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助學社團管理條例

2021-03-04 09:52:46 字數 5149 閱讀 6609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復旦大學助學社團是由復旦大學獲助學金資助的學生組成的學生組織,社團以感恩相助、回報社會為活動宗旨。

第二條助學社團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學校管理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開展有關活動。社團活動以公益活動為核心,活動內容應有利於受助學生綜合素質的拓展和良好校園文化氛圍的建設,社團各項活動應倡導健康向上的主題。

第三條助學社團須接受校學工部的領導。校學工部為助學社團的主管部門,是助學社團的日常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條校學工部對助學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培育和監督,並定期進行社團評估。助學社團在學工部領導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各類助學社團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登記和註冊

第六條具備成立助學社團條件的,應當根據基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社團登記。

學工部對此給予適當的指導和幫助。

第七條登記成立的助學社團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助學金專案穩定、連續且金額較大。

(二)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三) 較健全的組織體系;

(四) 有明確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

(五) 有至少一名教師或相關人員擔任指導

第八條登記主管機構是校學工部。登記成立社團的,應當向學工部呈送《助學社團基本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登記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社團章程;

(二) 明確的財務制度

(三) 成員構成

(四) 負責人和指導人的姓名、簡歷及****;

第九條助學社團章程應不違反憲法、法律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並註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和宗旨;

(二) 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四) 組織機構及其許可權;

(五) 負責人的職權及產生程式;

(六) 社團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式、頻率及其決議證明的方法;

(七) 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 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它需要註明的事項。

第一十條助學社團一經正式批准成立,需進行註冊。註冊的主要事項包括:名稱、聯絡人住所、負責人、指導老師、會(社)員人數、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等項。

第一十一條助學社團的名稱前必須冠以「復旦大學」字樣。名稱享有專用權,不得與在校內註冊的其它助學社團的名稱混同。

第一十二條正式成立並實行註冊的,為復旦大學助學社團。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四條助學社團更改名稱必須重新登記。如既更改名稱,又更改活動範圍的應視為原社團的登出,需重新登記註冊,按本條例第二章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助學社團因助學金專案完全終止、難以維持或其它原因,經核准後給予登出,並予以公告。

若該助學金專案無新入資金,但仍有一定數量的社員並開展活動,則該社團可繼續存在。

第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校學工部有關條例的助學社團,校學工部有權對其進行整改和撤銷,性質嚴重的報請學校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員責任。

第四章社團聯絡人

第十七條學工部選拔任命在校高年級本科生擔任社團聯絡人。

第十八條社團聯絡人受學工部授權,負責與社團的聯絡、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社團對聯絡人的工作有監督的權利。存在正當理由,可向學工部提出更換聯絡人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條學工部在接受申請後,應對事實進行核查,並在兩周內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新成立的社團,其負責人由社團發起人民主推舉產生,並報校學工部審核批准。

第二十二條需更換負責人的社團由會員自主申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社團負責人一般應由獲得該助學金第二年以上的學生擔任。

第二十四條社團負責人對社團的發展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團負責人不負責任,或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學校紀律的,校學工部有權進行罷免(同時取消其相應的助學金),並依以上兩種產生辦法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社團負責人任期一年,期滿後由學工部組織民主推舉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六章社團內部關係

第二十七條復旦大學獲得同一項長期助學金資助(金額較大)的學生自動成為該助學社團的成員。

第二十八條任何社員享有與其它社員平等的權利,不應拒絕本條例和該社員所在社團的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各社團負責人應帶領社員積極開展各項活動,並對該社團所有事務負責。

第三十條原獲得一項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失去獲助資格則可自動退出該社團。

第七章社團活動

第三十一條助學社團所開展的公開性校內活動和一切校外活動必須事先報請校學工部審批,由校學工部報校主管部門批准。同時,各社團必須參加學工部召開的相關會議和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三十二條助學社團每學年根據學工部的指導意見,至少開展以下活動:

(一) 一次交流:各助學社團應至少舉辦一次社團成員之間的座談與交流活動,促進社團成員之間的相互了解與溝通。高年級會員應幫助低年級會員適應大學生活。

(二) 一場培訓:各助學社團至少開展一次面向社團成員的以團體訓練、就業指導、成功心理等為內容的培訓活動,以提高成員的綜合素質。開展培訓應盡可能利用校內資源。

(三) 一項服務:各助學社團應有長期性品牌服務專案,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短期服務專案。

(四) 乙份禮物:各助學社團應至少為資助方製作乙份禮物。本著經濟的原則,注重內涵,表現當代大學生的良好風貌。

第三十三條助學社團需在每學期的開始向校學工部上交乙份本學期的活動計畫和上學期工作小結。

第三十四條各社團的海報等宣傳物張貼須遵守《校園海報管理條例(試行)》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社團舉行活動可填寫活動申請表及經費預算表,向學工部申請經費或資源支援,經校學工部批准後獲得資助。社團舉辦講座,須遵守《復旦大學校園講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講座申請登記手續。社團主辦刊物,須遵守《復旦大學校內學生報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獲申辦批准後方可在校內出版發行。

每期刊物需經社團指導教師和上級主管部門審閱後方可發行,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獲得學工部資助的活動專案結束後,社團應向學工部上交決算表和活動總結。

第八章社團財務

第三十七條為保證社團的正常執行,校學工部對相關社團活動予以經費支援。

社團活動經費主要**包括:校學工部用於助學社團建設支援經費、各社團的校外自籌經費等。

各助學社團不得向資助方提出任何財務資助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各社團所收會(社)員費和自籌經費原則上由社團自行使用。各社團通過合理合法途徑獲取的校內外贊助必須向校學工部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各社團必須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專人對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對各筆經費的**、管理、用途進行詳細的記錄,並至少儲存一年。

第四十條學工部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社團財務情況進行檢查,對財務情況混亂的社團,學工部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整頓和處罰。

第四十一條各社團原則上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贊助商冠名等商業性活動應事前徵得學工部批准。

第四十二條社團活動需攝影器材等裝置,可向學工部申請借用。

第九章評估和獎懲

第四十三條校學工部每學年將根據社團各項活動記錄及活動總結,對全部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考核,並通報各社團資助方與指導教師。

考核合格者,學工部將在次學期對此社團活動經費支援及社團成員助學金申請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四條學工部每學年對各助學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考核優秀者,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十五條學工部每學年評選精品社團、特色社團、傑出社長、優秀聯絡人等單項獎,發給獎勵證書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具體獎項設立:

(一)精品社團乙個

精品社團的評比目的是「扶優出精」。在扶持榜樣社團的同時,鼓勵更多的助學社團加入到爭優創先的行列中來。每乙個提交申報材料的社團都可以參加評比。

(二)最具特色社團乙個

表彰近期表現突出且開展活動富有特色的社團,並對他們的發展潛力給予肯定。

(三)傑出社長獎、優秀聯絡人獎若干

表彰對於社團工作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社長或聯絡人,參加評比的社長或聯絡人任期不得少於乙個學期。

第四十七條評比程式:

(一)每學年末,由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向各社團公布評比的各項事宜。

(二)各參選社團、各參選社長及參選聯絡人在規定時間內遞交申報材料,過期視作自動放棄。

(三)學工部召開參與評優的各社團社長及聯絡人會議,會議上公布各個獎項的評分細則以及成果交流會相關事宜。各參選社團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四)學工部初步審核各社團和個人的申報材料。

(五)審核通過的社團及個人參加成果交流展示會,參加評比。

(六)根據申報材料及現場展示,由學工部公布最後的獲獎結果。

(七)聽取社團民主評議。如果對獎項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一經查實,學工部保留修改、收回或調整獎項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評分基本標準:

(一) 社團的對於「公益、服務」等宗旨的貫徹力度。

(二) 社團現有的情況,包括:

社團的知名度

社團內部機構建設

社團活動範圍及方式

社團與相關資助方之間的互動情況。

社團平時活動的內容、形式、以及意義。

社團對於資料歸檔的重視性,以及學工部所接收到的資料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社團與其他高校、社團、組織合作的情況。

(三)現場答辯的效果

第四十九條對校學工部工作提出有實效性、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積極組織參與社團活動的社團成員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十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社團,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 連續一學期不搞活動;

(二) 連續一學期未開展公益性的社團活動;

(三) 隱瞞財務情況不報校學工部或財務混亂的;

(四) 其它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處罰分為:通報批評、嚴重警告和取消獲得助學金資格三種。

對違反本條例的助學社團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校學工部進行教育指導,情節嚴重者將取消獲得助學金的資格。

第五十一條各助學社團章程明文規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應不作為而作為的任何社團成員由該助學社團的組織管理機構決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各助學社團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則,須報校學工部審核並備案。

各社團行使內部處罰權時,處罰意見需先報校學工部審核。

第一十章文件管理

第五十三條社團有義務協助校學工部對資訊檔案進行更新並及時傳遞活動記錄,積極配合、參與學校相關演示文稿和**的建設。

第五十四條社團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指定形式向學工部遞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 新成立的社團在登記時應以書面形式上交以下材料:

社團基本情況登記表、社團章程、社團會員(指導老師)資料等。

(二) 已成立的社團在舉辦活動時,按照社團管理制度填寫活動登記表,活動結束後須上交各類活動總結及**等,以便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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