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休管理規定

2021-03-03 23:32:38 字數 1897 閱讀 8506

為維護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強化企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規範病休員工的管理,保障員工病休假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病假,須持市級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病休證明,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可休病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二條請病假乙個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副總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條病假超過乙個月(含乙個月)的按國家規定申請醫療期(填報醫療期審批表),員工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人力資源部經理、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分別簽署意見,報請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六條對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癒的,經公司領導研究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七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請假期限到期仍未**的可進行續假,但累計病假時間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第八條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和月績效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和月績效工資60%的病假工資,且均不低於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九條病假三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病假三個月及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對申請休醫療期三個月或病休累計達到三個月的,原工作崗位不再為其保留。**終結或醫療期滿,由本人提出復工申請,復工時由部門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並進行試工。

第十條試工期:病休滿三個月(含三個月)不滿九個月的試工期為乙個月;病休滿九個月(含九個月)不滿十二個月的試工期為兩個月;病休滿十二個月(含十二個月)及以上的試工期為三個月。

試工期不享受獎金,按其試工崗位工資標準的80%發給試工待遇。

第十一條醫療期內試工的,試工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其試工期前後病假合併計算為醫療期。

第十二條醫療期滿,試工不合格,經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長期病休人員,每三個月應到醫院對病情進行複查一次,並將複查診斷證明交所在部門領導確認。也可由部門領導組織病休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一次複查鑑定,對拒不複查者,公司將暫緩兌現其病假工資及福利待遇。對已經痊癒的給予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四條各部門領導要及時關注本部門病休員工的病情**和身體**情況,定期探望病休員工,對因病造成員工家庭生活困難的要適當給予幫助。

第十五條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濟南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經濟南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但達不到病退年齡的可辦理退職。

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後,納入社會統籌,由濟南市社會保障部門發放退休或退職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以病休為名在外從事贏利活動或從事其他工作的,一經查實,限期到單位上班。否則,以曠工論處,公司將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月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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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管理規定

一 行為規範 1.上班時間必須按規定著裝,不得混穿 工作服應保持清潔 整齊 工作證佩戴在胸前。2.上班時間不能吃零食 玩遊戲 看電視 健身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3.上班時間應保持精神飽滿,不准打瞌睡,大聲喧嘩,嬉笑打鬧。4.上班時間原則上不允許接聽和撥打私人 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5分鐘。5.非工作時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