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標準 公共場所英文譯寫規範 第1部分

2021-05-23 14:58:38 字數 1796 閱讀 5354

前言為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公共場所英文使用規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及國家和兩省一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制定本標準。

db31/t 457《公共場所英文譯寫規範》分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則;

——第2部分:實體名稱;

——第3部分:交通;

——第4部分:旅遊;

——第5部分:文化體育;

——第6部分:教育;

——第7部分:金融;

——第8部分:醫療衛生;

——第9部分:郵政電信;

——第10部分:商業服務業。

本部分為db31/t 457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上海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江蘇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浙江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上海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國、柴明熲、姚錦清、顧大僖、許余龍、朱欖葉、李梅、張日培、林元彪、鄧曉君、龔銳。

本部分於2023年8月首次發布。

公共場所英文譯寫規範第1部分:通則

本部分規定了公共場所英文譯寫的術語和定義、譯寫原則、翻譯方法和要求、書寫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公共場所各類設施及功能、警示和提示等公示語資訊的英文譯寫。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10001 標誌用公共資訊圖形符號

gb 17733 地名標誌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13.1

設施及功能資訊 facilitiesandfunctions

為滿足人們在公共場所活動需要所提供的基礎設施、保障設施和服務設施的名稱標示及功能指示資訊。

13.2

警示和提示資訊 warningsandreminders

為滿足人們在公共場所活動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內容的資訊。

14.1 合法性原則

14.2 規範性原則

公共場所的英文譯寫應當符合英語使用規範,符合英語公示語的特點。

14.3 準確性原則

14.4 通俗性原則

公共場所的英文譯寫應當避免使用生僻的英語詞彙和表達方法,盡可能使用英語的常用詞彙和表達方法。

14.5 文明性原則

公共場所的英文譯寫不得出現有損我國和他國形象或有傷民族感情的詞語,也不得使用帶有歧視色彩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譯法。

15.1 設施及功能資訊

15.2 警示和提示資訊

15.3 詞語選用和拼寫方法

15.4 單複數和縮寫

16.1 大小寫

16.2 標點符號

完整的語句應使用英文標點符號。單詞或短語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但若需要加以警示、強調時可使用驚嘆號。

16.3 換行

一般不換行。需要換行的,應盡量避免詞中換行,無法避免的,應按音節分開,使用連線符「-」。連線符置於第一行行末。

說明:1. 按條目中文音序排列。

2. 條目中文「()」內的內容是對中文內涵的補充說明。

3. 條目中文「〈〉」內的內容是對該資訊使用場合的說明。

4. 條目英文「或」後為供選擇的其他譯法。

5. 條目英文「()」內的內容為使用的有關說明。

表a.1通用類設施及功能資訊、警示提示資訊譯法示例

表a.1(續)

表a.1(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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