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票據管理辦法

2021-05-17 19:43:12 字數 2688 閱讀 3510

武漢**商務區城建開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票據的領用、繳銷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內對外的各種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指支票、本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等。非銀行票據指各種稅務發票、收據及有價**等。

第二章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三條財務管理部門為財務票據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公司財務票據的申購、領用、使用、保管、審核、檢查、歸檔等工作。公司各職能部門必須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財務管理部門做好財務票據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部門須建立健全財務票據的管理流程,並確定財務票據管理責任人。一般情況下由出納員擔任財務票據管理員,負責財務票據的申購、領用、使用和保管工作;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票據的審核、檢查、歸檔工作。財務負責人也可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票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財務票據必須通過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使用部門須按規定管理程式使用財務票據,不得隨意損毀票據,對已開具的財務票據,須及時將票據財務聯和存根聯歸還至財務管理部門。

第六條財務票據管理員必須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在票據未領用之前,不得預先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若發現空白票據遺失時,須及時匯報並查明原因,辦理掛失手續;若發現在用的財務票據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加蓋作廢章。

第七條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財務票據的使用、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丟失、盜用、違規使用財務票據的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章財務票據的領用

第八條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按照稅務機關和銀行的統一規定申請領購相關的財務票據。銀行票據須填寫《票據及結算憑證領購單》,稅務票據需填寫稅務局監製的《發票領購簿》。

第九條銀行票據的領用及報銷

一、各職能部門因業務需要領用銀行支票的,應憑領導審批的相關單據辦理領用手續,並在支票登記簿上填寫領用日期、領用人、款項用途、及金額。

二、超過規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廢,必須在三日內退還票據保管員。如需繼續使用該支票,應在三日內到財務管理部門辦理換開手續。

三、支票不能開具遠期支票,應與出票當日日期相符;年末開具支票的,應在支票上填寫當年最後乙個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則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額支票,如確因特殊工作需要開具未填寫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審批手續外,還需要由財務負責人特批,再向財務部管理門申請辦理領用手續並登記備案。領取支票後,經辦人應妥善保管,並負責監督並收**款單位開據的與支票金額相符的發票,並於五日內將發票及其他原始憑證交至財務管理部門。如實際支付額超過預支額的須重新辦理審批程式。

第十條稅務票據的領用及報銷

一、各職能部門因銷售、收款事項需領用發票、收據的,應按照合同及檔案要求,在財務管理部門辦理領用手續,應堅持按需領用並由專人負責。

二、稅務票據一般由財務人員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後領用;凡因業務需要(如營業部門對外銷售)須領用空白稅務票據的,領用人須在稅務票據登記簿上填寫領用日期、領用人、票據號碼及用途,並與財務票據管理員當面點清。收回相應款項後,領用人須於三日內將收到的款項及稅務票據存根聯、記賬聯交還財務票據管理員。

第四章財務票據的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票據使用部門和使用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財務票據;不得拆本使用財務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務票據使用範圍;不得真票假開,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財務票據領用,採取交舊領新的方式,即在領取新票據時須繳銷原票據。原票據未核銷者原則上不能領用新票據。

第十三條票據領用時,領用人與票據保管員須當面清點,如發現有少聯、缺份、錯號等問題,須整本退回。作廢的銀行票據應將票據號碼貼上在備查登記簿的相應位置,妥善保管。作廢或衝紅的稅務發票應將發票四聯收回,在稅務開票系統裡進行相應操作後將作廢或衝紅的發票拿到稅務部門進行核銷。

第十四條票據保管員應及時做好各類票據的領用登記手續,記錄財務票據申購、領用、使用、結存的情況,及時編制《票據購銷存登記簿》(附件一),領用人應辦理簽收手續。

第五章財務票據的開據

第十五條開具財務票據時,須依照票據號碼順序,完整、真實的填寫交款單位或個人、開票日期、內容、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等內容,並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財務票據須一次套寫所有聯次,保證全部聯次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開具財務票據應按照銀行、稅務部門的要求安裝開票軟體、使用專業開票裝置進行開票;若須手工開具的,書寫須工整,不得塗改、挖補、撕毀。填寫錯誤需作廢處理時,儲存作廢票據的所有聯次並加蓋作廢章。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對開具票據收取的款項,須於次日解繳財務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在收到各部門解繳的款項後,辦理確認手續。

第十九條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六章財務票據的保管和核銷

第二十條財務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保管,做好《票據購銷存登記簿》(附件1),《銀行票據登記簿》(附件2),《稅務票據登記簿(一)》(附件3)、《稅務票據登記簿(二)》(附件4)的登記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和使用票據的使用台賬。

第二十一條已開具的財務票據存根聯和登記簿,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儲存。

第二十二條票據管理員在****繳銷時,須檢查被核銷的票據是否按限定用途使用、填寫是否符合要求、須收取的款項是否全部收妥並解繳財務管理部門。對未收妥的款項,票據領用人須查明原因並落實到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附件1. 票據購銷存登記簿

附件2. 銀行票據登記簿

附件3. 稅務票據登記簿(一)

附件4. 稅務票據登記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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