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證明管理規範及制度

2021-03-03 23:40:21 字數 1974 閱讀 6678

開具診斷證明、病假證明管理規範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檔案,休學、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管理規定:

一、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登記註冊的執業醫師開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和處置結果負責。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專案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塗改。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並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五、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應蓋門診印章,為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住院收費處蓋章。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六、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會診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七、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在接到公檢法、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報醫務科備案後,方可開具診斷證明書。

八、醫師不得為非本專科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床醫師不得為病人開具相關證明書;臨床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級別證明、職業病確診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鑑定的證明書。

九、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範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過1周,確因為病情需要延長病休時間的複診後再開病假證明書並且在門診病歷中記載;住院病人原則上病休時間不超過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長,但不超過12周,確因為病情需要延長病休時間的複診後再開病休證明書。

十、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

十一、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每例次罰款200元、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醫療糾紛防範與處理預案》有關規定處理。

醫療證明書是作為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醫療證明包括疾病證明(患者門診診斷書、患者出院診斷書、病情介紹)和死亡證明。

(一)開具證明者的資質:出院診斷書和死亡證明必須是本院執業醫師;門診診斷書必須是本院執業醫師並為中級職稱以上者。

(二)醫師必須以科學、嚴謹、求實、端正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內容必須與病歷、診療手冊記載一致。

(三)診斷證明書各項內容須填寫清晰、完整,簽章不清、未加蓋醫務部公章(或門診辦公室公章)的診斷書無效。

(四)開具的診斷證明一式兩份,乙份交給患者或其親屬,乙份附於病歷內。門診患者診斷書儲存在門診辦公室。

(五)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疾病的診斷證明書,診斷書僅限於與診療相關的意見,不得出具其他內容。如因診斷書開具不當引起糾紛,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凡涉及公、檢、法辦案和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需要診斷證明者,須出具相關部門介紹信和其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並將其介紹信和身份證明影印件存於病歷內。

(七)診斷書病名一律使用現代醫學病名,以現代醫學檢查的資料為佐證,診斷病名完整,主要處理意見,如休息方式及期限應記入病案,以備查考。

(八)慢性疾病原則上每次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1個月,—般疾病每次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1周,急症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3天。住院病人出院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如需繼續休息,病人應到門診就診後,由門診醫生根據病情開具門診診斷書。

(九)對服毒自殺、鬥毆及交通肇事等傷害情況,可根據實際病情出具診斷書、(十)開具職業疾病診斷書,由職業病醫院檢查確定。

(十一)肝炎病人診斷書必須由肝脾胃病科出具。

(十二)患者如不慎將診斷書丟失,應在出具診斷書後1個月內,憑單位介紹信,

經門診辦公室同意,並在核實原診斷書存根後,影印診斷書存根並加蓋門診辦公室公章。

(十三)醫生在出具診斷書時,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嚴禁開人情診斷書,如因診斷書開具不當引起糾紛,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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