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聯合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試行

2021-04-04 18:49:42 字數 4627 閱讀 5258

京聯學〔2008〕7號

(試行)》的通知

各學院:

經2023年5月16日第1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將

《北京聯合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聯合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依法治校,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式的若干規定(試行)》以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並無其它過錯者,應該如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現或者有優秀事蹟者,可以申請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經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間再次違紀,應該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受處分的學生,應該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學校和院(系)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以及各種榮譽稱號的參評資格;

(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按《北京聯合大學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七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較輕,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

(二)確係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

(三)其它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應該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該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三)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第二次違紀;

(四)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

(五)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

(六)涉外活動違紀;

(七)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八)其它應給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分則第十條學生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或者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文化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或者煽動**,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書寫、製作、張貼、投遞、散發反動傳單、大小字報、標語等,以及通過其它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的;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者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准的學生團體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有其它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校內組織或者參與非法宗教、迷信活動的。

第十一條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已經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者,應該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及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國家和地方法規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法規條例,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應該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性質、後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禮堂、辦公樓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擾亂校園秩序的;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者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

(四)非法製造、販賣、攜帶、持有槍枝、匕首等其它管制刀具的;

(五)用麻將、撲克或者其它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

(六)在校內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

(七)在校園內酗酒的,給予警告處分;酒後滋事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視其情節輕重應該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公安部門確認盜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公章、保密檔案、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者他人財物,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作案者放哨,提供資訊、作案工具或者進行掩蓋、窩贓等,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十五條過失損壞公私財物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裝置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引**警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偽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性質、後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在建築物、公用裝置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的;

(二)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侮辱、謾罵或者威嚇他人,經教育不改的;

(四)造謠、誣陷他人的;

(五)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六)冒用學校或者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者他人利益,給學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利用高科技手段,登入非法**,利用計算機網路傳播有害資訊的;

(八)收看、傳播淫穢物品的;

(九) 其它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十九條無故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各項活動按曠課處理。一學期內曠課在15學時(不含15學時)以內給予通報批評;

(一)曠課 15-24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 25-34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 35-44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 45-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 60學時以上者(含6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考試紀律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認定為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攜帶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在考試過程中擾亂考場秩序;

6.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1.閉卷考試時,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

2.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其它作弊行為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

3.使用通訊裝置通報或者交換考試答題資訊;

4.其它嚴重作弊行為。

(四)在全國性和全省性的各種考級、考試、學習競賽中有欺騙、作弊行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發現學生有其它作弊行為,可以視情節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一條私自改動、變造成績單,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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