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2021-03-16 07:13:22 字數 3246 閱讀 7152

檔案編號: 滬質技監標〔2003〕170號

產生日期: 2003-05-19

發布機構: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各行業協會: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世界**組織/技術性**壁壘協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強制性地方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標準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地方標準的管理,充分體現標準化活動的公開、公正、公平性原則,根據《世界**組織/技術性**壁壘協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強制性地方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上海市標準化條例》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統一規範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第三條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主要以保障****、防止欺詐、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為目標。

其內容應限制在下列範圍:

(一)有關****的技術要求;

(二)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三)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四)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本市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五)汙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六)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

(八)維護本市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上海市地方標準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制計畫、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五條本市有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或者公民等,均可根據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要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地方標準專案建議。在提出地方標準專案建議時,寫明標準立項目的目的、意義,即標準制定的必要性,標準的範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對於強制性地方標準專案,還應說明設定強制性條款的理由和標準所涉及產品目錄。申報材料包括「制修訂地方標準專案建議書」(見附表1)一式二份和專案草案或提綱。

第六條上海市地方標準專案每年分兩次申報,截止日期分別為4月15日和9月15日。申報專案經初審後,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乙個月。經收集意見綜合分析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立項評審,然後確定專案並下達「上海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專案計畫」。

對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確有重大影響的而又急需制訂地方標準的專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並報局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快速立項。

第七條地方標準可以由有關提出立項的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等組織起草,或者委託專家起草。

第八條標準起草組,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起草地方標準時,如果已有相應的國際標準文字或文字草案,應以這些國際標準作為基礎,並考慮本市的基本氣候、地理狀況和基本的技術問題等因素。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注意廣泛聽取相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專家和使用者的意見。

第九條起草地方標準時,標準起草組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預期的社會經濟效果、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採標情況、技術指標、引數、公式、效能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對於地方標準的修訂專案,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對比;

(三)與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情況的說明;

(四)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六)設定強制性條款的理由;

(七)貫徹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措施等建議及設立標準實施過渡期的理由;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政策需要和該標準涉及的產品的技術改造難度等因素提出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 (八)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其中(六)、(七)款為強制性地方標準應說明的內容。

第十條標準起草組如要調整標準主要內容或終止專案時,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標準起草組應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把反饋意見整理成「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表2)。

「標準徵求意見稿」修改後編製成「標準送審稿」,連同「意見彙總處理表」、「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電子版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標準送審稿」,應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期限為乙個月。

第十二條「標準送審稿」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專家進行會審。參加審查的專家應由有關的管理部門、生產、經營、檢驗、科研機構、消費者及使用者等各方代表組成,一般不少於9人。

第十三條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起草組修改整理成「標準報批稿」(應具有中英文標準名稱),並將修改後的「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彙總處理表與「審查會議紀要」、試驗驗證材料、審查人員名單(一式三份),及相關電子版和標準提出單位報審報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編號、發布。

強制性地方標準還應當提供英文摘要和填報《強制性標準通報表》(見附表3,4)中英文紙面檔案及電子版。

對**有重大影響而又未採用國際標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上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向國內外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十四條地方標準發布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十日內向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申請備案函;地方標準批准、發布文;標準批准稿(應具有中英文標準名稱);標準編制說明和地方標準備案登記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時間一般為兩個月。

第十五條地方標準准予備案後,由指定單位統一印刷、出版、發行。

。第十七條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在相關地方標準批准發布後,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地方標準宣貫實施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並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地方標準複審工作由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複審工作組承擔。

第十八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專家的意見審定複審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且及時安排有關標準的修改和修訂工作。

第十九條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發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滬技監標[1998]354號文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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