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2021-03-04 05:20:25 字數 2836 閱讀 2175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學校的學風和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證學生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秩序和環境,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根據國家教委《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況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全校通報批評; 2、警告;     3、嚴重警告; 4、記過;

5、記大過;     6、留校察看; 7、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最長不超過一年,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一學期內全校通報批評達兩次的給予嚴重警告,嚴重警告達兩次的,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第三條: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並已受司法機關和公安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如下處分:

1、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公安部門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

3、被處以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違返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全校批評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組織和煽動**,擾亂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根據其錯誤的具體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偷竊、詐騙、勒索國家、集體、個人財物者除加倍償還和按規定處罰外,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給予記大過處分。

3、作案價值1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作案累計價值在2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給予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5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或全校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3、損壞價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損壞價值2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攜帶凶器及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攜帶刀、棍等凶器入校的沒收凶器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慫恿者:①慫恿他人打架並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②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打架者:①毆打他人或結夥群毆、但未造**身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②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

③致人重傷者給予留校檢視以上處分。④用凶器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⑤打架事件處理當中或處理結束後又再報復打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惡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5、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②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正常進行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偏袒者、提供凶器者,犯此條款加重處罰。

7、對於侮辱、漫罵、毆打教師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者,從重從快加倍處罰。

六、對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無故曠課累計5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2、無故曠課累計10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無故曠課累計15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無故曠課累計20節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處分。

注:①遲到三次者按曠課一節計;早退三次者,按曠課二節計。②課間操不出操者,按曠課一節計。③班級以上組織的活動不參加者,按曠課一節計。

七、對考試(考查)作弊者除該門功課零分論處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

1、期中考試作弊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期末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協同作弊者與作弊者同等論處。

3、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態度惡劣或在校期間兩次以上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畢業考試作弊或畢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發放畢業證書。

八、對嚴重擾亂課堂紀律,影響他人學習且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長期不完成作業和其他學習任務以及多次抄襲他人作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對經常不穿校服且屢教不改或不經教師同意私自出校門達三次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不能正確處理同學間關係經老師幫助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在校內抽菸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學生酗酒、借酒尋釁滋事、敗壞校風校譽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對傳播反動、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對打擊、報復、恐嚇他人,散布流言誹語,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七種處分。

十六、違反校紀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從重處分:

1、可以從輕者:①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老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深刻,有悔改表現者;②確是他人脅迫或誘騙,能主動揭發,並認錯態度良好者。

2、可以從重者:①拒不承認錯誤;②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③在本校曾受到處分者;④勾結校處人員作案違反條例規定者。⑤不尊敬老師者。

十七、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罰除向全校公布外,還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必要時通知其家長單位。

十八、受處分者確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同意,報中學校辦,經調查屬實,可以撤消處分,取消處分決定在全校公布並通知家長。

十九、根據學生違紀事實,由班主任調查屬實,並提出意見報政教處,經政教處討論通過,報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批准。

二十、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作出上述七種處分中的任何一種。

家長閱後簽名:

xx 學校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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