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標準

2022-05-25 12:54:03 字數 3201 閱讀 7246

《本市安防工程用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基本技術要求》【滬公技防(2008)0013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應持有法定檢測機構按照《技術要求》檢測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國內生產的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還應取得《安全技術防範生產登記批准書》

1 總則

1.1 本要求對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俗稱脈衝電子圍欄)的組成、效能、功能及安裝作了規範,是本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用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的製作、安裝、檢測、驗收和維護的依據。

1.2 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除滿足本要求外,並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報警裝置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796)、《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

1)等相關技術要求。

1.3 周界報警系統中使用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一般應配備獨立的報警控制主機和控制鍵盤作為系統的處理/控制/管理裝置;如自帶報警控制器作為系統的處理/控制/管理裝置,則報警控制部分應通過「3c」安全認證。

1.4 高壓電子脈衝探測器上應標有產品製造廠名稱或公司名稱及產品牌號和型號。

2 主要構件及基本功能

2.1 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應由高壓電子脈衝主機和前端探測圍欄組成。

2.2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是產生和接收高壓脈衝訊號,並在前端探測圍欄處於短路、斷路狀態時能產生報警訊號的裝置。

2.3 前端探測圍欄系由防區終端受力杆、防區區間受力杆、防區區間支撐桿及金屬導線等構件組成的有形周界。

2.4 前端探測圍欄應能傳導高壓脈衝訊號,並對入侵者產生威懾、阻擋作用。

3 效能要求

3.1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

3.1.1 基本輸出引數

3.1.1.1 脈衝持續時間:≤0.1s。

3.1.1.2 脈衝電壓峰值:≥5000v且≤10000 v。

3.1.1.3 脈衝電流峰值:≤10a (0.3ms以上時<300ma)。

3.1.1.4 脈衝間隔時間:≥1s。

3.1.1.5 每個脈衝最大電量:≤2.5mc。

3.1.1.6 每個脈衝輸出的最大能量:≤5.0 j。

3.2 前端探測圍欄

3.2.1 金屬導線

3.2.1.1 金屬導線應選用抗氧化、耐腐蝕,且具有良好導電率的材料製作,並且材料的斷裂伸長率宜不大於12%。

3.2.1.2 每100m金屬導線的電阻值應不大於2.5ω。

3.2.1.3 金屬導線在400n至500n的拉力下應斷裂。

3.2.1.4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與前端探測圍欄的連線導線,其絕緣層抗脈衝電壓應不小於15kv,芯線部分應與前端探測圍欄的金屬導線材質一致。

3.2.2 受力杆

3.2.2.1 受力桿應具備防鏽和耐腐蝕性能。

3.2.2.2 防區終端受力桿應採用直徑不小於φ30mm,壁厚不小於3mm的圓管,或不小於30mm x30mm壁厚不小於3mm的方管製作。

3.2.2.3 防區區間受力杆一般應採用直徑不小於φ20mm,壁厚不小於2mm的圓管,或不小於20mm x20mm壁厚不小於2mm的方管製作。

3.2.2.4 受力杆的固定件宜採用角度可調式構件,以適應不同的安裝條件。

3.2.3 防區支撐桿採用防靜電、耐腐蝕的材料製成。通常採用軟性的玻璃纖維杆,不宜採用剛性的支撐柱。

3.2.4 絕緣子的抗脈衝電壓應不小於15kv。

4 功能要求

4.1 前端探測圍欄任意一根金屬導線發生斷路或短路時,3秒內高壓電子脈衝主機應發出報警訊號。

4.2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報警訊號的輸出和埠應符合《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12663)的規定。

4.3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應具有裝置故障報警功能。

4.4 高壓電子脈衝主機被非法開啟時,應不受所處的狀態和交流斷電的影響,提供全天候的防拆報警。

4.5 前端探測圍欄任意相鄰兩根金屬導線中應至少有一根傳導高壓脈衝訊號。

5 安裝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應安裝防雷裝置(避雷器或浪湧保護器等),戶外高壓電子脈衝主機應設定防雨箱。

5.1.2 前端探測圍欄必須有乙個與其它接地系統完全隔離的獨立的接地系統,且應與其它接地系統保持10m以上距離。

接地體應埋設在導電相對良好的地方,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如埋設在潮濕的地方的,接地電阻應不大於4ω。

5.1.3 前端探測圍欄不應有盲區,形成的警戒線應沿周界屏障封閉。

5.1.4 前端探測圍欄的防區劃分應有利於報警時準確定位,且長度應不大於70m。

5.1.5 每個防區的兩端應安裝防區終端受力杆。

5.1.6 每個防區的中間應安裝防區區間受力杆,防區區間受力杆間或與防區終端受力杆間距應不大於25m。

5.1.7 防區內有拐角的地方應安裝防區區間受力杆;拐角的角度小於120°時,應使用防區終端受力杆。

5.1.8 不得以金屬欄杆、水管或電力、通訊線路的電桿作為防區終端或區間受力杆。

5.1.9 防區內應安裝支撐桿,支撐桿間距應不大於5m。

5.1.10 前端探測圍欄應具有禁止人通行的警示牌,警示牌應每隔10m設定乙個,並應做到晝夜可視。

5.1.11 高壓電子脈衝式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1.12 前端探測圍欄的金屬導線連線處應採用壓接法連線。

5.1.13 安裝在受力杆和支撐桿上的絕緣子應固定牢靠。

5.2 附屬式安裝

5.2.1 附屬式安裝通常應採用頂置式安裝;如採用側置式安裝,則前端探測圍欄的最下一根金屬導線高度距地面應不小於2.3m。

5.2.2 頂置式安裝可以採用直立式安裝,也可以採用傾斜式安裝。

5.2.3 附屬物的高度應在2.0m-2.8m之間。

5.2.4 前端探測圍欄最上一根金屬導線與附屬物的間距應不小於800mm。

5.2.5 前端探測圍欄最下一根金屬導線與附屬物的間距為120mm±10mm。

5.2.6 前端探測圍欄底部三根金屬導線,相鄰二根的垂直距離為120mm±10mm;前端探測圍欄其它相鄰二根金屬導線的垂直距離為150mm±10mm。

5.3 落地式安裝

5.3.1 應在前端探測圍欄的一側或兩側安裝不低於1.2m的防護網或圍牆,防止人體誤靠近。

5.3.2 防護網或圍牆與前端探測圍欄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1m。

5.3.3 前端探測圍欄高度不應低於1.8m。

5.3.4 前端探測圍欄1.2m以下的水平相鄰金屬導線之間距離為120mm±10mm;1.2m以上水平相鄰金屬導線之間距離為150mm±10mm。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執行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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