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2:49 字數 3763 閱讀 1394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加強衛生監督員隊伍建設,根據衛生部《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對衛生監督員實行崗前培訓、資格考試、上崗聘任、在職培訓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從事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市衛生局頒發的衛生監督員證。

第四條市衛生局衛生法規處負責本市衛生監督員的上崗前法制培訓、資格考試、上崗聘任以及衛生監督員證的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處負責本市衛生監督員的在職培訓、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受市衛生局委託承擔本市衛生監督員上崗聘任、衛生監督員證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區(縣)衛生局負責審核、報送轄區內參加衛生監督員崗前培訓、資格考試和上崗聘任的人員名單和相關材料以及對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員進行在職培訓和日常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健全衛生監督員的在職培訓和日常考核情況的檔案管理,建立衛生監督員資訊管理系統,並按要求將衛生監督員的在職培訓、日常考核、獎懲情況等資訊錄入管理系統,實現全市衛生監督員的資訊化管理。

第二章資格考試和聘任程式

第六條本市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

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以上學歷;

(二)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三)參加市衛生局組織的崗前培訓;

(四)市衛生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參加市衛生局組織的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內容包括衛生法學基礎知識、衛生監督相關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等方面。

第八條衛生監督員的崗前培訓和資格考試由市衛生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承擔。

市衛生局負責對培訓機構開展的衛生監督員崗前培訓和資格考試工作進行質量控制。

第九條參加衛生監督員崗前培訓並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取得市衛生局頒發的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

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條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並經市衛生局聘任的,方可取得衛生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擬聘任為衛生監督員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市衛生局頒發的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

(二)擬在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執法崗位承擔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任為衛生監督員:

(一)從事與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無關的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市衛生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的聘任程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區(縣)衛生局將「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影印件)」、「關於同意聘任衛生監督員的請示」、「衛生監督員聘任申請表」、擬聘人員的學歷證明(影印件),於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上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要求的,於收到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衛生局;材料不齊的,區(縣)衛生局應當及時補充材料。

市衛生局應當在收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送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通知並發放衛生監督員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還其有關申報材料。

市衛生局機關、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的衛生監督員聘任程式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當在收到市衛生局同意聘任的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將新聘任的衛生監督員資訊錄入衛生監督員管理系統

第三章在職培訓、日常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衛生監督員有計畫地開展有關職業道德、衛生法制和衛生監督業務等內容的在職培訓。

衛生監督員每年的在職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衛生監督員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執法文書質量、在職培訓情況和行為規範等。考核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稽查制度,對衛生監督員在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稽查結果作為衛生監督員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七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衛生監督員的在職培訓和日常考核情況進行總結,並制定第二年的培訓計畫,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將總結和計畫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衛生監督員給予一定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衛生監督員行為規範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範衛生監督執法行為。

第二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熱愛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依法行政、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

衛生監督員在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按照行政執法程式和要求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衛生行政許可審核;

(二)日常監督檢查;

(三)臨時控制措施或行政強制措施;

(四)按照法定程式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衛生監督員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統一著裝,出示衛生監督員證件;

(二)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衛生監督執法職責;

(三)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服務物件的商業秘密;

(四)遇有與管理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的情形時,實行迴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衛生監督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違反法定許可權執法;

(二)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

(三)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以權謀私,收**賂,與管理相對人建立經濟關係,擔任管理相對人的顧問或在管理相對人兼職;

(五)參加有可能影響執法公正性的活動;

(六)公開尚未正式公布的衛生監督執法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監督員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衛生監督證的有效期為5年,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向市衛生局提出續聘申請。

第二十五條續聘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衛生監督證件有效期屆滿前5年的年度考核均合格;

(二)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三)在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執法崗位承擔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續聘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續聘不予通過,衛生監督證予以收回。

續聘人員因工作等原因無法參加培訓和考核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出示相關證明,經市衛生局審核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監督員證件內容發生變化的,監督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逐級報送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衛生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逐級報送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辦理登出手續,收回其衛生監督員證件:

(一) 因傷、殘、病無法繼續履行衛生監督工作的;

(二) 退休、死亡或被調離衛生監督崗位的;

(三)辭去、被開除公職的;

(四)不履行衛生監督員職責、不遵守職業道德,經教育仍無改變,不適合繼續擔任衛生監督員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衛生監督員遺失監督員證件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單位,經單位核實後出具相關證明,逐級上報市衛生局,辦理補證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實施,原上海市衛生局制定的《上海市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上海市衛生監督員在職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以及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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