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傳遞管理辦法 定稿

2021-03-16 00:18:51 字數 4637 閱讀 6319

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防範票據過期和遺失風險,規範票據傳遞流程,明確票據傳遞過程中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杜絕出現因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的稅收和資金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發票和商業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所指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其他票據同樣參照本辦法執行。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

公司所涉及發票主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公路與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鐵路運費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關稅)專用繳款書、裝卸勞務和建安工程專用發票等。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第二章票據傳遞管理

第四條各類合同執行人或業務經辦人(以下簡稱經辦人)系取得、傳遞票據的第一責任人,合同簽訂部門或業務經辦部門負責人系取得、傳遞票據的主要負責人。以上人員應認真履行合同,及時取得、登記、傳遞票據,並辦理結算手續。

第五條對於涉及經濟業務往來的票據,無論是公司與外部單位之間的票據交接,還是公司內部部門之間或部門內部人員之間進行票據交接,均須履行書面交接程式,交接雙方應簽字確認,並註明簽收日期、票據種類、票據號碼、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和票據金額等必備要素。

第六條為確保票據傳遞的安全性和及時性,原則上公司票據傳遞不得以**信、平信等普通方式郵寄。

各公司之間採取郵政快遞方式傳遞的票據,郵寄人應及時跟蹤快件傳遞過程,並通過**、傳真或郵件等形式做好與收件人的收妥確認工作。郵寄人在寄送票據的同時應將票據交接明細清單一併放入快遞信封內,並在快遞郵件詳情單的內件品名處註明郵件內容。收件人應仔細核對,確認票據與清單無誤後,於當日將簽字後的清單傳真給郵寄人。

對於具備條件的公司,可考慮安排兩人共同郵寄和拆封快件,確保票據傳遞過程的安全。

外部單位以郵寄方式傳遞票據,公司負責郵件處理的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登記台賬,並通知相關人員簽收郵件。如收件人出差、休假或因工作調動不在公司,辦公室應通知業務部門負責人授權安排其他人員簽收郵件,以免造成票據過期。

各公司對外郵寄票據,郵寄人應跟蹤快件傳遞過程。如果郵寄人自行通過郵局郵寄,交寄時即應取得郵局簽收回執。如果是通過公司辦公室統一郵寄,郵寄人應與辦公室經辦人做好登記交接,辦公室經辦人應取得郵局簽收回執,並及時將回執反饋至郵寄人。

第三章票據傳遞流程

第七條發票傳遞流程

1、取得**商提供發票的傳遞流程

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發票開具和傳遞的具體時間,以便公司憑有效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金。

經辦人收到**商提供的發票,應對發票要素進行初審,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手續。財務部門審核簽收發票,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進項發票的認證、抵扣手續,並進行賬務處理

財務部門發現因發票要素錯誤等原因導致進項稅不能認證抵扣,應將發票及時退回經辦人,由其聯絡發票提供單位重新開具正確發票。如果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通知單》,業務部門應積極協助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向銷售客戶開具發票的傳遞流程

銷售部門審核、確認開具發票的客戶名稱、金額及型別→銷售開票崗位複核並在3個工作日內開具、傳遞發票→財務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蓋章、傳遞、入賬→銷售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發票交給客戶。

第八條商業匯票傳遞流程

1、取得商業匯票的傳遞流程

經辦人對商業匯票進行初審,並及時交給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簽收並交銀行代保管。

如果財務部門發現商業匯票票面存在重大瑕疵,應及時退回銷售部門,並暫停對該客戶發貨,由其聯絡銷售客戶重新更換商業匯票,並按照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傳遞及後續問題處理的補充規定》要求,完善各項手續後再給予發貨。

2、支付商業匯票的傳遞流程

經辦人審核、確認支付匯票的金額及型別等→財務部門將背書後的商業匯票交接給經辦人,並辦理交接簽收手續,同時留存商業匯票完整影印件備查→經辦人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轉交**商,並取得**商的簽收手續。

3、已經背書但被**商退回的商業匯票處理流程

**商由於商業匯票到期未收到貨款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回,業務經辦部門應分析原因,如果確係公司背書的票據存有瑕疵所致,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下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傳遞及後續問題處理的補充規定》要求出具相關證明。在出具證明後出票銀行仍然拒付,業務經辦部門可以收回該票據,經財務部門審核後轉交銷售部門,由其聯絡客戶予以更換。同時,財務部門根據業務經辦部門提供的書面換票函件為**商更換。

第四章注意事項

第九條發票收取、傳遞過程中注意事項

1、由於進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國內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運輸業發票、鐵路運費發票等是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金,抵扣期限是自開具之日起90天內有效,逾期將不能抵扣進項稅,並導致公司稅收損失。因此相關業務部門應加快進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國內增值稅發票以及公路內河運輸業發票、鐵路運費發票的傳遞速度,交接給財務部門的最遲日期原則上應不遲於發票開具日期起60天。

2、遇特殊情況,業務部門交付財務部門的發票自開票之日起已超過了60天,但尚未達到90天,財務部門應積極與稅務部門聯絡並辦理發票認證手續。如果發票認證通過,財務部門可以收取該發票。否則應將發票及時退回業務部門經辦人,同時業務部門經辦人應及時與**商取得聯絡,並協商重新開具發票,避免因退回**商不及時導致發票過期或遺失造成稅收損失。

3、如果各公司內部會簽或審批手續不全,而發票又臨近抵扣期限,可由業務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及完成期限,由財務部門審核經濟業務的真實可靠性,經各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後,財務部門視情況可將發票先進行認證抵扣,但業務部門應在發票抵扣後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入賬手續,逾期未完善手續的對經辦人納入考核。

4、經辦人發生崗位變動,應將發票交接登記簿及辦結進度納入崗位工作交接書內容,尤其對未辦結事項應予以明示,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商業匯票收取、傳遞過程中注意事項

1、經辦人取得商業匯票應對票面情況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各單位之間背書關係是否真實、連續,背書過程各印鑑章是否清晰等,對存在瑕疵的銀票應取得相關單位證明,並經銀行確認後方可收取。

2、經辦人應在收到商業匯票的5個工作日交給財務部門,駐外市場部收取的商業匯票每旬送交財務,但原則上最遲日期不得超過匯票到期前10天送回。如遇特殊情況,經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後,在不影響貨款回籠的前提下,財務部門可以收取。

3、財務部門應在商業匯票到期前10天向銀行辦理托收,並跟蹤貨款回籠進度。銀行以背書過程印鑑章不清等理由拒付的,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補充相關證明。

4、商業匯票保管人發生崗位變動,應將商業匯票原件及交接的登記簿納入崗位工作交接書內容,尤其對未辦結事項應予以明示,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發票管理

1、由於發票傳遞滯後或者因發票遺失導致進項稅金不能抵扣,所產生的損失事後又無法彌補的,各公司不得隱瞞事實、擅自處理,否則股份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加倍處罰。

各公司應認真調查損失產生的原因,明確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向股份公司書面匯報。

2、由於業務部門移交財務部門滯後導致發票過期不能抵扣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業務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若發票規定的傳遞時間內已經交接給財務部門,因財務人員工作失職導致發票過期不能抵扣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財務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3、通過郵寄方式傳遞的發票,出現發票遺失或過期的情況,應結合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界定賠償責任。

4、各公司如果出現發票遺失,經辦人應及時告知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協調通過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公司損失。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5、由於業務部門發票催辦不及時,導致貨款支付後發票未能及時取得或無法取得,造成進項稅不能及時抵扣或往來賬長期掛賬不能清理,應納入業務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的月度工資考核,產生的利息損失和稅金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商業匯票管理

1、由於業務部門移交財務部門滯後導致商業匯票過期,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業務部門責任人承擔。若商業匯票在有效時限內已經交給財務部門,因財務人員工作失職導致過期而無法收回貨款,由財務部門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通過郵寄方式傳遞的商業匯票,出現商業匯票遺失或過期的情況,應結合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界定賠償責任。

3、如果發生商業匯票丟失或被盜,經辦人應及時告知財務部門,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以免延誤補救的最佳時機。財務部門需積極配合並通知銀行先進行口頭掛失,之後需根據相關規定程式辦理正式掛失手續。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4、因銷售部門收取、傳遞商業匯票滯後,造成公司貨款回籠不及時,納入銷售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月度工資考核,產生的利息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授權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並實施。

附件:1、國函〔1993〕1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2、國稅發〔1993〕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3、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4、國稅發〔2007〕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6、海股財字〔2007〕10號-《銀行承兌匯票傳遞及後續問題處理的補充規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實習管理辦法定稿

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北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執業律師的素質,北京市律師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依 中華人民...

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定稿

中國石油山西銷售公司 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 山西銷售分公司 以下稱公司 工程建設專案的順利進行,規範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銷售公司 工程建設管理手冊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新建 改擴建 安全和技術改造 裝修裝飾 檢維...

分包管理辦法定稿版

第十條輸電線路分包範圍包括 2 除招標單位 材料以外的其它消耗性材料的採購 運輸及保管。3 配合承包方驗收 配合業主竣工驗收及其缺陷處理工作。4 配合系統除錯,保證線路暢通。5 與上述內容相關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條輸電線路分包現場管理 執行廣源公司現行的安全 質量 工期 文明施工 物資 建設場地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