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實施辦法 全南

2021-04-08 15:46:38 字數 1236 閱讀 8052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建立困難職工檔案制度暫行辦法》(總工辦法[2006]36號)檔案,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困難職工檔案是工會組織掌握困難職工群眾狀況,開展送溫曖活動和幫扶工作,如實反映困難職工情況,推動解決相關問題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困難職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下崗失業、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災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因遭受各類災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以上職工含在當地就業已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

第四條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建立、動態管理。

第五條困難職工檔案包括三大類。1、原始檔案:本人自然情況、家庭情況、困難程度、致困原因、技術特長、幫扶要求等;2、綜合統計資料檔案;3、工作資料檔案:

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新聞報道資料,圖表、**、音像等。

二、檔案建立

第六條基層工會按隸屬關係建立本級困難職工個人原始檔案,綜合統計資料檔案和工作資料檔案,並於每年6月底前向縣總工會上報檔案情況以及統計資料。

第七條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困難職工,其原始檔案由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失業、靈活就業和退休人員中的困難職工,其原始檔案由社群工會負責建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由原單位的主管系統工會負責。困難職工檔案應做到一戶一檔,不重複建檔,不重複統計。

第八條基層工會組織應通過職工個人申報、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上門核實等程式了解、填報困難職工情況,上門核實應由2名工作人員完成,並在檔案上簽署意見,由建檔單位以民主集中會議的形式通過後報送縣總工會。

三、檔案管理

第九條各建檔單位要對檔案進行動態管理,做到隨時發現隨時錄入,隨時變化隨時調整,隨時脫困隨時撤檔。

第十條如出現單位撤拼或工作變動等情況,原建檔單位應及時將檔案移交到職工去向的新單位工會或社群工會。

第十一條建檔單位要指定專人管理,及時做好有關資料的輸入、更新和報送工作,同時負責本級工會檔案建立和對下屬工會檔案資料的儲存、統計、彙總和審核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縣總工會應對建檔單位進行指導、監管和檢查,促進建檔單位的困難職工檔案管理標準化、規範化。

第十三條困難職工檔案應以紙質檔案為基礎,電子檔案為補充進行填報,檔案內容應以縣總工會制訂的統一格式為準,認定困難職工的資料(如身份證、低保證、殘廢證、醫療診斷書等)要妥善保管 ,不得遺失、不得外傳,嚴格保密。因工作失職丟失而造成的損失,應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四、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縣總工會負責解釋。

困難職工檔案

10 戶口型別 請填寫 非農業 農業 或 農轉居 11 單位性質 請填寫 國有機關 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民營 私營 個體企業 與港澳台合資 合作 中外合資 合作 或 其他 12 企業狀況 請填寫 虧損企業 改制企業 關閉破產企業 正常 或 其他 13 是否單親 請填寫 是 或 否 14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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