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 境外警察勤務改革對我國巡警工作的啟示

2021-04-01 05:38:03 字數 5265 閱讀 4260

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邏體制,是我國公安機關為適應新時期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的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勤務制度的改革。十年來,巡警工作在預防、控制犯罪,服務社會、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然後,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社會變革程序加快,社會治安形勢愈加複雜多變,加之公安工作的改革,尤其是公安體制改革相對滯後,使得我國的巡警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我國巡邏體制建設已經發展到乙個關鍵的時期,在這種情況下,研究西方巡邏體制產生與發展的程序,借鑑其發展程序中的經驗與教訓,把握世界警務改革的方向,對我國巡邏體制建設,乃至整個公安改革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現實意義。$$巡邏是警察勤務的基本方式$$所謂警察勤務(policeoperation;fieldwork),是指警察機關為完成警察任務,以最有效的方法,組織和運用警力,履行警察職責的一切有計畫有規律的活動。簡言之,警察勤務,指警察機關履行警察職責以完成警察任務對警察人員有計畫的組織活動。

綜觀世界各國,警察勤務的方式可分為五種:(1)巡邏(patrol);(2)守望(sentry);(3)當值(officework);(4)查察(inspection);(5)調查訪問(investigation&interview)。除此五種勤務方式外,還有其他方式,但以上五種勤務方式是最普遍和最重要的。

其中又以巡邏為最基本的勤務方式。因為巡邏是外勤的基礎,並要同時兼備守望、查察與調查訪問的效能。以至美國著名警政學者o·w·威爾遜提出:

「巡邏是警務工作的核心。」日本警學泰斗高橋雄豺則說:「如果說絕大部分的警察實務,有賴巡邏完成,也非誇張之詞。

」由此可見,巡邏在警察勤務中的地位。$$近年來,我國公安機關大力推行社群警務戰略,並將其作為我國警務改革和創新的戰略性措施提了出來,要求在全國城鄉普遍實施。但有人認為社群警務是對巡邏勤務的否定,把推行社群警務與巡邏體制建設對立起來,這實在是一種誤解。

$$眾所周知,「社群警務」或「以街區為中心的治安策略」是近幾十年來風行歐美的新型警務理論。但西方國家的社群警務與我國的社群警務在勤務模式上有著根本的不同:我國的社群民警傳統上分散置於各個戶口責任段;國外社群警察一般分散置於各個巡邏責任段。

我國社群民警的首要職責是做好社群實有人口管理工作;國外社群警察的首要職責是對社群時空進行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說,國外社群警察並沒有改變巡邏作為警察勤務的基本方式,即社群警務基本勤務方式仍然是巡邏。國外社群警務的基本特徵之一,即長期派駐警察在一定區域巡邏,包括步行巡邏、騎自行車巡邏、雙人巡邏、定域巡邏(在犯罪高發區巡邏)、直接巡邏(根據情報,巡邏可能犯罪的地段)等。

因此,在美國社群警察就被稱之為巡警(patrolofficer),區域巡邏警(beatofficer),以及區域巡邏協調官(beatcoordinator)等。因此,我國推行社群警務戰略,不僅不能削弱巡邏體制建設,而且要借鑑西方社群警務的經驗,加強巡邏工作,以強化對社群時空控制。$$當前世界各國警察勤務制度發展的趨勢,也證實了巡邏仍是警察勤務的基本方式。

世界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散在制,即以派出所與警勤區為主要形態。警勤區是警察勤務區域的簡稱。

警勤區由行政警察(英美稱之為**警察或巡邏警察)負責掌理。警勤區在英美等國僅僅是勤務活動的基本單位,因此,亦稱之為巡邏區(beat)。(2)集中制,即以勤務指揮中心為中樞,以無線電、**報警系統為紐帶,以車輛為載體的現代化巡邏體制。

(3)散在集中並用制,即在保留集中制巡邏體制的同時,恢復派出所、警勤區或運用機動派出所。世界警察勤務制度由最初的靜態散在制發展為動態集中制,再發展為散在集中並用制,無論其如何發展,巡邏乃是警察勤務活動的基本方式。$$我國公安機關勤務制度的改革,應借鑑西方發達國家警察勤務活動形態的演化及發展趨勢,應將人民警察巡邏體制建設作為公安機關勤務建設中的基本建設來抓。

任何忽視、削弱巡邏勤務和巡邏體制建設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與勤務改革的方向相違背的,也是與當今世界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趨勢相左的。$$巡邏是警察勤務的主動方式$$西方各國警務思想和警政理論在我國的廣泛傳播,對我國的警務工作與改革產生過重大影響。上世紀初葉,正是西方各國警察制度和警政理論的大量引進和介紹,催生了中國近代警察制度。

我國人民警察巡邏體制也是隨著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警務改革思想和警政理論在我國第二次大規模的傳播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然而在西方警務改革思想和警政理論的傳播中,由於認識或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對西方警務改革存在一些誤解,由此必然對我國警務改革存在一些誤導。例如,現在有一種流傳很廣的理論,認為巡邏勤務是被動型警務或「消防隊式警務」(firebrigade),即現代化全天候的巡邏車、通訊裝置和計算機促進了警務工作的現代化,提高了警察快速反應的能力,但同時警察在這種警務工作現代化的過程中逐步演變為「技術警察」或「機械人」,失去了與公眾密切接觸的機會,並逐步失去了公眾的支援。

此外,由於強調這種快速反應警務,衡量快速反應的標準是「反應時間」(responsetime),即警察接到報案**後到達現場的時間。因而,警察與公眾的關係由原來的「非刑事性的」(即無論發案與否都與公眾有聯絡)轉變為「刑事性的」(即只有發案後才與公眾聯絡)。至此,現代化的巡邏警務演變成為一種被動反應的警務模式。

這種觀點,把快速反應警務與被動警務等同起來;把現代化巡邏體制與社群警務對立起來,其實是對西方警務改革的一種誤解。第一,西方國家於上個世紀70年代逐步興起的社群警務,首先是一種全方位服務的警務理念,其次是一種個性化的警務活動模式。社群警務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以巡邏為基本方式的勤務模式。

第二,西方各國的社群警務是對原有警務模式的改革,而非全盤否定。第三,從西方各國現代警察勤務的發展趨勢來看,守望勤務已經逐漸演變為巡邏勤務的延伸形式,即巡邏勤務將逐漸取代和包容守望勤務。$$建立機動巡警隊,是英國於2023年開始實行的警察勤務改革。

隨之美國借鑑英國的經驗,廢除「警員警勤區制」,將散在靜態控制勤務,改為集中巡邏勤務體制。這種集中巡邏勤務體制充分體現了「以動制動」的特徵,是一種攻防兼備的積極控制勤務。其主要做法為:

(1)巡邏區彈性;(2)組織巡邏隊;(3)彈性變更巡邏路線;(4)巡邏區之大小,亦保持彈性,隨時視狀況需要決定範圍之廣狹;(5)每一巡邏隊由一警官率領,除負責指導任務外,兼負督導之責。$$英美集中巡邏勤務現已成為巡邏勤務的主要形態。這種勤務形態具有以下特徵:

(1)集中巡邏勤務能充分發揮「以動制動、快速反應」之功能,能確切監控點線,具有機動攻勢巡邏之效能,能適應動態社會控制之需要。(2)巡警、刑警、交警等勤務單位警力,藉不同之勤務時間分配,於勤務活動區域上重疊交錯,且彼此支援協助,因而構成嚴密控制網路。(3)依據街頭治安狀況,設計巡邏路線,配置巡邏警力,採取非固定巡邏方式,對於預防和警戒犯罪具有積極的作用。

(4)巡邏班隊由警官督率,勤務落實,績效良好。(5)警察勤務由個別勤務改為集中勤務,工作效率高。(6)巡邏勤務活動由下至上統一指揮控制,節省警力,機動性強。

$$綜上所述,西方國家的巡邏勤務已發展成為攻防兼備的主動控制勤務,而絕非只是一種被動反應式勤務。我國公安機關在巡邏體制建設中,要順應現代警察勤務發展的必然趨勢,突出巡警的動態防控功能,堅持「以巡為本,重在盤查,以動制動,快速反應」的工作方針,堅持動態布警,建立巡邏防控網路,實現主動預防、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為遇到危難的群眾提供服務的目標。$$巡邏是警察勤務的綜合方式$$巡邏勤務不僅是警察勤務的基本方式、主動方式,而且是警察勤務的綜合方式。

巡邏勤務在執行法律、預防犯罪、控制犯罪、打擊犯罪、服務公眾、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基礎作用,以及巡邏勤務的主動性,決定了巡邏勤務是一種綜合性勤務方式,是任何別的勤務方式無法取代的,這也是巡邏勤務作為警察第一勤務方式和主要勤務方式的根本原因。$$二十世紀以來,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正朝著兩個方面並行:一是多學科的廣泛聯合與滲透,使得科學技術向整體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二是各門科學進一步的分化和高度專門化;這種高度綜合化和高度專門化的趨勢互為基礎,相輔相成,並行不悖。

當代科學技術的這兩種發展趨勢,同樣深刻地影響到警務改革的方向。二十世紀以來,西方國家**曾在內部大力加強刑偵業務的專業化,指望藉此提高刑偵部門打擊犯罪的效果。西方國家刑偵業務專業化的必然結果之一是刑偵部門的擴大。

刑偵部門的刑警隨之成為打擊犯罪的主要角色。專業化的加強和刑偵地位的提高,使公眾和警察內部均產生了一種看法,即惟有刑偵部門才是控制犯罪戰略的一把利刃。隨著刑警地位的提高,巡警的地位相對降低。

此後,巡警每發現一起案件,一般只是報告情況,隨即移交案件。英國警政專家馬西森在上個世紀50年代早期就曾指出巡警地位變化後的勤務狀況。他在乙個報告中指出:

「在刑偵部門擴大之前,巡警如果發現入室盜竊案件,除向警察局報告情況外,還要偵破案件。而如今在很多警察局,特別是在倫敦警察總局,巡警等專門人才(刑警)一到現場,其任務即告完成。巡警以很少的時間粗略檢查一下現場,將他了解的一點情況告知刑警,對該案不再關心,此後只是到法庭上充當一名證人而已。

」$$西方國家在整個戰後時期,刑偵部門隨著「控制犯罪專業化」的導向而不斷擴大。所謂「擴大」,實際上是將原來投入公共安全目標的資源轉移到打擊犯罪方面。正是由於削弱了巡警工作和擴大了刑偵業務部門才使刑偵工作獨具吸引力。

西方各國戰後,向專門負責打擊犯罪的刑偵部門投入的資源相當可觀,但當時對全面警務的效果和刑偵功能的作用卻極少評價。直到上世紀60年代後期,研究人員才開始對刑警在打擊犯罪上的價值提出質疑。$$英美警政學者對刑警和巡警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進行了大量的研究。

例如,英國公尺德蘭郡審計委員會在其2023年《論協助調查》的報告中明確指出,不同警察局對刑警和巡警的任務分配很不一致。但刑警偵破的案件還不到全部破案的四分之一。其中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是由巡警偵破的。

美國**也曾對刑警的作用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根據他們的研究,刑警破案一般是依靠受害人和證人,受害公民和證人在40%的破案中起了作用。因而,公民參與在刑案調查中起著最大的作用。

由此可見,為了有效地打擊犯罪而不斷擴大刑偵機構,是缺少理論依據的。$$對於削弱巡警而大力加強刑警所帶來的後果,美國警察局長委員會對洛杉磯2023年的城市**進行了詳盡的調查,在其《城市危機》的調查報告中寫道,洛城警察局長蓋茨雖然熱衷了專項打擊,以致抽調巡警以補充專項破案組。破案隊伍不斷膨脹,隨著人員組織的變化,輪班巡邏制度削弱了,警察的角色也變了,從公共安全捍衛者的巡警角色演變成了專注於打擊犯罪的角色。

巡警的職責由廣泛而變為狹窄,**只以逮捕人次作為衡量警察工作的惟一標準。洛城警察局雖然以控制犯罪為頭等目標,而且採取警務工作評價指標以加強打擊犯罪,但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破案率依然很低。$$綜上所述,西方各國在警務改革中走過的道路是值得我國公安機關深思的。

警察勤務應以具有預防、控制、打擊犯罪和服務公眾綜合功能的巡邏勤務為主體,以刑警、交警等專業化勤務相配合,形成整體合力,構建打防結合、動靜結合、相互策應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為了充分發揮巡邏勤務的綜合功能,應在警務工作的綜合化和專業化之間保持相對平衡,促使其均衡發展。首先,應在警力配置上,盡快向巡警傾斜,逐漸使巡警成為公安機關的第一警種,確定巡警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中堅地位和骨幹作用。

其次,從法律上明確巡警具有綜合執法的職權,賦予巡警辦理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在交通情況簡單的地區,賦予巡警交通管理的職權。第三,提高巡警作為綜合性警務工作通才的地位,從待遇、經費、裝備、培訓、晉公升等方面予以可靠的保障,促使其綜合性警務功能的發揮。$$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