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管理辦法

2021-04-08 15:47:43 字數 3690 閱讀 309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真心實意幫助困難職工排憂解難,維護職工隊伍的穩定,推動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遵循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為困難職工提供解困綠色通道;

(二)堅持「救急濟難」的原則,確保不使一名困難職工因生活困難而發生意外;

(三)堅持上下聯動、左右互動、內外推動的原則,公司黨政工團合力推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在職或離退休困難職工和因各種特殊情況需要幫扶的公司職工。

第四條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以「為職工服務」為宗旨,對困難職工進行就業幫助、生活救濟、法律幫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成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委員會

主任:黨委書記

副主任:總會計師、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成員:總經辦主任、人資部部長、組織部部長、工會副主席、發展計畫部部長、職工醫院院長、團委副書記

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

主任:組織部部長

成員:工會副主席、人資部部長、發展計畫部部長

第六條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對困難職工的信訪接待工作,接待職工來訪要滿腔熱情,對待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要認真聽取和解答;

(二)負責對困難職工進行就業幫助、生活救濟、法律幫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時協調和解決職工困難;

(三)負責根據求助職工的請求,建立幫扶職工的檔案,分類處理求助職工提出的不同意見和請求,及時了解求助職工的狀況;

(四)負責對職工超越規定範圍或不符有關規定的請求,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工作,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章就業幫助

第七條公司成立就業幫扶領導組,負責對困難職工提供就業幫助。

組長:總會計師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成員:人資部部長、總經辦主任、離退處處長、實業公司經理

第八條幫助程式

(一)家庭生活困難、有就業願望的職工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本人可填寫生活困難家庭就業申請表,報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

(二)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對要求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轉送有關職能部門承辦;

(三)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為困難職工家屬發布就業資訊,對困難職工中有就業願望的人員提供幫助。

第九條企業的臨時用工,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張貼招聘啟示,進行公開考試錄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困難職工的直系親屬。

第十條同社會有關部門聯絡,組織勞務輸出,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優先選派困難職工家庭人員外出務工。

第四章困難幫扶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困難職工幫扶領導組,負責對困難職工提供困難幫扶。

組長:工會主席

副組長:總會計師、黨委副書記

成員:工會副主席、組織部部長、 財審部部長、實業公司經理、職工醫院院長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困難職工可向幫扶中心申請幫助:

(一) 因家庭遭遇意外災害導致生活難以為繼的;

(二) 家庭無固定收入而生活極其困難的;

(三) 患大病家庭無力承擔的;

(四) 生活極度困難造成子女輟學的。

第十三條幫扶程式

(一)困難職工填寫困難幫扶申請表,載明困難原因、困難狀況、家庭人口,轉送有關職能部門,由職能部門提請困難幫扶領導組研究確定;

(二)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建立貧特困職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三)公司特困職工由公司領導和其結對子進行幫扶;貧困職工由所在單位中級經營管理者結對子幫扶;

(四)定期對貧特困職工幫扶情況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困難職工可根據個人實際情況申請幫扶資金。

第十五條對符合「低保」條件而未保者,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其辦理「低保」手續。

第五章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公司成立法律援助領導組,負責對困難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組長:黨委副書記

副組長:總會計師、工會主席

成員:發展計畫部部長、人資部部長、總經辦主任、工會副主席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領導組職責

(一)接受職工的法律諮詢,宣傳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政策;

(二)協調勞動關係,依照《勞動爭議條例》化解職工矛盾;

(三)參與對困難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的調查和處理,並為其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四)監督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援助程式

(一)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和理由;

(二)十五日內法律援助領導組討論,提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意見;

(三)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室根據受援助人員具體情況,由辦公室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六章信訪接待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信訪接待領導組,負責接待困難職工的來信來訪

組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總會計師、工會主席

成員:組織部部長、人資部部長、紀監處處長、工會副主席、離退處處長

第二十條信訪程式

根據公司信訪工作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信訪接待工作要把熱情服務與堅持原則相結合,把傾聽意見要求與宣傳政策法規相結合,把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疏導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信訪聯絡、通報、督辦制度,對報送、轉辦的信訪事項要協調督促、跟蹤辦理,做到件件有答覆,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三條對信訪辦理情況進行登記、歸檔管理,對職工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定期綜合分析,上報黨委。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職工的檢舉、控告保守秘密。

第七章幫扶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幫扶資金的籌集

(一)困難職工救濟的行政專項撥款;

(二)工會經費中的部分資金;

(三)職工的各種捐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幫扶資金的管理

(一)幫扶資金為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外借、轉貸和挪作它用;

(二)幫扶資金由工會財務代管,要建立專項賬目,專人負責,對不符合財務手續的支出,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三)費用支出的審批

500元以下由相關組長簽字;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相關領導組集體研究,組長簽字;

1000元以上由幫扶中心領導委員會研究,組長簽字。

第八章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程式

第二十七條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聯絡外出勞務輸出、**訴狀、**勞動爭議、印製法律法規宣傳材料、購置相關法律法規書籍、職工救濟和其它必要的支出;

(二)用於印製財務報表、各種申請書、**業務或其它有報銷憑證,可按規定額度由相關領導簽字報銷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八條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審批程式:

(一)由困難職工填寫困難幫扶申請表,由單位審核後報幫扶中心辦公室;

(二)經幫扶中心辦公室審查、彙總,報困難幫扶領導組研究;

(三)根據困難狀況確定困難幫扶額度。

第二十九條遭受天災人禍職工幫扶資金審批程式:

(一)由受災人填寫困難幫扶申請表,由單位審核後報幫扶中心辦公室;

(二)家庭損失在萬元以下的,最高幫扶不得超過1000元;家庭損失在萬元以上的,最高幫扶不得超過3000元;

(三)經困難幫扶領導組研究,報幫扶中心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因患大病職工幫扶資金審批程式:

(一)由本人提出困難申請並填寫困難救濟申請表;

(二)個人支付除醫保報銷外低於5000元,不給予困難幫扶;個人支付除醫保報銷外在5000元以上幫扶10%,但最高幫扶不超過3000元;

(三)由困難幫扶領導組研究,報幫扶中心委員會審批後生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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