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管理條例

2021-03-04 09:58:41 字數 700 閱讀 4765

(第二十七屆學生會常代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使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學生會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同時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章的效力】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用於檔案和憑證時即代表北京大學學生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公章的刻製與保管】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按相關規定刻製而成;

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由常代會會長管理並妥善儲存,常代會會長臨時外出時方可將公章交常代會辦公室主任或常代會主任會議成員中指定的人員代管;

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不允許擅自攜帶出辦公室。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常代會會長批准,並由指定人員陪同前往。

第四條 【公章的使用範圍及程式】 公章的使用範圍及程式:

(一)以北京大學學生會名義上報的公文,須經北京大學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常代會會長簽字批准,方可加蓋公章;

(二)以北京大學學生會名義下達的公文,除人事任免、獎懲決定、通報之外,其他一般校內下達檔案(如傳單,調查問卷等)不加蓋公章;

(三)開具證明、介紹信等,必須經常代會會長同意,方可加蓋公章;

(四)學生會執委會各部(室)因組織活動等原因需要使用公章的,必須先經執委會分管副主席、主席批准和常代會會長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公章使用必須依照先行文後蓋章的原則,嚴禁在空白紙張、介紹信上預蓋公章;

(六)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認真進行登記,合理使用。

第五條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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