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資的發放

2021-03-03 23:32:38 字數 1532 閱讀 3213

海市病假工資的發放依據包括:

1、《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

3、《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上海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待遇如下:

1、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 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3、 相關規定:

(1)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3)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本條規定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一致。

(5)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上海市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別提示:

以上規定大部分**於2023年的規定,對於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病假工資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用人單位只能選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上海市規定支付病假工資。從公平合理角度來看,應當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醫療期滿以後是否發放病假工資以及病假工資的水平。

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辦法

檔案依據 滬勞保發 1995 83號 滬勞保保發 2000 14號 滬勞保綜發 2003 2號 一 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 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 ...

上海市病假工資相關規定

一 上海市病假工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 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 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 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

病假工資發放規定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 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 發給。第六條原係全國勞動模範 省 部 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 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