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2021-03-04 02:35:20 字數 2534 閱讀 5091

珙縣巡場中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創造乙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違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

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口頭警告;(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5)記大過。

第五條:後四種處分由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或保衛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學校政教處。處分決定後,由政教處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主管副校長會同政教處討論通過,然後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第三章違紀行為及處分標準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口頭警告。(班主任提出)

1、遲到、早退三次以上,曠課一天以上;

2、無故不交作業10次以上或經常抄作業;

3、在課堂上吵鬧,影響教學;

4、侮辱同學人格,取綽號,外出打遊戲;

5、有亂寫亂畫、亂扔亂丟行為;

6、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公升旗、課間操、義務勞動等)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

1、在一學期中,累計曠課10—30節以內,無故不交作業20次以上;

2、不服從管理,不接受教育,公開頂撞老師或有關管理人員;

3、談情說愛,經教育不改;

4、考試作弊;

5、故意損壞公物;

6、玩弄凶器,不聽勸阻,小偷小摸,抽菸、喝酒;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過。

1、無心學習,經常不交作業或曠課30節以上;

2、侮辱、攻擊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生活;

3、經常抽菸、喝酒,賭博;

4、經常外出打遊戲、夜不歸宿;

5、結夥打架、辱罵教師或管理員;

6、勒索他人錢財、盜竊財物;

7、有意毀壞公物,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記大過。

1、無故曠課2周以上;

2、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外肇事,造成嚴重後果;

3、盜竊財物價值較大的;

4、破壞公共設施,損失嚴重的;

5、受過處分,又有嚴重違紀行為產生的;

第十二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十三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後,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於他人者或製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九)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十四條:上述行為之外的其他未盡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處分程式

第十五條:警告及以上處分審批程式:

(一)班主任或保衛科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登記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將材料送交政教處。

(二)政教處或保衛科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政教處、保衛科、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提交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

(三)通過班主任、保衛科或政教處通報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保衛科聯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善後工作。

(四)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副校長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複查並作出終決結論。

(五)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並由保衛科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五章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第十六條: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受處分後,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六個月後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八條:撤銷處分的程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並填寫《珙縣巡場中學校學生撤銷處分申請表》;班級討論認可、班主任認可後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年級組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再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核批准;由保衛科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解釋權歸校長室。

珙縣巡場中學校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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