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補貼制度

2021-04-08 17:50:48 字數 2390 閱讀 25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下簡稱「公司」)員工的福利待遇,加強員工福利管理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福利與補貼包括公司為員工發放的各種現金福利/補貼、提供的福利保障或實物以及其他服務等。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各事業部、各專案公司(部)在本地及外派員工,異地專案非外派人員福利補貼制度由相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分別制定,並報本部批准後執行。其他投資企業相關制度由各單位自行制定,不列入本辦法範圍內。

第二章現金福利

第一節過節費

第四條逢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司按相關標準為員工發放過節費(試

用期員工不享受本項福利)。

第五條逢「國際三八婦女節」,女員工可由公司工會按照200元/

人的標準給付慰問金或購置慰問品。

第二節綜合補貼

第六條公司於每月初向員工發放綜合補貼(含交通、通訊、午餐補貼)。員工綜合補貼標準分本地、省內和省外三類,分別適用於本地員工、省內外派員工和省外外派員工,其中,薪資等級為13級1檔及以上人員的補貼標準須結合公司車輛改革辦法執行。外派人員調回本地後,按照本地綜合補貼標準執行(以人力資源部調動通知為準)。

第七條員工在試用期滿後方可享受綜合補貼。

第三節降溫補貼

第八條員工在每年的6月-10月高溫期間,按照150.00元/人/月的標準領取降溫補貼。

第四節司齡補貼

第九條員工自入職滿一年後的次月起,根據其司齡按月享受司齡補貼。司齡補貼的標準為司齡每滿一年,月司齡補貼增加50元,以500元/人/月為發放上限。

第五節住房補貼

第十條根據**市相關規定,公司按照員工月基本工資的13%為員工發放住房補貼,與基本工資一併計發。

第三章服務性福利

第一節年度體檢

第十一條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公司每年組織員工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體檢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外派員工可選擇回本地參加體檢或在當地就近體檢。

第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滿後方可享受本項福利。

第二節計畫生育獎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及深圳市相關規定,為符合政策要求的員工發放計畫生育獎。

第三節員工住院探視及喪事慰問

第十五條住院探視

員工生育子女、女員工(人工、自然)流產、死產以及員工本人因病、因傷或需要住院**休養的,由公司工會按照不超過500元/人的標準購置慰問品並組織看望。

第十六條喪事慰問金

(一)員工因疾病、意外等原因過世的,公司除按照已購買的保險類別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務外,一次性給予其家屬5000元撫卹金;屬於工傷事故過世的,按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二)員工主要直系親屬(特指員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下同)過世時,按照過世者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慰問金。

(三)上述第(二)項費用應在給付原因發生起第2個自然月內提出申領,逾期不申領或在此期間提出離職申請的,則視為放棄。

第四節部門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為鼓勵本部各部門自行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員工交流活動,豐富員工業餘生活,促進團隊溝通融合,公司按人數向各部門劃撥專項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活動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部門組織的登山、球類等文體活動;

(二)部門組織的學習交流活動;

(三)部門組織的與公司內部、外部單位之間的互動交流活動。

第十九條經費審批和使用流程

(一)每年年底,各部門根據下一年度部門編制情況預計人數並上報活動經費預算;

(二)人力資源部根據下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計畫對各部門人頭數進行審核,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財務部按照審批後的金額從公司福利費中劃撥預算;

(四)各部門憑正規發票前往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五)各部門指定專人做好部門活動經費的保管和賬務登記工作,並定期向部門全員公布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當年度部門活動經費預算一經確定後不得隨意超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超支,必須由所在部門另行申請,並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交財務報銷。

第二十一條當年度未使用完的額度不得延期到下一年度。

第四章外派人員其他福利

第二十二條外派人員在上述條款之外,還可同時享受以下福利:

(一)外派人員原則上每季度可享受三天探親假期(含路程),並報銷本人在探親假期內的往返路程費一次;每半年可為前往派駐地探親的主要直系親屬報銷一人次往返路程費用。

當季度內已因公返深一次及以上的人員不再享受該項福利。

(二)住房補助

公司為外派人員在派駐地提供住房補助,具體方案由各異地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方案,確定補助標準及補助辦法報公司審批後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致力於為員工不斷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改善福利條件。公司每年將根據經營效益和有關政策,及時調整和制定福利計畫。

第二十四條公司有權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對本辦法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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