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印發上海市

2021-03-04 09:56:07 字數 4461 閱讀 5186

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申報、評審

(審定)、考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六個配套檔案的通知

滬人〔1999〕83號

各區、縣人事局,各部、委、辦、局(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幹部)部門:

為配合《上海市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分離的暫行辦法》(滬人〔1999〕52號)的實施,現將《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實施細則》、《上海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類分級管理實施意見》、《上海市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審定實施細則》、《上海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施細則》、《上海市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實施意見》和《上海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意見》等六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申報

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申報工作,根據《上海市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分離的暫行辦法》(滬人〔1999〕5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辦理了《工作寄住證》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滬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國家或本市相關的申報條件,即可自主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條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由個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單位或申報服務機構申報。

申報服務機構是經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職改辦)委託的受理職稱申報的專門服務機構,申報服務機構名單和委託受理範圍由市職改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應提供能反映申報人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申報表;

二、個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報告;

三、專業技術成果及其獲獎情況、專業技術專案完成情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情況以及新產品開發、推廣等方面的資料;

四、主送**或論著;

五、學歷、職稱(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接受繼續教育以及職稱外語和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等證明材料;

六、2寸證件照一張;

七、評委會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條個人申報材料須經單位進行核實,出具有關證明並附上申報人業務考績檔案及個人資訊上報軟盤,方可按規定送市職改辦委託的申報服務機構。如有必要,個人申報材料也可請公證機關公證,然後送申報服務機構。

第六條申報服務機構應對送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經分類彙總後,送相應的評審(審定)委員會。對於申報條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

第七條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申報條件、材料要求及報送時間、地點等基本資訊,由市職改辦通過申報服務機構以及公眾**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本市不能評定的專業,經市職改辦同意後方可委託外省市或**單位評定。外省市或**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需委託本市評定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分類分級管理實施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類分級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分離的暫行辦法》(滬人〔1999〕52號),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初級

(一)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和專業

1、國家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系列和專業:

船舶、統計、會計(審計)、經濟、國際商務、計算機軟體。

2、本市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

衛生。(二)實行只聘不評(只聘不評是指實行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業績考評與崗位聘任相結合,按照國家《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擇優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再組織每年一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認定。下同。)的系列:

工程、農業、民用航空、高等學校教師、中小學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技工學校教師、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實驗、出版、群眾文化、藝術、播音、工藝美術、文學創作、體育教練、新聞、圖書資料、翻譯、公證、律師、文物博物、檔案。

二、中級

(一)實行職稱(資格)評審的系列:

工程(除國家實行相應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外)、農業、民用航空。

(二)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和專業:

1、國家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系列和專業:

船舶、統計、會計(審計)、經濟、國際商務、計算機軟體。

2、本市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

衛生、圖書資料、翻譯、公證、律師、文物博物、檔案。

3、實行只聘不評的系列和專業:

高等學校教師、中小學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技工學校教師、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實驗、出版、群眾文化、藝術、播音、工藝美術、文學創作、體育教練、新聞。

三、高階

(一)實行職稱(資格)評審的系列:

工程、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農業、衛生、高等學校教師、中小學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技工學校教師、實驗、翻譯、民用航空、船舶。

(二)實行職稱(資格)審定的系列和專業:

圖書資料、藝術、群眾文化、文物博物、檔案、新聞、出版、體育教練、播音、工藝美術、律師、公證、統計、會計(審計)、經濟、國際商務。

(三)實行只聘不評的系列和專業:

文學創作。

(四)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施只聘不評。凡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經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均可開展只聘不評的試點工作。

四、根據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專業技術隊伍發展的實際,本市將及時調整系列分類分級管理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

資格評審和審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評定工作,根據《上海市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分離的暫行辦法》(滬人〔1999〕5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成立上海市高評(審)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評辦),承擔本市高評(審)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評審和審定工作的指導,對評審和審定程式進行監督,對評審和審定質量進行檢查。市高評辦設在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條對於學術性、技術性強,具有專業可比性且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系列和專業,根據有關系列《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制訂細化、量化的評審標準和相應的實施辦法,嚴格實行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四條對於職業性、經驗性、技藝性較強,具有社會公認性的系列和專業,參照有關系列《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制訂明確的審定標準和相應的實施辦法,實行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重點考察申報物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注重創新創造能力。

第五條市高評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布局,打破系統、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專業組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專家庫,專家庫由主任委員庫、評審或審定委員庫和專業學科組(以下簡稱學科組)成員專家庫構成,其成員可在全國範圍的同行專家中遴選。

第六條主任委員庫應由本專業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威望的學術技術帶頭人5~6人組成。

委員庫應由本專業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審定權的專家庫中,具有相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應佔2/3以上。

學科組應根據評審或審定的專業範圍進行設定。每個學科組成員庫應由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同行專家10~12人組成。其中,只有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審定權的專家庫中,具有相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應佔1/2以上。

積極選拔45歲以下的優秀中青年專家進入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專家庫。組建專家庫時,上述各庫中,45歲以下的中青年專家均應佔成員總數的30%以上。

第七條組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審定)專家庫應由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專家庫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期間如需調整部門成員(含學科組),應按組建的程式報批。

第八條每次申報材料送審工作完成以後,根據送審物件的情況,由市高評辦組織在主任委員庫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員2~4名,在委員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和正、副主任委員一起組成不少於11人的執行高評(審)委。其中,只有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審定權的執行高評(審)委中,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應佔2/3以上。

在學科組成員庫中,抽取7名以上專家組成執行學科組。其中,只有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審定權的高評(審)委學科組,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應佔1/2以上。學科組負責人須由當年度高評(審)委執行委員擔任。

為了保證評審和審定工作的連續性,在抽取高評(審)委正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與學科組成員時,上一年度的成員一般應分別保留1/2。

第九條高評(審)委應按照規定程式,根據標準條件在確定的專業範圍內開展評審工作,並應事先向市高評辦報告評審或審定工作準備情況,提供被評審物件花名冊,經審核後,方可召開評審或審定會議。

第十條高評(審)委學科組對申報物件是否符合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進行認真評(審)議。

學科組應盡可能對所有申報物件進行業務答辯,破格申報物件須通過學科組業務答辯後方能進入評審或審定程式。

學科組對申報物件的評(審)議,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學科組負責人在學科組評(審)議的基礎上,就申報物件是否符合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條件寫出書面評(審)議意見

第十一條高評(審)委必須有3/4以上人執行委員出席才能進行評審或審定。高評(審)委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職稱改革的政策,依據各系列《職務試行條例》和審定條件,仔細審核申報物件的材料,充分聽取並尊重學科組的意見,在認真討論醞釀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並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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