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分解除辦法

2021-03-04 01:44:30 字數 1903 閱讀 7906

皇家學院

第一條為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思想,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導他們改正錯誤、積極上進,營造良好的學風、校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解除處分適用於下列處分型別: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第三條因下列行為之一而受到紀律處分者,不予解除:

(一)策劃、組織、參與群體性惡性事件。

(二)在校期間累計兩次及以上受紀律處分。

(三)在省級、國家級考試中違紀。

(四)觸犯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第四條申請解除處分的基本條件

(一)期限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從發文之日起至少經過一年的考察;受記過處分的學生,至少經過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解除察看期後一年;畢業班學生受處分後表現特別突出的,可適當縮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於半年。

(二)接受教育態度誠懇,主動向輔導員匯報思想,認真撰寫思想小結。

(三)受處分後無任何違紀違規行為。

(四)受處分後課程考核無不及格現象。

第五條申請解除處分的必要條件

申請解除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內除符合第四條款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申請解除處分:

(一)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

1.本科生通過大學英語四級,專科生通過大學英語**;

2.獲得1次校級及以上通報表揚或表彰;

3.參加5次及以上校內、外公益志願服務活動。

(二)受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

1.本科生通過大學英語六級,專科生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英語專業學生通過英語專業八級考試;

2.在地市級及以上期刊發表文章;

3.達到校級優秀學生的標準;

4.獲得3次校級及以上通報表揚或表彰;

5.參加省、市級及以上學術科技競賽獲得獎勵或名次;

6.本科生在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達到複試線,專科生在湖北省「專公升本」考試中被錄取者。

第六條處分解除程式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批。其具體程式為:

(一)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可在考察期滿後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皇家學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見附件);

(二)根據受處分學生在考察期內的日常表現及考察檔案(思想匯報、學生獲獎證明影印件等),由輔導員組織該班同學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後連同審批表、考察檔案等材料一併上報學生工作處;

(四)學生工作處對學院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批;

(五)學校將審批結果在全校範圍內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由學校行文解除處分;如發現問題,由申報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一)輔導員負責受處分學生的日常教育與管理,並建立受處分學生日常考察檔案。

(二)受處分學生簽收處分檔案後三天內,學院黨總支副書記(或學工辦主任)、輔導員要及時找受處分學生談話,並將談話情況記錄歸檔。

(三)受處分學生收到處分檔案後,應當對本人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承諾寫出乙份書面材料,以後每學期應有思想匯報。

第八條申請解除處分的學生在申請期間或解除處分後又有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的,恢復原處分決定,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九條處分解除後,原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應一併如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十條解除處分審批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2月。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皇家學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

皇家學院

2023年10月10日

共印35份

附件:皇家學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

備註:1.違紀處分的解除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

2.其他有關材料須作為附件一同呈報。

3.受到處分後的表現欄填寫對所犯錯誤認識,考核期間實際表現、獲獎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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