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學生會制度彙編

2021-03-04 01:00:19 字數 4633 閱讀 7555

制度彙編

(學生會章程、學生會基本規章)

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

2023年5月

目錄一、學生會章程 1

北京大學學生會章程 2

二、學生會基本規章 8

《北京大學學生會章程》實施細則 9

北京大學學生會選舉組織條例 21

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委員更換條例 31

北京大學學生會立法條例 34

北京大學學生會監察工作條例 43

北京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條例 46

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會長團成員和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監督條例 51

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各部、委、室負責人選拔任用管理條例 55

北京大學學生會公章管理條例 64

(2023年北京大學第十六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

2023年5月北京大學第三十一次學生代表大會最後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北京大學學生會是北京大學學生的自治組織,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幫助,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條北京大學學生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和全班學生會議。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熱情為同學服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與廣大同學的聯絡,協助和促進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據會員的需要,開展多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為會員提高民主素質、樹立科學精神,全面成才創造良好條件;

(三)發展與兄弟院校的友好關係,加強與台灣及港澳同學的聯絡。樹立北大同學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大會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常務代表委員會、執委會主席團由學生代表選舉產生,對學代會負責,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

各級學生組織機構的職權劃分遵循在校學生會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學生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原則。

第六條本會聘請校團委幹部任學生會秘書長,代表校團委對學生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二章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凡取得北京大學學籍的本科和專科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各級組織和幹部及其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

(三)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在本會內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和保護;會員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解決;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本會章程;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支援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榮譽。

第十條各級學生會幹部除履行會員義務外,必須做到作風正派,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服務。

第三章權力機構

第一節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校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代會代表以院、係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代表名額根據各院、系本專科學生總數按比例分配。在學代會召開期間,學代會代表享有如下權利:

(一)就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的權利;

(二)就上一屆執委會、常代會所有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學代會代表亦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

(二)按時出席學代會;

(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上屆執委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決定本屆學生會的工作方針;

(二)審議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新的執委會領導機構;

(四)確認各院、系推選的校常務代表委員會委員;

(五)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學代會表決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節常務代表委員會

第十五條常務代表委員會(簡稱常代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十六條常代會委員從學代會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對所在院、系的會員負責。常代會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常代會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會長團進行中期調整。

常代會會長和副會長組成會長團,會長團中應有一人為醫學部會員。

第十七條每任會長團的任期至下一任會長團產生之日為止。

第十八條常代會實行合議制,會長主持常代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代會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九條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本章程、監督其執行實施;

(二)在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選舉執委會主席、副主席,在執委會主席、副主席空缺時進行補選;

(三)根據執委會主席團提議,決定執委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接受執委會成員的辭職;

(四)審議和批准執委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執委會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每學期對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投信任票,作為對其工作評價的依據;

(五)罷免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

(六)聽取、收集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於兩周內予以答覆;

(七)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由大會審議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八)領導各院、系常代會;

(九)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十)召集學生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召集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常代會委員,不得兼任校學生會執委會幹部和院、系學生會執委會的主要幹部。

第二十一條各院、系學代會有權罷免及補選本院、系的校常代會委員,但補選需在常代會委員人數不足應有人數的三分之二時進行。

第四章執行機構

第一節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由主席團成員及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組成。

第二十三條執委會實行主席團負責制。

第二節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執委會主席團是執委會的領導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團成員中應包括本部會員三至五人,醫學部會員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條主席團由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對主席團進行中期調整。主席團成員的正式候選人以院、係為單位推選,原則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條主席團的任期自獲選當年本科生畢業典禮結束後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畢業典禮結束後三日止。

第二十七條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章程,執行學代會及常代會的決議,制定學生會執委會總體工作計畫,領導各部工作;

(二)決定執委會機構設定,向常代會提名任命各部(室)負責人;

(三)領導各院、系學生會工作;

(四)籌備下屆學代會的召開,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其他執委會的重大問題,行使其他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主席團向常代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對常代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以答覆。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常代會交給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節職能部(室)

第二十九條各職能部(室)為執委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職能機構。

第三十條各部由部長主持工作,對主席團負責。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一節院、系學生會

第三十一條院、系學生會是本會的院、系級組織,受所在院、系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接受所在院、系團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院、系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系學代會)是院、系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院、系會員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學代會選舉產生院、系學生會常代會、執委會領導機構,分別為院、系學生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和最高執行機構,分別受校學生會常代會、校學生會執委會的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院、系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應參照本章程的原則由各院、系學生會制定。

第二節班委會

第三十四條班委會是本會的最基本單位,由全班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報告工作。受院、系黨政和院、系學生會的雙重領導。

第三十五條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由所在院、系的學生會和院、系行政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在學生會內具有最高效力,學生會內的任何機構不得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規章、檔案、決定。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在修正時,需由常代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向學代會提出修正案,學代會在審議後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校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

(2023年4月第二十八屆學生會常代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2023年5月第三十一屆學生會常代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最後修正)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 【會員的資格】凡北京大學本科和專科學生,在取得學籍時自動成為北京大學學生會會員,在登出學籍時失去會員資格。

第一款規定的「本科學生」,包括普通本科學生、本科二學位學生以及處於本科階段的本碩連讀學生和本碩博連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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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學生會章程

四 會員在本會內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和保護 會員在學習 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解決 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察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九條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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