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1

2021-03-15 21:21:15 字數 1479 閱讀 9718

3.4.1.2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3.4.2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4.2.1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須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4.2.1.1試用期內,該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4.2.1.2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

3.4.2.1.3該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4.2.1.4該員工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3.4.2.2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4.2.2.1該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之工作的;

3.4.2.2.2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4.2.2.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4.3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4.3.1員工以辭職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3.4.3.2員工如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4、其他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擬定,經公司研究並經員工大會通過後,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與執行。

2、本制度未作詳細規定的部分,可另行制定實施細則予以補充。

3、本制度公布之日起試行,如有修訂以最終修訂條款為準。

附表單:

試用期勞動合同

總經理年月日

員工試用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根據國家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試用乙方,並由甲方安排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考核、試用。甲乙雙方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甲方的試用期為個月,崗位為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前10個工作日為適應期,適應期期間乙方如因任何原因離職,甲方只支付每天15元的生活補貼。如由適應期進入試用期,則工資支付從入職第一天開始計。

三、乙方在試用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條件,乙方享受試用期員工工資待遇,每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含各類補貼、津貼)。

四、甲方不提供食宿,由乙方自理。

五、試用期內,如乙方工作表現突出,經甲方批准可提前轉正。如因請假或表現較差,甲方可延長乙方的試用期,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

六、乙方在試用期間,要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如有違法或思想、工作表現差,以及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甲方有權提前終止試用乙方。

七、試用期未滿,如乙不願在甲方工作,亦可提前解除協議,但需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乙方離職前要辦理好移交手續,歸還甲方財物。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公司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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