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行為規範及處罰條例

2021-03-03 23:52:30 字數 4217 閱讀 1022

第一章總則

1. 目的:為進一步規範生產、管理行為,明確各級員工的勞動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產次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2. 範圍:公司任何職級的正式合同工、試用合同工及臨時工的違規處罰適用本辦法。

3. 原則及定義:

3.1公司本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為原則,糾正違紀違規行為。應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員工自覺遵守廠規廠紀。

3.2.公司對員工的任何處理決定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到個人隱私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除外。

3.3.公司對員工違紀處罰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情節,依據本辦法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給予處罰。

3.4員工對公司的處罰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上級部門複查。

3.5公司員工對管理人員的違規管理,享有向上級部門檢舉、投訴的權利。

4. 職責:

4.1廠務部可依據員工的違規情況並在有關證據證明充分的前提下書面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4.2部門主管可依據本部門員工的違規情節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前提下書面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罰本部門員工的建議。

4.3人事部負責公司員工違規處罰申請的受理和審核並根據申請內容進行跟蹤調查。負責員工處罰材料的處理和執行處罰決定。

4.4.行政部負責員工處罰的核准及員工複查申請的受理和跟蹤調查。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及適用

5.本辦法適用的處罰有:

5.1.口頭警告

5.2.書面警告

5.3.書面處罰

5.4.降職、降薪

5.5.留職檢視

5.6.解雇、開除

6.公司員工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公司支援和維護受害員工合法的訴訟權利。

7.公司員工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規操作,致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應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一人有兩種以上違規、違紀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9.二人以上共同違反公司規定的,根據情節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規違紀的,按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10.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處罰直接責任人;由部門主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部門主管。

11.員工違紀有下列情形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11.1.情節特別輕微的;

11.2.主動承認錯誤、配合相關部門調查並及時改正;

11.3.因他人協迫或誘騙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罰:

12.1.造成嚴重後果的;

12.2.協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反本條例的;

12.3.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12.3屢次不改的;

第三章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和處罰

13.員工有下列違反國家法律,在受到國家政權機關處罰的同時公司可視其情節予以解雇:

13.1因犯罪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

13.2因違法被決定勞動教養的。

13.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被決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13.4違反《憲法》及法律規定組織、策劃、參與非法遊行示威或參加非法社團組織的。

13.5其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14.員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破壞商業信譽的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4.1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竊取本公司的貨板、資源、客戶資料、生產資料、人事檔案、技術資訊及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電子檔案的;

14.2違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業資訊搞同業竟爭;

14.3違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內、外散布謠傳、惡意中傷、破壞客戶形象,使公司商業信譽遭受重大損失的;

14.4因自身過錯,違反誠信原則導致客戶投訴達兩次以上的;

14.5因管理失職導致貨期延誤或因質量原因被客戶退貨,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15.員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財產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解雇或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並依據成本賠償公司損失:

15.1偷盜公司貨品或因管理失職造成貨品大量丟失,經查證屬實的;

15.2惡意破壞公司生產設施或辦公設施的;

15.3違規操作或基於報復,惡意造成貨品報廢的;

16.員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予以解雇或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

16.1偷盜他人財物價值50元以上或累計價值100元以上的;

16.2在廠區打架鬥毆的;

16.3造謠誹謗、惡意中傷、毀人名譽的;

16.4威脅、恐嚇上司或同事的;

16.5強行索要或變相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

16.6不服從部門管理惡意報復他人的;

16.7為實施報復行為而指使他人或變相指使他人對公司員工實加暴力或實施(16.3、16.4.、16.5、16.6)的行為的;

17.部門或員工有下列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視其情節予以解雇、降職或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

17.1因個人失職造成生產排期混亂。

17.2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生產排期,導致貨期延誤;

17.3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物料或貨品報廢數量較大的;

17.4部門返工率過高,貨品質量低劣,造成生產成本增加的;

17.5員工無法如期完成部門下達的產量定額導致部門貨期延誤的;

17.6煽動或積極參與惡意怠工、**,造成部門生產混亂的;

18.員工因下列行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隱患的,可視其情節給予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書面警告、書面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雇:

18.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8.2;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19.員工破壞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視其情節給予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書面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降職並降低工薪:

19.1****、行賄**的;

19.2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賄硌的;

19.3虛報人事資料或隱瞞重大傳染性疾病被查實的;

19.4違反公司規定被處以警告達五次以上者;

19.5連續礦工達5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礦工達15日以上者;

19.6冒用部門主管或其他負責人筆跡簽發、偽造檔案、資料的;

19.7因無法勝任本職崗位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調動的;

19.8實施同業竟爭,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20.員工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視其情節降職並降薪、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書面警告:

20.1不服從管主管領導及調派工作;漫罵主管;漫罵、攻擊執勤管理人員的;

20.2因管理失職造成部門貨品丟失的;

20.3在宿舍內聚眾**,洶酒賭博,破壞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0.4員工在生產中故意造成廢品或劣質貨品,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20.5玩忽職守,隱瞞工作過失以致使延誤工作,造成損失的;

20.6破壞廠區、宿舍內設施、環境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的

20.7違反公司規定被處以警告達兩次以上者

21.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書面處罰:

21.1未經許可私自帶非本公司員工入住宿舍造成嚴重後果的;

21.2不服從工作安排延誤工作的;

21.3亂動廠區或宿舍用電設施或其他機器設施,造成後果的;

21.4未到下班時間私自停工、打飯、打卡等影響上下班次序的;

21.5連續礦工達三個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內礦工總數在六個工作日以上的;

21.6未經批准在宿舍內私自拉接電線、安裝用電設施的;

21.7收發員因過失造成帳目資料混亂、收發貨品丟失數量較大的;

21.8在廠區內亂寫亂貼標語,塗改、撕毀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檔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2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給予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22.1遲到早退的;

22.2上班期間吃零食或私自帶早餐到廠區的;

22.3不按規定或作業指導書要求作業,造成質量或安全隱患的;

22.4故意不接聽或拖延接聽**;接聽**或與他人接洽時不使用禮貌規範、語言的;

22.5衣冠、儀表**、穿拖鞋上班、不講禮貌、語言**及其他影響公司面貌行為的;

22.6未經許可私自調換房間或鋪位的;

22.7不按規定搞好車間或宿舍房間、床位的清潔衛生的;

22.8利用公司資源製造私人物件的;

22.9 私自利用公司**直撥長途**的;

第四章附則

23. 員工被處以「留職察看」的處分的,應當同時適用下列條款;

24.1 是月薪制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基本工資;

24.2 是計件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計件部分的工資(單價 x件數=計發工資額);

24.3 是計時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計時部分的工資(單價 x小時數=計發工資額)。

25.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屬公司人事部門。

企業員工行為規範及處罰條例

第一章總則 1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生產 管理行為,明確各級員工的勞動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產秩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2 範圍 公司任何職級的員工違規處罰適用本辦法。3 原則及定義 3.1公司本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為原則,糾正違紀違規行為 本著處罰與教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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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遲到 早退 串崗,如有以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5 20元不等的罰款。2 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嘩 吵鬧 嘻笑,如有以上行為給予5元 次每次的罰款。3 在工作中必須聽從主管的正常工作安排,不得頂撞,如有不從給予每次20元的罰款。4 員工不得隨意請假,請假必須有正規書面的請假條,並得到批准,否則作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