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罰條例52

2021-03-04 01:44:30 字數 1393 閱讀 9860

嚴格的組織紀律是辦好學校的重要保證,更是建立一流教風、學風、校風,建立品牌學校的基礎,全體學生應自覺遵守《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校紀的學生,學校依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給予必要處罰。

一、處罰形式

1、 檢查 2、通報批評 3、大會點名批評 4、行政處分 5、賠償經濟損失

二、行政處分

1、 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責令其轉學

2、 時限、記檔:

(1)學生受行政處分一般為一年。留校察看最長不超過一年,一年內無明顯進步,應責令其轉學。

(2)受記過以上處分,記入學生檔案,警告、嚴重警告記入學期操行評語。

(3)處分撤消後,如果表現確實突出經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級教師、同學評議,年級組審查呈報,學校審核批准,其處分可以從檔案中撤掉。

3、 行政處分的批准

給予嚴重違犯校規學生行政處分,必須填寫處分學生審批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 並通知家長,予以校內公布。

警告,呈報人申請,年級主任審批,年級大會公布並呈報政務處備案。 記過、記大過處分,班主任或年級主任申報,政務處審批,通報學校行政會。 責令其轉學,年級組或政務處申報,校長辦公會審查批准,予以全校公布。

4、 行政處分撤銷

受處分學生如有明顯進步,錯誤確實改正,可予以減輕或撤銷處分。撤銷處分必須填寫「申請撤銷處分登記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並予以公布。

撤銷處分的審批許可權,哪一級給予的處分,仍在哪一級申請,由其考察,組織評議,審批撤銷、予以公布上報備案。

三、違紀處分執行細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1) 由小偷小摸行為,偷竊財物在一百元以下者。

(2) 同學間糾紛,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語言等形式挑起事端,促成事態擴大者。

(3) 有早戀現象或男女接觸不正常,行為不檢點,有損校風者。

(4) **淫穢書、畫、音像製品者。

(5)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初犯者。

(6) 吸菸履教不改者。

(7) 隱匿、拆毀他人郵件者。

(8) 不按時作息,以種種方式影響他人休息者。

(9) 考試違紀者。

(10) 撕扯、塗改布告、通知,經教育不改者。

(11) 違反水電制度,私接拉閘,破壞水電器材,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

(12) 擁擠插隊,亂倒飯菜,浪費用水等違反食堂、水房紀律者。

(13) 在會場高聲喧嘩、起鬨、喝倒彩

、拍倒掌,嚴重影響大會秩序者。

(14) 過失或有意損壞公物和設施,情節較重,造成後果者。

(15) 無故不參加勞動,不值日,一學期達三次以上者。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生的行為習慣,加強對中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違紀行為。根據 中小學生守則 和 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視其違紀性質 情節輕重 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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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紀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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