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行業管理規定

2021-04-01 05:40:09 字數 3689 閱讀 49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形勢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治安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特種行業行使治安管理職權。本規定是各級治安管理部門對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式、方法和工作要求,應嚴格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刻字業、典當業、寄賣業、印刷業、廢舊金屬收購業、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業及開鎖業。

第二章工作職責和分工

第四條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管理,並履行各自工作職責。

第五條市局治安警察支隊是全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市局依法對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分、縣(市)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許可權依法對特種行業單位進行審批、審核、登記。對本級審批、審核的檔案材料須長期保管。

(三)開展調查研究,針對全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適時提出工作意見和解決措施,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四)定期對各分、縣(市)局治安管理大隊的主管領導和專管民警開展特種行業管理方面的業務培訓。

(五)按期完成上級治安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分、縣(市)局治安管理大隊是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轄區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考核、查究。

(二)開展調查研究,針對轄區內特種行業突出的治安問題,適時提出工作意見和解決措施,組織落實市局部署的專項整治行動。

(三)按分管許可權依法對特種行業單位進行審批、審核、登記。對本級審批、審核、登記的檔案材料須長期保管。由派出所保管的審批、審核原始檔案應上交到分、縣(市)局治安部門保管。

(四)定期對各派出所的主管領導和專管民警開展業務培訓。

(五)對業務性較強的特種行業管理,適時組織對特種行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保安部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依法查處轄區特種行業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案件。對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過召開現場會、業主大會等形式通報案情,達到教育和震懾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級治安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派出所負責對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單位進行治安管理,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轄區內申請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單位進行審核。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保安部門負責人變更情況及停業、廢業等重要情況及時記錄在案,檔案材料須長期保管。

(二)對特種行業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監督管理檔案。應記載日常檢查、針對該單位110接處警及處理舉報線索等情況。日常檢查記錄保管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由分、縣(市)局治安管理部門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予以銷毀。

(三)對轄區內特種行業單位進行經常性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監督落實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當場予以教育培訓,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處轄區內存在違規、違法經營問題的特種行業單位,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適時組織對特種行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門負責人、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積極協助行業單位嚴密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六)按期完成上級治安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審批、審核和登記制度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公章刻製業、典當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制度。對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印刷業、報廢機動車**業、機動車修理業、非機構印章刻製業和開鎖業實行照後登記制度。

第九條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分、縣(市)局審批。具體程式是:申辦單位申請後,由所在地派出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派出所簽署意見,報所屬分、縣(市)局審批後,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發證情況報市局治安警察支隊備案。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市局審批。具體程式是:屬地分、縣(市)局受理簽署意見後,報市局審批。

公章刻製企業由省廳審批,具體條件及程式按省廳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審核、審批、上報發證情況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對已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單位,屬地派出所在15日內建立監督管理檔案。

第十條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印刷業、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業、非機構印章刻製業和開鎖業在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屬地派出所要在15日內進行登記,並建立監督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對未依法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特種行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在其營業後15日內建立監督管理檔案,並將相關情況以書面致函等形式通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致函檔案要存檔備查。

第四章日常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應建立日常監督管理檔案制度。

(一)派出所應對轄區內特種行業單位逐家建立日常監督管理檔案。分、縣(市)局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派出所的建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日常監督管理檔案的具體內容及格式參照《特種行業娛樂服務場所基礎檔案樣本》(沈公發[2003]81號)建立。

(二)行業單位廢業、歇業、變更經營位址、負責人的,派出所責任民警要在5個工作日內,對管理檔案進行調整,並在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分、縣(市)局治安部門。分、縣(市)局治安部門在接到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將此情況書面報市局治安部門。

第十三條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對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單位,派出所應逐家明確治安管理責任民警。責任民警應針對特種行業經營特點,定期進行檢查,檢查頻率每月不得少於1次。對存在治安隱患和治安問題的單位,要增加檢查頻率,以整改達標為標準。

檢查要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寫明檢查中發現的各種情況,最後由受檢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對檢查記錄流於形式,只做「正常」等簡單記錄應付工作的,視為未檢查。

第十四條對檢查中發現的治安問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進行處理,並根據存在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書一式兩聯,一聯交受檢單位,另一聯存入管理檔案。整改期間要進行複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五章情況報告與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條各級治安管理部門在強化日常管理的基礎上,應建立和加強情況資訊報告制度。

(一)按時準確上報治安管理工作情況和基礎業務資料統計報表。

(二)及時準確上報涉及特種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表及總結材料。

(三)在特種行業單位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投毒、組織**、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盜竊、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災事故要立即逐級報告上級治安部門,嚴禁遲報、瞞報、謊報。

(四)對上級治安部門轉遞的線索要認真核查,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上報查處情況。

第十六條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應建立案件倒查制度。市局治安支隊和各分、縣(市)局治安部門要通過與刑偵部門聯網等方式,廣闢資訊渠道,主動向刑偵、經偵、交警等部門收集涉及特種行業管理的相關案件情況,倒查發生在特種行業單位留宿網上逃犯、收購贓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傳品、改裝修理肇事盜搶機動車等案件,準確掌握行業單位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章獎勵辦法及違規責任

第十七條對在特種行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要給予通報表揚,並視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上級治安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責任查究,並對責任單位和民警予以通報批評。對責任領導和責任民警視情進行離崗業務培訓。必要時,建議相關分、縣(市)局對責任領導和責任民警採取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領導和民警,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瀋陽市公安局特種行業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沈公發[2003]81號)檔案同時廢止。

構建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涉及旅館 印刷 典當 廢舊 機動車維修等多種行業,是社會治安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特種行業管理的物件大多屬於城鎮中的流動人口,犯罪概率比較大,特種行業也是犯罪分子銷贓滅跡的有效渠道。目前,全國有600多萬家從事特種行業的團體或個人,從業人數多,從業人員龐雜。因而如何利用先進的科技...

酒店行業 管理培訓

一 管理和領導的區別 管理就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依照一定的原則 程式 方式和方法使管理物件行使職能,實現管理目的一種活動 領導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領導者運用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對被領導者進行指揮從而實現目標的過程 模範的簡稱 二 管理者應具備的基本藝術 1 嚴於律己,寬於待人 2 正人先正已 3 身先士卒 ...

裝飾行業管理軟體

1 裝飾管理系統概述 裝飾管理軟體,不僅可以解決裝修裝飾專案管理有關的費用 資源 考核管理,還提供了一些可選擇使用的擴充功能,如成本費用管理 物資管理 人力資源 財務管理等 裝飾管理軟體的設計思想是 高效協同 精細管理 最大化的協調各方面資源 提高協同工作效率 提公升管理。二 裝修裝飾行業的管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