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英文譯寫規範
第2部分:實體名稱譯法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公共場所實體名稱資訊英文譯寫的通用原則。
本部分適用於上海市企事業單位、文化體育場所、公共建築物和其他具有實體性質的機構和單位的名稱的英文譯寫。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16159 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gb 17733-2008 地名標誌
3 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1實體名稱資訊
企事業單位、文化體育場所、公共建築物和其他具有實體性質的機構、單位的名稱標示資訊。
4 譯寫方法和要求
4.1譯寫實體名稱,應針對其構成分別採用漢語拼音拼寫和英文譯寫。實體名稱的構成一般可分析為冠名、專名、序列名、屬性名和通名等。
如:上海市(冠名)第三(序列名)女子(屬性名)中學(通名),上海(冠名)虹橋(專名)國際(屬性名)機場(通名)。
4.1.1冠名
4.1.1.
1涉及中國人名、地名的用漢語拼音拼寫。如:閘北(閘北區中心醫院)zhabei,***(***故居)zhou enlai。
但表示國際、國家、大區的名稱可用英文譯寫,如:中國(中國銀行)china,華東(華東師範大學)east china;人名譯寫有習慣用法的,遵循「名從主人」的原則,可沿用其習慣譯法,如:宋慶齡(宋慶齡故居)mme.
soong ching-ling。
4.1.1.2「市」「區」「縣」「鎮(鄉)」等用英文譯寫,選用相應的英文詞語。在不產生混淆的情況下,可以省去。本標準其他部分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專名
用漢語拼音拼寫。如:長風(長風公園)changfeng。有習慣譯法的除外,如:美琪(大戲院)majestic。
4.1.3序列名
4.1.3.
1用英文譯寫,可選擇採用序數詞或「no.+數字」的形式。如: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shanghai first people』s hospital,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4.1.3.2如需要用序數詞表達時,其英文寫法可採用省略式,如:1st, 2nd, 3rd 等。
4.1.4屬性名
4.1.4.
1用英文譯寫。如:海事(上海市海事法院)maritime。
但實體已失去屬性名所指稱的性質的,屬性名視作專名,用漢語拼音拼寫。如:遠洋(上海遠洋醫院)yuanyang。
4.1.4.
2可採用順譯法,將屬性名置於通名之前,如:上海市工人文化宮shanghai workers cultural palace;也可將屬性名置於通名之後,用介詞連線,如:上海市臨床檢驗中心shanghai center for clinical laboratory。
4.1.5通名
4.1.5.1用英文譯寫。如:大學university,電影院cinema。
4.1.5.2沒有顯示通名的實體名稱,為便於識別,在譯寫成英語時應視情況將通名補出。如:梅園村meiyuancun restaurant。
4.1.6各構成成分的不同組合方式及具體譯法見附錄a。
4.1.7保持譯名簡潔。
屬性名和通名可以合併用乙個英文詞語譯出的,作為乙個整體視作通名,不需再作區分並分別譯出。如:管理局administration,高等專科學校college。
4.1.8現有譯名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已經成為註冊商標,或使用較長時間並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的,可以沿用,如:外灘the bund,國際飯店park hotel。
4.2使用漢語拼音拼寫,應符合gb/t 16159的規定。
4.3地名標誌應符合gb 17733-2008的規定。
4.4大小寫
實體名稱中的第乙個詞和所有實義詞的首字母應大寫,也可所有字母全部大寫。
4.5字母體式
4.5.1英文本母應當遵循英語的文字標準和相關規範。
4.5.2英文譯名中的漢語拼音字母可以使用與英文詞語相同的字型。
4.6標點符號
4.6.1實體名稱中的漢語拼音可以不標聲調符號。
4.6.2漢語拼音中以a, o, e開頭的音節連線在其他音節後面的時候,如果音節的界限發生混淆,用隔音符號(』)隔開,該符號前後不空格,如:靜安jing』an。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實體名稱構成成分的不同組合方式及具體譯法
a.1專名+通名
a.2冠名+通名
a.3冠名+專名+通名
a.4冠名+屬性名+通名
a.5冠名+序列名+屬性名+通名
a.6冠名+專名+屬性名+通名或專名+冠名+屬性名+通名
a.7冠名+屬性名+屬性名+通名
a.8冠名+冠名+屬性名+通名
a.9專名+屬性名+通名
公共場所英文譯寫規範 第5部分 文化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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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標準 公共場所標誌英文譯寫規範 1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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