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駐國外員工薪資津貼與補助管理辦法

2021-04-07 13:08:42 字數 1686 閱讀 5650

駐外員工,如因公務於國外不同國家間調動,由公司補助搬遷費用及本人、眷屬機票。

6.3.4 子女教育補助

隨行子女,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接受駐在地的正式教育系統的學校教育(不含語言、技能等補習班),其學費由公司全額補助,但一年的補助金額,最高以人民幣為限。此項補助不含雜費。

6.3.5 回國敘職,探親與眷探補助

有眷屬均同往駐地,每年補助一次探親,一次回國述職,一次眷探(含父母)。

無眷屬均同往駐地,每年補助二次探親,一次回國述職,一次眷探(含父母)。

因簽證返國,由公司補助本人及隨行眷屬往返集團總部所在地經濟艙機票。膳宿自理。簽證返國,計為探親,但不限於探親次數。

每年一次的回國述職,由公司補助本人及隨行眷屬往返集團總部所在地經濟艙機票。膳宿自理。其他任務的回國述職,只補助本人往返集團總部所在地經濟艙機票。

如有住旅社需要時,其住宿費用得申報的。

探親時,由公司補助本人及隨行眷屬往返集團總部所在地經濟艙機票,膳宿自理。

眷探時,由公司補助眷屬往返駐地經濟艙機票,膳宿自理。

所有探親及眷探,如自行不履行,視同放棄,並不得累計。

6.3.6 保險補助

本人及眷屬,由公司為其投保當地的醫療險及意外險。

6.3.7 語言訓練補助

員工被派任前或到任後,可由公司補助駐地的語文訓練費用,但最高以一百五十小時為限。

6.4 給假

6.4.1 請假依派駐在地公司請假規則辦理。

6.4.2 探親時,每次給與兩日的旅程假。

6.5 給付

6.5.1 薪資及各項津貼、補助的給付,由被派駐國外員工,依其最適當方式,選擇領取地點,其中按月給付者,以發薪日為給付日期。

6.5.2 長期駐外員工,於付任前,得先預支乙個月駐外生活津貼。自預支日次月起,三個月內歸還的。

6.5.3 期滿返國或未期滿而因公司需要提前調回時,停止給付津貼與補助。

6.5.4 長期駐外員工,於駐外期間離職,公司僅補助本人及隨行眷屬回臺機票。自離職生效日起,停止給付薪資、津貼與補助。

6.5.5 請假乙個月以上,兩個月以下,公司得暫停給付請假期間津貼與補助。請假兩個月以上,公司得指派其他員工接任的,並停止給付津貼與補助。

6.6 稅賦

6.6.1 國內薪資,依國內稅法扣繳的。

6.6.2 因駐外的津貼與補助,稅賦由公司負擔。

6.6.3 非正常因薪資給付而發生的稅賦,由公司負擔。

6.7 其他福利

6.7.1 員工於國外租屋住所內所須家具,如為耐久財且不適合由集團總部所在地搬運者,得由公司提供,但須列入公司財產管理。

6.7.2 長期駐外員工,由公司提供每人中文報紙和雜誌各乙份給員工及眷屬閱讀,使了解國內動態。

公司另訂閱財經及時事中文報紙各乙份給,財經及管理中文雜誌各乙份,供大家閱讀,使了解國內動態。

6.7.3 提撥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年度盈餘的 %作為員工紅利,如達成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年度盈餘目標,另提撥當年度盈餘的 %作為管理階層的獎金,其分派由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總經理提報母公司管理者決議的。

6.8 適用本辦法的員工,同一情況,不得再適用本公司出差辦法申請出差費用。

6.9 短期出差,如因公務延長期限,總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得依本辦法申報費用,但回國後再派任者,其總期間以新任日期起算的。

6.10 殊案例,當事人得專案呈報,呈總經理核准的。

6.11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的。

6.12 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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