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2021-03-04 05:20:25 字數 4969 閱讀 18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生的行為習慣,加強對中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違紀行為。根據《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視其違紀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處理。

1、一般性輕微違紀,由班級按學校有關規定及班規在班級範圍內處理。

2、重大違紀由學校學生處代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在學校範圍內宣布處理結果,其處分種類如下:

⑴全校點名公開批評或通報批評;

⑵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其處分種類分為:

1 警告; ②嚴重警告; ③記過; ④留校察看; ⑤勒令退學; ⑥開除學籍

第三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處理或免於處分:

1、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2、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並積極協助學生處查處問題的;

3、由於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或情節特別輕微的。

第四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從重處理:

1、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無理狡辯、態度惡劣的;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3、脅迫、誘騙、教唆他人違紀的;

4、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5、屢教不改,再次違紀的;

6、在校外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7、因其違紀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8、違紀主觀惡意較大的;

第五條學生違紀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違紀者根據責任大小賠償損失或負擔醫療費用。

第三章處罰的原則和程式

第六條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違紀學生處分程式:

1、由班主任提供違紀學生所犯錯誤的材料(包括學生所犯錯誤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認識,班主任、任課老師處理意見)交學生處核實處理;

2、由學生處直接查證,然後進行處理。

3、處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意見。本人的申訴必須在接到處分決定五日內,向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中能證明原處分事實有重大出入者,學生處作出撤消或修改原處分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訴本人。

第八條受處分的學生,由所在班級負責考察、教育,接受學校學生處的定期考評,直到撤銷處分。

第九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查處公布,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學生處提交校長室批准。

第四章違紀行為和處罰

第十條對違反課堂、集會、就寢紀律者的處分:

1、上課、集會、晚自修無故遲到、早退,情節輕微的由班級處理,班主任可以公開點名批評或口頭警告,遲到、早退4次累積為一節曠課,曠課7節以上的可上報學生處按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2、上課、集會隨便講話、看課外書、打瞌睡,影響課堂、集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3、就寢熄燈鈴響後,隨便講話者;不熄燈或用蠟燭、手電筒照明者;無故不按時就寢、起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4、擅自在學生宿舍留客過夜者,給予全校公開點名批評。

5、擅自離校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對曠課者的處分:

1、累計曠課7節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4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20節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曠課達6天(每天以7節課計)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學生不經過班主任同意,按學校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而缺課的都視為曠課。

第十二條對擅自離校出走學生的處分:

1、除節假日學校統一放假外,學生離校必須向班主任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學生離校時憑請假條向學校門衛請求放行。未經班主任同意、門衛放行離校的,都視為擅自離校行為。

2、對擅自離校出走的學生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加重處理。

3、對策劃擅自離校出走者,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對測驗、考試作弊違紀者的處分:

1、平時測驗作弊者由監考老師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作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不服從監考老師的安排,頂撞監考老師、擾亂考場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作弊考生該科考試成績記為0分。

5、考試(考查)協同作弊者,與作弊同等論處。

6、補考時,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對浪費水電、違規用火者的處分:

1、用好自來水後,水龍頭不關,或用臉盆、水桶接水,滿溢而不關水龍頭者,給予全校公開批評。

2、對早操、課間操等教室空閒時段不關電燈班級,追查具體責任人,給予責任人全校公開批評。

3、學生在宿舍、教室內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懷、充電器之類電器的,發現後作沒收處理,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學生在宿舍、教室內使用明火或故意玩火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反衛生制度者的處分:

1、亂倒剩飯、剩菜者,給予公開批評。

2、在校內主要場地(道路)、教室、寢室內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殼、汙染環境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故意亂倒雜物致下水道堵塞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承擔管道疏通費用。

第十六條對抽菸、喝酒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在校內或校外抽菸的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嚴重警告處分,第三次以上給予記過處分。

2、對違反紀律喝酒的學生,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十七條對賭博學生的處分:

經證實,在校內或校外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即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對打架鬥毆學生的處分:

1、因同學間小摩擦引起吵架、打架,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嚴重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記過處分,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因同學之間吵架而糾集社會人員來校肇事或引發群架事件的,一經查實參與者即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持械打架的,一經查實即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吵架時的目擊者,有責任和義務向學校提供事實情況,如為他人作偽證、隱瞞情節、影響調查取證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5、因打架造成傷害的,一切損失由違紀者負責,具體參照第五條執行。

第十九條對偷竊公私財物,勒索現金、實物者,除歸還財物外,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在50元以內給予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

4、串通社會人員偷竊、對同學實施敲詐勒索,情節較嚴重的,除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外直接送公安機關處理。

5、有偷竊、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中止並主動認錯的,可減輕處分或免於處分。

第二十條對損壞公物者的處分:

1、屬無意損壞,能主動報告學校總務處並照價賠償的,可免於處分。

2、屬故意損壞的,視情節輕重加倍賠償並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體育鍛煉制度者的處分:

1、無故不參加早操、課間操等體育鍛煉兩次以上者,給予公開批評,情節嚴重的,參照第十二條規定處理,體育課有正當理由需請假的,直接向體育老師請假。

2、參加體育鍛煉不遵照學校體育場地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不尊敬師長者的處分:

1、上課違紀而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公開頂撞任課老師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校園內違紀卻不接受老師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公開同老師、管理人員頂撞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違反以上2條,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道德敗壞,生活越軌者的處分:

1、生活作風不正、行為不檢點,妨礙他人學習、生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有調戲女同學等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談情說愛,男女生交往過密,負面影響嚴重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實習、實訓紀律制度者的處分:

1、實訓期間不服從指導老師的安排,違規操作未發生危害後果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2、實訓期間違規操作發生安全後果的責任自負,損壞機械裝置的要按價賠償,並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實習期間不能遵守學校實習制度和實習單位規章制度者,造成安全後果的責任自負,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在校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不同等級處分:

1、不按學校規定穿著服裝,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進入三室一廳(電子遊戲室、撞球室、錄影室、舞廳和網咖),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三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學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佩戴首飾、染髮、燙髮和男生留長髮、剃光頭,經老師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擅自**入校、離校,一切安全後果自負,並給予警告處分,累計3次**入校、離校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附加處罰

1、因違紀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者,從處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學期內一切獎勵;因違紀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者,取消當學年內一切獎勵。

2、擔任學生幹部受違紀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學生幹部任職資格。

3、因違紀受處分者,是黨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五章撤銷處分程式

第二十七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考察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受記過處分的學生,考察期為乙個學期;留校察看的學生,考察期為一年。經考查符合撤銷條件者可申請辦理撤銷處分手續,表現突出者,可提前撤銷。

違紀學生,必須每月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處遞交思想匯報,並有班委、班主任和任課老師的評價,直至撤銷處分。

第二十八條受警告以上處分的同學考察期滿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學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請領取「撤銷處分申請表」,填好**後**委會討論通過、班主任任課老師簽字同意,最後交學生處審查考評後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符合畢業條件,但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按時畢業。

第三十條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將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由學生處通知家長所在單位和居委會,不負責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實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本條例的相應條款予以處分,本條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與學校以往制定的其它條例、規定相牴觸時,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校的全體學生。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和實施。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嚴格的組織紀律是辦好學校的重要保證,更是建立一流教風 學風 校風,建立品牌學校的基礎,全體學生應自覺遵守 中小學生守則 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和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校紀的學生,學校依據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給予必要處罰。一 處罰形式 1 檢查 2 通報批評 3 大會點...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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