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2023年新版
gmp檔案管理規程
一、目的:闡述公司藥品管理等檔案的制定、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廢止等一系列製作、使用過程的管理制度。確保其程式符合藥品gmp要求。
二、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的生產管理檔案、質量管理檔案、技術標準檔案、驗證檔案等制定、修訂、審核、批准和管理的全過程。
三、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23年版).
四、內容:
檔案管理是質量管理系統的基本組成部分,使企業各項生產質量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行之有效的質量管理手段和方法制度化、法規化。通過gmp檔案系統的實施來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執行。
本管理規程所稱的檔案是指:用於生管理和質量管理的檔案、各種質量標準、生產處方工藝規程、生產原始記錄、標準操作規程(sop)、配製生產指令記錄及包裝生產指令記錄、各類用於生產的**、檢查記錄、報告、其他等。
1、管理原則
1.1 檔案準確無誤;
1.2 檔案使用最新版本;
1.3 檔案具有規範、可操作性;
1.4 批准使用的檔案是公司一切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活動的「行為」準則,任何人無權任意修改。
2、檔案的編制、起草
檔案編制、起草主要由檔案使用部門負責起草,特殊情況由質量部指定相關人員起草,以保證檔案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杜絕檔案的片面性,增加檔案的可行性。
2.1 檔案的編制、起草依據:
(1)國家藥事管理法律法規;
(2)《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23年版)及其附錄;
(3)《中國藥典》;
(4)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其他藥品國家質量標準;
(5)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註冊批件等官方註冊證件;
(6)其他醫藥國家技術標準、要求;
(7)其他相關技術國家標準、要求;
(8)國家藥監局認證管理中心編寫的《藥品gmp指南》;
(9)國家藥監系統組織的正式培訓(教材);
(10)公司廠房設施、裝置、儀器等硬體的技術指標、要求;
(11)公司組織的各種驗證(結論);
(12)其他參考文獻。
2.2 起草的檔案應達到下列要求:
(1) 檔案標題明確,能確切表明檔案的目的、範圍、內容;
(2) 檔案的語言要嚴謹、規範、精煉、明確、通俗、易懂;不可模稜兩可;
(3) 檔案應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實用性;
(4) 檔案如需記錄,應留有足夠空間;
(5) 提倡實事求是,可借鑑別人先進經驗,但絕不能生搬硬套,一時難形成的檔案,如某些sop(標準操作程式)可待時機成熟後再期完成。切記編檔案是為了使用檔案,而不是擺花架子
(6) 所有標準檔案均不得與國家制訂的有關法律、政策等檔案內容相牴觸,技術標準檔案不得低於國家法定標準;
(7) 檔案的內容要根據gmp要求來制訂,必須符合gmp要求。
(8) 各類生產、質量標準等檔案均起草完成後,部門主管初步審核後,送交生產部、質量部門組織會審。
3、檔案的修訂
3.1 各類標準檔案的建立是乙個不斷健全、完善的過程,同時因各種因素的變化而導致各類標準檔案失去其原有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和意義。因此有必要定期對各類標準檔案統一進行修訂提高或銷毀,如遇特殊情況可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部分檔案進行修訂。
3.2 檔案制定(修訂)的時間:檔案使用修訂、審核週期一般為5年,到期進行回顧更新修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對相關檔案及時進行修訂:
(1) 新產品投產前、新裝置安裝除錯前。
(2) 引進新處方或新工藝前。
(3) 處方、生產工藝、裝置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時。
(4) 組織機構職能變動前。
(5) 檔案制定的質量改進時。
(6) 檔案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時。
(7) 藥事法規、國家有關法定標準變更時。
(8) 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3.3 檔案修訂的要求與檔案的起草制訂要求相同;
3.4 檔案的修訂程式是:
(1) 有關部門提出檔案修訂申請,生產檔案報生產部部長、質量檔案報質量部部長;或質量部責成有關部門對相關檔案進行修訂。要說明檔案修訂變更的理由。
(2) 生產和質量部長分別組織本部門對檔案修訂稿進行內容審查,經討論研後,責成起草人員對檔案進行再次修改。
(3)初審通過後,送交生產部和質量部會審。
4、檔案的審核
4.1 會審:檔案起草、修訂完成後,使用部門初審後,生產部和質量部組織檔案內容所涉及的部門對其進行會審,提出會審意見;
4.2 檔案起草(修訂)部門根據以上會審意見,對會審檔案進行修改定稿(如需再次會審,仍執行會審程式)。
4.3 檔案形成定稿後,交qa再次審查。qa審查的要點是:
(1)與現行gmp標準是否相符;
(2)檔案內容的可行性;
(3)檔案簡練、確切、易懂,不能有兩種以上的解釋;
(4)同公司已生效的其他檔案沒有相悖的含義。
(5)檔案標準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6)其他
4.4 審核簽字:生產和質量等藥品gmp檔案修改定稿後,其最終稿由質量管理部門人員簽字審核確認。
5、檔案的批准
5.1 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驗證方案和驗證報告等檔案由公司質量負責人負責簽字批准;
5.2 公司的其他重大管理、政策性檔案由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
5.3 公司的其他一般生產管理檔案由公司生產負責人簽字批准;
5.4 檔案批准的同時確定檔案生效日期;一般要留出檔案生效前的培訓時間;
5.5 國家法律、規範或藥品gmp有特殊要求的執行國家規定;
5.6 制定人、審核人、批准人不可為同一人。
6、「檔案編號」的編制
6.1 檔案批准後,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製作發布檔案編碼;
6.2 檔案編碼具體按檔案編號管理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7、檔案的列印、複製
7.1 檔案修訂、審核、批准後,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製作編碼、列印。標準類檔案一般使用a4紙張列印,字型大小一般為宋體小四號列印,行間距一般為1.
5-2倍。特殊情況及要求除外。記錄(憑證)類根據實際需要大小印製。
7.2 一般檔案不得隨意影印,需下發的檔案加蓋「受控件」章,如需要影印件必須經質量部批准。
7.3 原版檔案複製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複製的檔案應當清晰可辨。
8、檔案的頒發和**
8.1 發放檔案檔案發放執行以下規定:
(1)公司gmp檔案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發放;
(2)在檔案執行日前發放,發放應留有檔案培訓時間。注意:已發放但還未生效的檔案不可留在或出現在生產工作現場。
(3)每次頒發給部門及收閱人時,收發雙方須在檔案發放記錄上簽字;
(4)標準檔案的發放到如下部門:質量部乙份、檔案相應的執行部門乙份,相對應的操作崗位乙份(用於工作場所);
(5)一旦新檔案生效使用,原舊版檔案必須交回並同時作廢。
(6)分發使用的檔案為批准的現行文字,已撤銷和過時的檔案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8.2 **檔案
檔案由於以下原因而宣布作廢、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收回:
(1)檔案進行了修訂,且新修訂的文字已被批准使用,則原檔案自新檔案生效之日起廢止,要及時**。
(2)檔案發現錯誤,影響產品質量,必須立即廢止,並及時**。
(3)檔案收回時必須在檔案**記錄上登記簽字。
9、檔案執行與檢查
9.1 檔案收到後,各部門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在生效之日起立即執行檔案的有關規定。
9.2 該檔案生效後,同個檔案的上版檔案同時廢止,並將作廢過期檔案及時上交gmp辦公室,由gmp辦公室統一收集歸檔銷毀。
9.3 檔案起始執行階段,有關管理人員有責任檢查檔案的執**況,這是保證檔案有效性最關鍵的工作。同時檔案管理部門應定期向檔案使用和收閱者提供現行檔案清單。
gmp辦公室不定期檢查生產管理現場檔案的使用情況,避免使用過時舊檔案。如果檔案採用計算機自動控制或管理系統,應僅允許受權人操作。
10、檔案的解釋
公司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方面的所有檔案,已經批准生效,必須嚴格執行。檔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質量部會同生產部及時彙總溝通,結合藥品gmp管理基本原則要求。由質量部統一負責解釋。
11、檔案歸檔儲存
11.1 公司質量部辦公室保證有一整套完整現行的檔案;
11.2 檔案儲存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於查閱;
11.3 檔案儲存歸檔後要及時建立檔案歸檔目錄;
11.4 已撤銷和過時的檔案應歸檔在公司檔案室,備查。
11.5 公司基本政策、各種證件、批件等法律性檔案(原件)應長期儲存,公司辦公室負責;
11.6 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檔案應當長期儲存。
11.7 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由質量部負責管理,至少儲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
11.8 其他一般性檔案失效後儲存3年
11.9 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規定的執行國家要求。
12、檔案的銷毀
12.1 廢止或過期檔案按規定要銷毀:
(1)檔案起草(或修訂)過程中的草稿、列印過程的草稿要及時銷毀;
(2)**的舊版檔案,歸檔乙份後的其餘檔案要及時銷毀;
(3)其它的廢止檔案要及時銷毀;
(4)儲存到期的檔案、記錄要申請銷毀;
12.2 所有需要銷毀的檔案,統一由qa收集、清點、建帳,填寫檔案銷毀申請書,經公司質量負責人批准簽字後,指定專人銷毀,並指定監銷人,防止失密,填寫銷毀記錄。
13、檔案培訓
檔案在批准後、執行前應對檔案使用者進行專題培訓,可由起草人、審核人、批准人等進行培訓,保證每個檔案使用者知道如何使用該檔案。培訓應有記錄。
14、檔案管理持續改進
檔案管理並非一成不變,其改進的方向是:簡化、實用。檔案管理工作應持續改進,其目標是簡化工作流程,減少中間環節,檔案管理程式化、規範化,使之有效控制,有效管理。
15、有關檔案的具體管理要求
15.1 質量標準
公司使用的物料(原輔料、中藥材、包裝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需建立經批准的質量標準;
15.1.1 物料的質量標準一般應當包括:
(1)物料的基本資訊:
1 企業統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內部使用的物料**;
2 質量標準的依據;
3 經批准的**商;
4 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樣稿。
(2)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5)有效期或複驗期。
15.1.2 成品的質量標準應當包括:
(1)產品名稱以及產品**;
(2)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3)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4)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新版GMP檔案檔案編碼管理規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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