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員在本會內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和保護;會員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解決;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察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本會章程;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支援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榮譽。
第十條各級學生會幹部除履行會員義務外,必須做到作風正派,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
服務。第三章權力機構
第一節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校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代會代表以院、係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代表名額根據各院、系本專科學生總數按比例分配。
在學代會召開期間,學代會代表享有如下權利:
(一)就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的權利;
(二)就上一屆執委會、常代會所有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學代會代表亦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
(二)按時出席學代會;
(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上屆執委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決定本屆學生會的工作方針;
(二)審議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新的執委會領導機構;
(四)確認各院、系推選的校常務代表委員會委員;
(五)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正需經學代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節常務代表委員會
第十五條常務代表委員會(簡稱常代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十六條常代會委員從學代會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對所在院、系的會員負責。常代會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常代會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二名。常代會會長和副會長組成會長團,會長團中應有一人為醫學部會員。
第十七條常代會實行合議制,會長主持常代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代會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本章程、監督其執行實施;
(二)召集常代會擴大會議(人員由常代會委員和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組成),選舉和補選執委會正、副主席,當選者需有全體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根據執委會主席團提議,決定執委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接受執委會成員的辭職;
(三)審議和批准執委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執委會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每學期對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投信任票,作為對其工作評價的依據;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對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常代會正、副會長的罷免案,常代會補選需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聽取、收集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於兩周內予以答覆;
(六)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由大會審議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七)領導各院、系常代會;
(八)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九)必要時召集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十)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常代會委員,不得兼任校學生會執委會幹部和院、系學生會執委會的主要幹部。
第二十條各院、系常代會有權罷免及補選本院、系的校常代會委員,但需在校常代會實有人數不足應有人數的三分之二時進行補選。
第四章執行機構
第一節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包括主席團成員及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為學代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對外代表北京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二條執委會實行主席團負責制。
第二節主席團
第二十三條執委會主席團是執委會的領導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團
成員中應包括本部會員三至五人,醫學部會員一至二人。
第二十四條主席團由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依照「中期調整辦法
」對主席團進行中期調整。主席團成員的正式候選人以院、係為單位推選,原則上每院、
系一名。
第二十五條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代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制定學生會執委會總體工作計畫,領導各部工作
;(二)決定執委會機構設定,向常代會提名任命各部(室)負責人;
(三)領導各院、系學生會工作;
(四)籌備下屆學代會的召開,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其他執委會的重大問題,行使其他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主席團向常代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
督檢查。對常代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以答覆。設立專門
機構負責常代會交給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節職能部(室)
第二十七條各職能部(室)為執委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職能機構。
第二十八條各部由部長主持工作,對主席團負責。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一節院、系學生會
第二十九條院、系學生會是本會的院、系級組織,受所在院、系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
重領導,接受所在院、系團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條院、系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系學代會)是院、系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由全院、系會員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學代會選舉產生院、系學生會常代會
、執委會領導機構,分別為院、系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執行機構,分別受校學生
會常代會、校學生會執委會的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院、系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程程式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應
參照本章程的原則由各院、系學生會制定。
第二節班委會
第三十二條班委會是本會的最基本單位,由全班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
報告工作。受院、系黨政和院、系學生會的雙重領導。
第三十三條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由所在院、系的學生會和院、系行
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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