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管理制度

2021-03-04 09:30:32 字數 3799 閱讀 4141

*********票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財務票據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證集團資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下屬子分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財務票據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結算票據、內部收據及其他財務票據。

第四條財務部門為發票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單據憑證管理

第五條空白單據憑證管理

(一)公司所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單據(如:收款收據、入庫單,出庫單等)統一由公司印製和採購,由財務部統一保管。

(二)所有單據不得套開、撕毀、以小改大。單據作廢須所有聯次齊全才能作廢,任何單據遺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單據的取得和開具

(一)原始憑證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製憑證的日期,填製憑證單位印章、填製人姓名,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必須蓋有填製單位印章。於個人處取得原始憑證,必須有填製人員的簽名或者蓋有簽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憑證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者簽章。

(三)凡有大寫和小寫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驗收的證明。涉及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收款單位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多聯的原始單據憑證,必須用雙面複寫紙(或者無碳複寫)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儲存。不得撕毀、套開、弄虛作假、開大頭小尾單據。如有發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五)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應由開單單位或個人重開或更正,單據數字只能「以大改小」,不能「以小改大」。更正後應在修改處加蓋開出單位和個人的印章和私章。凡是經過塗改、挖補、刮擦,未有財務經理或授權人同意更正、簽字確認的及「以小改大」的憑證一律視為無效憑證。

憑證更正、塗改超過兩處的,也視為無效憑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單據必須按編號序時開具,有作廢的單據號碼必須在作廢的單據號碼的順延號碼中註明。

(六)外部物資入庫以及產品銷售出庫開立出入庫憑證,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第三章發票管理

第七條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取得的收付款憑證。

(一)公司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向當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公司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財務部應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已經開具發票的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

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第八條公司應當按規定的時限、順序、欄次,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並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公司不得轉借、轉讓、****;不得倒買倒***;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第九條公司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十條公司對外購買後收取發票時,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公司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一條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發票需要繳銷時,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發票管理規定,說明繳銷的依據和理由,從而編制詳細的發票繳銷清冊,列清印製或購領發票的年限、種類、號碼,已使用發票和未使用發票情況,繳銷發票的類別、種類、號碼等,經財務總監及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批後,加蓋公司印章,連同發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對依法應當繳銷的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既不能擅自銷毀,也不能棄之不管、不報不繳,更不能違章使用或私自轉讓買賣。

第四章銀行票據管理

第十三條支票管理

凡在同城或一定區域範圍內用於採購物資、商品交易、勞務**、專案投資、清償債務等款項的結算時,應盡可能的使用支票。

(一)公司支票統一由財務部指定的出納保管。

(二)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空白支票」。

(三)支票簽發時應同時加蓋公司法人章及財務專用章。

(四)支票領取後,經辦人應對支票的安全負責,應對支票進行妥善保管、嚴禁摺疊、塗擦、損壞。

(五)支票應當在限定的用途和金額範圍內使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超範圍使用支票的,一切後果由支票領用人承擔。

(六)作廢支票應收齊各個聯次,然後蓋上「作廢」章,並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匯票管理

(一)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公司應盡量避免使用商業匯票。

(二)出票。出具匯票(或接受匯票時)應認真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匯票的金額、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

(三)背書:對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可以依法轉讓(或接受轉讓)。背書(或接受背書)時應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

背書人簽章、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名稱。同時應注意:背書時不得記載附有條件和部分背書。

對於下述三種匯票不得背書(或接受背書)即:被拒絕承兌的匯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四)承兌:承兌(或接受承兌)時,應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匯票正面記載的「承兌」字樣、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

(五)保證:出具(或接受)附***條款的匯票,應檢查在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是否在匯票上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同時應注意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六)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過委託銀行**進行。付款人應當在持票人進行付款提示後,無條件地在當日按匯票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對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應當設立登記制度,認真登記票據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額、利率、背書轉讓、保證情況、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銷情況。

第十五條本票管理

(一)本制度所指的本票為銀行本票。公司應避免使用商業本票。

(二)在出具或接受本票時應注意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表明本票的字樣、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簽章。若有內容不全或含糊不清,不得出具或接受。

(三)當收到本票時,應審查本票上的收款單位或背書單位是否為本單位、背書是否連續;加蓋的印鑑是否清晰;各項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本票金額大小寫數與壓印數是否相符;是否在付款期內,並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票的出票人及時提示本票,同時應檢查出票人是否在本票上已記載「見票」字樣、見票日期並簽名等內容。

第五章有關票據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收受外單位票據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凡與業務無關的票據不得收受。

(二)如係轉讓票據應請轉讓客戶親自在票據後清晰背書,如屬指名票據應請抬頭人加蓋印章。

(三)收受的票據面額比應繳納款項為多時,在未兌現以前不得找還,其差額應等票據承兌後歸還。

(四)開立票據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五)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票據上文字不得塗改、塗銷、更改或摺疊,印簽必須清晰,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齊備。

(六)注意查明票據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出票據人的蓋章是否齊全。

(七)注意票據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第十七條違約票據(呆票)沖銷須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准,按規定的程式進行賬務處理,已沖銷的票據必須設立登記簿進行登記,並應在以後採取有效追蹤措施。

第十八條票據到期時如果客戶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項,應在票據登記本上、對賬單上分別兩次將付款日期、金額、餘額記錄以便對未結清款項部分跟蹤。

第十九條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的簽發,必須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簽發。攜帶銀行票據,應提高警惕,盡量不使用不能掛失的銀行本票。任何銀行票據相關執行單位在交遞過程中發現丟失,要立即通知財務部,並向銀行掛失,同時通知收款單位協助防範。

由於丟失票據而發生登報、廣播宣告的公告費用和被冒領的損失由責任部門交遞責任人承擔。

票據管理制度

一 收費票據的管理 1 收費票據由財務科專職票據保管員負責驗收 保管 核銷,出納員不得兼任收費票據的保管或核銷。2 醫療收費票據僅限於在醫院進行醫療服務時使用,不得用於非醫療商業活動,不得向外單位轉讓 借用或 3 票據保管員對收費票據的庫存數要每月核對一次,每月編報 票據庫存分類總表 和 票據購領明...

票據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頒發的現行票據法和財務制度相關規定,公司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對票據的管理以票據種類 票據使用準則 票據統計核銷 賬冊管理 財務審核 印章管理 檔案室票據管理等事項制定財務票據管理細則,公司各部門 各專案 各有關人員應嚴格執行。一 票據分類 1.1 支票 現金支票 轉賬支票 電匯 承兌匯票 1.2...

票據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範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2.0 範圍 適用於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支票 匯票 本票的管理。3.0 術語 3.0空頭支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了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4.0 職責 無 5.0 工作流程圖 無 6.0 程式內容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