋】(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後,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後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後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例題1·單選題】2023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於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23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2023年)

a.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

b.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25日

c.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

d.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例題2·單選題】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乙於2023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利受到侵害,但由於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23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23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丁應當在( )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23年1月1日

b.2023年5月20日

c.2023年9月1日

d.2023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於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由原來的2023年1月1日向後順延2個月,至2023年3月1日。

【考點4】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2023年多選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單選題)

1.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1)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2)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2)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不要求必須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手中),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釋】注意**的地域限制。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於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願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擔保),作為權利人信賴該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於行使權利,因此也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4.其他情形

(1)對於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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