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2021-03-04 09:51:24 字數 4048 閱讀 934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加強對學生社團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促進社團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發揮學生社團應有的作用。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社團是指廣大同學根據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或成長需要按照一定程式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學生社團根據活動內容和性質主要分為:學術科技性社團、文體娛樂性社團、實踐服務性社團和社會公益性社團四類。

第四條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發起成立的校、院(系、部)兩級社團均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由校黨委宣傳部和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領導。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具體管理,對全校各社團進行具體幫助、協調、指導。

第六條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社團活動要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成才。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

第七條社團發起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骨幹)聯合發起,必須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備事宜,發起人須是有一定組織管理才能、德才兼備的在校學生。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團指導教師、有固定的掛靠單位;

(五)有規範的章程;

(六)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七)籌備組要制定社團章程草案,草案應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主要任務、組織機構、活動內容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

2、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6、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8、章程的修改程式;

9、社團終止的程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社團成立的基本順序及登記

(一)社團申請登記時,社團發起人應持本人學生證、向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社團的章程草案。

2.社團的發起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介紹。

3.社團的發起成員所在院、系(部)團組織的推薦意見。

4.社團的掛靠(指導)單位或指導老師意見。

5.書面的成立申請。

6.校黨委宣傳部、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或申請人認為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二)社團成立的基本順序

1.向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建會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2.經類別所屬社團部調查、論證認為有必要成立的社團,上報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批,並經校黨委宣傳部批覆後,方可面向全校招收會員及進行宣傳工作。

(三)社團上報材料經校黨委宣傳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合格後,由社團發起人負責填寫《青海民族大學社團登記表》,該錶一式三份(校黨委宣傳部、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及社團內部各儲存乙份),經批准後社團即正式成立。

(四)宗旨及活動內容基本相同的社團原則上只批准乙個。

(五)根據專業特點及需要可成立系級學生社團。系級學生社團由所在單位團組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具體指導工作,並接受校黨委宣傳部、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統一管理。

第九條社團的名稱應當簡潔明瞭,其全稱均冠以「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名稱)」,社團組織大型活動或發放宣傳品必須使用全稱。

第十條社團負責人的產生及評估

(一)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民主選舉產生,並報校黨委宣傳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經過所屬類別社團部考核通過,由校黨委宣傳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式任命後方可就任,享受學生幹部待遇。

(二)若社團責任人管理不善,有礙社團發展者,所屬類別社團部有權報請校黨委宣傳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免去現任職務,並主持該社團重新民主選舉。

第三章社團活動申請及經費

第十一條社團舉辦以下活動要實行向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由校黨委宣傳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覆制度:

1.兩個以上社團聯合舉辦的活動。

2.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個人的聯合活動。

3.有外籍人士參加或涉外內容的活動。

4.邀請校外人員開展的講座、報告等活動。

5.室外群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6.舉辦收取費用的培訓班、學習班。

7.涉及宗教、民族等問題的活動。

8.接受有關方面贊助和支援的活動。

9.在外開展的各種集體活動。

10.全校性大型活動(含各模擬賽)。

11.其它大型活動。

第十二條申請舉辦上款活動者,需活動前一周或更早時間填寫大學生校園文化專案書,經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上交黨委宣傳部同意後,社團方可開展活動的籌備工作。

第十三條社團可通過各種允許的途徑,籌集一定的經費。

(一)社團活動經費申請先行填寫大學生校園文化專案書經費申請欄,經社團聯合會審批,校黨委宣傳部同意後,給予批覆資金。

(二)社團活動經費可通過對外公司、社團團體合作聯誼,取得經費贊助。

(三)社團可通過向掛靠單位申請資金,取得活動經費。

第四章社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條社團代表大會每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理事會會議按具體情況由主席團召集;各類別社團部會議每兩周召開一次。

關於無故缺席會議社團的處理:

(一)無故缺席一次的社團,將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同時將根據《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考評辦法》在年末考核中給予扣分。

(二)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將給予警告處分並通報其指導老師。

(三)連續三次及三次以上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學生社團資格,理事會會議取消其理事會成員資格。

第十五條每年十月全校所有學生社團需到社團聯合會進行註冊,在該月未完成註冊的學生社團不具備我校學生社團資格。

第十六條社團舉辦比賽、講座、聯誼等活動在向黨委宣傳部、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通過後,舉辦活動時應通知社團聯合會其所屬社團部參加,社團聯合會屆時將對其活動舉辦情況進行調查、記錄,並作為社團考評計入年終考核。

第十七條社團舉辦比賽、講座、聯誼等活動須將最精彩部分錄製成**資料,上交社團聯合會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社團舉辦比賽、講座、聯誼等活動後必須根據活動開展情況製成活動總結上交社團聯合會,並另附該次活動資訊及**、影視資料。未按時上交活動總結、資料的社團將按照《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考評辦法》在年末考核中給予扣分。

第十九條每年十月社團聯合會將對全校所有學生社團進行基本情況調查,在該月社團調查中不合格的社團按照《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考評辦法》在年末考核中給予扣分。

調查內容如下:

1、 有明確的社團宗旨和規章,內部分工明確;

2、 定期進行納新,始終保持社團規模;

3、 建立社團檔案,並有專人管理;

4、 儲存社團章程、計畫、總結、演示文稿、財務報告、內部刊物等資料;

第二十條每年三月各社團提交詳盡的年度工作計畫,未按時上交工作計畫的社團將根據《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考評辦法》在年末考核中給予扣分。

第二十一條每年十二月各社團上交年終總結,並按照《青海民族大學學生社團考評辦法》進行年終考核,評出「精品社團」、「優秀學生社團」並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長期不履行社團職責,長期不正常執行的社團,社團聯合會將勒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經整頓後仍無效果,屆時由社團聯合會提議,社團代表大會通過,取消其學生社團資格,解散其社團。

第五章社團的解散

第二十三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者,應責令解散:

(一)會員長期達不到社團應有規模者。

(二)機構癱瘓,連續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者。

(三)無主要負責人或管理混亂者。

(四)活動內容嚴重背離宗旨者。

(五)出現其他應予解散的情況者。

第二十四條系級社團解散時,應及時向掛靠單位申請,處理好善後事宜,同時上報校黨委宣傳部、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由青海民族大學校黨委宣傳部,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修訂權歸青海民族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經校黨委宣傳部審批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範我院學生社團的管理體制,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的發展,進一步增強學生社團在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和豐富學生課餘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確學生社團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部門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條例。第一條肇慶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是本校學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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