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2021-03-07 06:35:11 字數 1122 閱讀 9181

(試行)

為規範單位財務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財務印章的範圍

財務印章包括本單位用於財務收支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負責人名章以及財務部門保管和使用的發票專用章、本部門公章、現金**賬)收訖章、現金**賬)付訖章等。

二、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 在銀行開設賬戶時預留的財務印鑑卡,應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二) 簽發支票、匯票、信匯、電匯等票據需加蓋預留財務印鑑時,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在授權範圍內的,財務印章保管人員要嚴格審查票(證)的收款人、金額、用途、日期等專案是否填寫正確,與領導批件是否一致等,無誤後方可加蓋。對不符合要求的票據,一律不予蓋章。

(三) 報送會計報表及有關財會資料需加蓋財務印章時,須經單位總經理(總經理授權人)和財務負責人批准。

(四) 財務部門發文、與往來單位對賬需加蓋財務印章時,須經單位財務負責人批准。

(五) 各單位應建立財務部門公章使用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使用日期、用途、份數、經辦人、審批人等事項。

(六) 發票專用章僅限用於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及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開具,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七) 除有專項規定外,不得在空白票據上預先加蓋財務印章。

(八) 其他印章的使用,如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等,參照以上相關規定執行。

三、財務印章的保管

財務印章由單位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並與票據分別存放。財務印章保管人員負責印章保管、加蓋和使用情況登記。保管財務印章的人員不得兼管支票、匯票、信匯、電匯等票據。

印章保管人員原則上不得將財務印章交由票據持有人自行蓋章或攜帶外出辦理業務。財務印章確需攜帶外出時,必須辦理財務印章攜帶外出審批手續,經財務負責人批准後,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辦理相關業務。

四、財務印章的交接

財務印章的交接必須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印章保管人員因外出或其它原因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確需轉交他人代為保管的,必須辦理臨時交接手續。

五、財務印章的更換

財務印章確需更換時,憑更改名稱或人員任免正式檔案更換。原印章封存備查。

六、其它

凡未經批准擅自加蓋財務印章或因審查不嚴,給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加蓋財務印章而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工會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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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

目錄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印章分類及數量 2 第三章印章刻製 4 第一節分子公司印章的刻製 4 第二節公司印章的刻製 4 第四章印章移交與備案 5 第一節分子公司印章的移交與備案 6 第二節公司印章的移交與備案 9 第五章印章保管 13 第一節分子公司印章的保管 13 第二節公司印章的保管 14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