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證明管理制度

2021-06-01 10:24:49 字數 961 閱讀 7033

醫療證明書是作為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醫療證明包括疾病證明(患者門診診斷書、患者出院診斷書、病情介紹)和死亡證明。

(一)開具證明者的資質:出院診斷書和死亡證明必須是本院執業醫師;門診診斷書必須是本院執業醫師並為中級職稱以上者。

(二)醫師必須以科學、嚴謹、求實、端正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內容必須與病歷、診療手冊記載一致。

(三)診斷證明書各項內容須填寫清晰、完整,簽章不清、未加蓋醫務部公章(或門診辦公室公章)的診斷書無效。

(四)開具的診斷證明一式兩份,乙份交給患者或其親屬,乙份附於病歷內。門診患者診斷書儲存在門診辦公室。

(五)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疾病的診斷證明書,診斷書僅限於與診療相關的意見,不得出具其他內容。如因診斷書開具不當引起糾紛,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凡涉及公、檢、法辦案和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需要診斷證明者,須出具相關部門介紹信和其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並將其介紹信和身份證明影印件存於病歷內。

(七)診斷書病名一律使用現代醫學病名,以現代醫學檢查的資料為佐證,診斷病名完整,主要處理意見,如休息方式及期限應記入病案,以備查考。

(八)慢性疾病原則上每次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1個月,—般疾病每次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1周,急症建議休息時間不超過3天。住院病人出院開具診斷書建議休息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如需繼續休息,病人應到門診就診後,由門診醫生根據病情開具門診診斷書。

(九)對服毒自殺、鬥毆及交通肇事等傷害情況,可根據實際病情出具診斷書、(十)開具職業疾病診斷書,由職業病醫院檢查確定。

(十一)肝炎病人診斷書必須由肝脾胃病科出具。

(十二)患者如不慎將診斷書丟失,應在出具診斷書後1個月內,憑單位介紹信,

經門診辦公室同意,並在核實原診斷書存根後,影印診斷書存根並加蓋門診辦公室公章。

(十三)醫生在出具診斷書時,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嚴禁開人情診斷書,如因診斷書開具不當引起糾紛,追究當事人責任。

醫療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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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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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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