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及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2021-03-04 00:37:18 字數 816 閱讀 1281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財務票據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財務票據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結算票據、收款收據及其他財務票據。

第三條財務部為發票的管理部門,財務部門須指定票據經辦人,負責發票的領購、保管、使用。發票、收據分別由銷售部、財務部開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四條財務部門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申請,及時購***。

第五條發票經管人員人發生變動,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發票、已用發票存根、發票登記簿等所有相關材料。必要時,應對發票管理狀態做出說明。

第六條發票經管人員設立專門登記簿登記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定期與庫存核對相符。

第七條發票領購入庫,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

第八條發票應保管於公司保險櫃(箱)內,與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其他財務印章分開保管。

第九條空白發票不得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收款專用章保管;禁止攜帶已簽章空白發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確須攜帶外出的,應報請財務總監和總經理批准,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管五年,保管期滿,財務部和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銷毀;未使用的發票,在稅務機關更換發票樣式及其他格式時,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核銷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權由財務部財務總監行使。

第十二條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授權審批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二)相關的票據是否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執行董事批准後生效。

財務財務管理制度及票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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