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處罰條例

2021-03-28 07:34:02 字數 2974 閱讀 5717

4、 在工作時間或在公司辦公場所內,無理取鬧,動手打人,對其他人員進行人身名譽攻擊或進行流氓活動,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5、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影響工作秩序。

6、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索要,損害公司形象(包括違反外勤現場服務條例第四條)。

7、 洩漏或企圖洩漏公司秘密(包括:員工手冊、內部規章制度、質量手冊、工作指導書、業務操作規範、重要會議紀要、專案談判程序、企業客戶資料、**費率、招投標標底、合同等),或利用工作之便給公司業務競爭對手提供資訊或服務。

8、 對客戶態度蠻橫,惡語相向,造成惡劣影響。

9、 故意破壞公司辦公裝置等財產,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

10、 參加非法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11、 違反國家計畫生育規定。

12、 被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勞動教養。

第一十一條營私舞弊是指玩弄手段,違法亂紀,謀求私利的行為。營私舞弊的行為主要包括:

1、 侵吞、竊取、騙取、私分、侵占、**公司或其他相關單位財物。

2、 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親友謀取利益。

3、 在業務交往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利益。

4、 占有或私分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回扣、折扣、中介費等。

5、 在公司或其他關係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6、 損公肥私,將公司客戶的定單私自轉賣、轉送給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直接或間接得到經濟上的回報。

7、 在攬貨業務中,將一手貨源轉給他人後再與公司簽約,從中牟取私利。

8、 未經公司許可,從事本崗位以外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並獲取報酬。

9、 將業務資訊和渠道隱為私有或沒有建立完整的業務檔案,在工作調動時故意隱瞞,不交接清楚。

10、 在財務工作中不遵守財經紀律和政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挪用**、**私存、私設銀行帳戶,私借**或拖欠**。

11、 在人事幹部工作中,借調進、調出、考核、調配、晉公升、任免、外派幹部之機謀取私利。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取職位。

13、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總部、公司等規定的營私舞弊行為。

第一十二條嚴重失職,是指員工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的行為。以下行為是嚴重失職行為:

1、 超越崗位許可權,擅自行為或決策。

2、 應當作為時不作為,消極怠工。

3、 違反操作指導書或職位說明書的規定,操作失職。

4、 由於個人原因遺失企業重要業務單據或其他檔案、資料。

5、 明知會產生經濟、質量、安全、賠償等事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發生上述事故後虛報、謊報、故意拖延。

6、 因個人主觀過錯導致經營不善,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第一十三條達到以下任何一項,視為造成公司重大損害:

1、 公司遭受行政管理部門,如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稅務等的行政處罰。

2、 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總計達10000元。

3、 公司遭受利益損害,員工個人(包括親屬、親友)不當得利總計達1000元。

4、 公司形象、聲譽遭受不良影響,包括客戶投訴、上級公司通報批評、**負面報導等。

第四章處罰標準

第一十四條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可同時採取以下處罰方式:

1、 公司可按照相關規定扣發當事人月度業績工資;

2、 達到本規定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 連續曠工十五天(含節假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以上,公司有權給予除名處罰。

第一十五條營私舞弊行為,公司可同時採取以下處罰方式:

1、 當事人須退還所有不當得利,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給公司聲譽帶來影響的,按公司要求採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2、 公司有權扣罰當事人1-3個月業績工資。

3、 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 公司有權按照國家、集團和公司相關規定予以當事人行政處分,具體如下:

● 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1-8項的行為,個人(包括親屬、親友)不當得利不到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不到2000元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達到2000元的給予開除處分。

● 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9項的行為,公司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 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10項的行為,公司視涉及數額、情節、追回**情況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 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11、12項的行為,公司視情節情況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個人(包括親屬、親友)不當得利達到2000元的,給予開除處分。

● 其他營私舞弊行為,公司可按照國家、集團和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一十六條嚴重失職行為,公司可同時採取以下處罰方式:

1、 當事人須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給公司聲譽帶來影響的,按公司要求採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2、 公司有權扣罰當事人1-6個月業績工資。

3、 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處罰程式

第一十七條員工違紀事實,由員工所在部門或公司管理部門查明事實,在取得證據的前提下,提出處罰建議,經公司黨政工會議討論決定。

第一十八條公司給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處罰,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一十九條對員工給予除名或開除處罰,須聽取工會意見,經公司職代會或職代會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如發生本條例所列之外的違紀情況,需給予處罰的,由公司職代會或職代會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調查並給予員工處罰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從事件發生之日起算,或從企業知曉事件之日起算,直至形成調查結論,開除處罰不超過五個月,其他處罰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公司調查核實期間,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公司承擔繳納四金(公積金、醫療金、養老金、失業金)義務。調查核實結束後,如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負責辦理退工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3年12月25日公司職代會聯席會討論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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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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